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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
條款(丙型)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1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保險範圍(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傷害急
診治療保險金」。
第三條【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的給付(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
急診治療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傷害急診保險金的申領(丙型)】
受益人申領「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傷害急診診療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急診治療證明
。)
三、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總保險費率表
1000
112 104
2000
157 146
3000
177 165
4000
189 176
5000
197 183
6000
202 188
7000
206 192
8000
210 196
9000
213 198
10000
215 20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本公司與要保單位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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