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十四日
(89)南壽研字第 04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附加於壽
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本附約後
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附加條款。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第一級殘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
約之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一級殘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
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本附加條款所稱「第一級殘廢」,係指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三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須於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
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並依第四條委任受任人,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
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
約效力於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
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
應先補繳本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第四條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以各該附約之被
保險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但各附約要保人得經受任人以書
面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