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1頁 GHLRC 105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
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
100年11月30日
100大商發一字第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
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
療限額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
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保險範圍(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
加條款約定給付「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
第三條 【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的給付(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傷害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其
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
條款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傷害急診保險金的申領(丙型)】
受益人申領「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傷害急診診療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或急診治療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