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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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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樣本)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
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項權義務詳列保單款,費者必詳閱讀解,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89)南壽研字第 04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
(109)南壽研字第 242
第一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以下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
款。
第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
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
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或意外第一級失能情事之一。
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
病」、「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傷病」。
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
狀態」。
四、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
狀態」。
五、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
六、符合主契約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
障礙」。
七、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傷病範圍」所載項目,
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第三 非主契約被保險人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約累計給付之
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
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本附約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
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或意外第一級失能情事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
病」、「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傷病」。
四、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
狀態」。
五、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
狀態」。
六、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
七、符合主契約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
障礙」。
八、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傷病範圍」所載項目,
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附約延續之申請
依第二條與第三條約定,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
年齡者,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同意後
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應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
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加條款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
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
先補繳本附約應繳之保險費。
依第二條與第三條約定,因主契約累
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者,經繳交保險費後,本公司將延續本附
約之效力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已身故者,則本附約之延續,以各本附約之被保險
為本附約之要保人,有關本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本附約要保人或其法定代
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但各本附約要保人得經受任人以書面向本公司申
終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本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更生
前,各本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如發生
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第四條延續效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
應繳交之保險費。
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附表:
附約
附約延續之最長期間
一年期附約
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
非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但以本公司同意續保者為限。
長年期附約
定期
至保險期間屆滿
終身
至被保險人終身,但本附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
本附加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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