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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療養保險金、手術保險金、手術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
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轉診保險金、無理賠增額)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癌症(重度)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
九十天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aiwanlife.com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
,亦可電
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
(02)8170-5156
。
備查文號:97年06月20日97台壽投商字第00054號
修訂文號:99年03月05日依98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年07月01日依101年02月07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年11月09日101台壽數一字第00116號
修訂文號:102年03月01日依102年01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3年05月01日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年01月16日台壽數一字第1040000038號
修訂文號: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依108年8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於保險單所載明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得依本附約第二十六條變更
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主契約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主契約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表詳附表一。
本公司於本附約生效日或主契約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當年度保
險年齡、保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計算之,並依第五條約定方式扣
除。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含)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但續保者不受上述三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其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不適用前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