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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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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給付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04 27 100 台壽二字第 00010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修正
備查文號:102 01 21 101 台壽二字第 00128
備查文號102 07 17 日台壽二字第 1020000558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二字第 1030000059
備查文號103 07 31 日台壽二字第 1030003231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二字第 1040000119
備查文號:104 10 08 日台壽字第 1040004187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
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
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B型」「台灣人壽金福企團體住院醫實支實付
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受之翌日起),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骨折別所骨折項目
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骨折別所定日表,其未
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骨折別所定日乘「骨折未住院醫保險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
保險」,但給付日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扣除實際住院日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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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未住院日
再住院治,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之「骨折
未住院醫保險」。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者按完全骨折日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
項較高等級的醫保險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2.掌骨、指骨 14 12.頭蓋骨 50
3.蹠骨、趾骨 14 13.臂骨 40
4.下顎(齒槽醫除外) 20 14.橈骨與尺骨 40
5. 2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6.鎖骨 28 16.脛骨或腓骨 40
7.橈骨或尺骨 28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8.膝蓋骨 28 18.股骨 50
9.肩胛骨 34 19.脛骨及腓骨 50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20.大腿骨頸 60
【骨折未住院醫保險的申
第 三 條:受人申「骨折未住院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
四、X光片。
【除外責任(原因)】
第 四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
院醫保險
保事項】
第 五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傷害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
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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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人】
條:骨折未住院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59人上限 1049人上限 下限
第一 51 48 14
第二 64 60 18
第三 77 72 21
第四 115 108 32
第五 179 168 49
六類 230 216 63
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總保費
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職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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