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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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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100 04 27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10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 01 21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28
備查文號:102 07 1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0558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0059
備查文號:103 07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3231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19
備查文號:104 10 08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418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
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
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B型」「台灣人壽金福企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
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受理之翌日起),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
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
2
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
醫療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
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
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
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日數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2.掌骨、指骨 14 12.頭蓋骨 50
3.蹠骨、趾骨 14 13.臂骨 40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14.橈骨與尺骨 40
5.肋骨 2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6.鎖骨 28 16.脛骨或腓骨 40
7.橈骨或尺骨 28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8.膝蓋骨 28 18.股骨 50
9.肩胛骨 34 19.脛骨及腓骨 50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20.大腿骨頸 60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X光片。
【除外責任(原因)】
第 四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
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3
第 五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
第 六 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59人上限 1049人上限 下限
第一 51 48 14
第二 64 60 18
第三 77 72 21
第四 115 108 32
第五 179 168 49
六類 230 216 63
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總保費
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職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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