【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受理之翌日起),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
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骨
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
數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
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
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
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