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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膝蓋骨 28 天 18.股骨 50 天
9.肩胛骨 34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而進住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日額
保險金外,另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
及轉出當日),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65日。
【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而進住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日
額保險金外,另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
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65日。
【保險費的計算】
第九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率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被保險人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
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
業、職務、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總和
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
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