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H80)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
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年 04 月 27 日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10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 年 01 月 21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28 號
備查文號:102 年 07 月 1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0558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
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
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或「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B型」(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受理之翌日起),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
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
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
醫療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
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
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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