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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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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樣本)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九 七月十四日
(89)南壽研字第 04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九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182 號函備查
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附加
於壽險主(以下簡稱主約)之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本附
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附加條款。
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約被保險人於主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第一級殘廢致主約終止時本附
約之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
約被保險人於主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一級殘廢致主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
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
本附加條款所稱「第一級殘廢」,係指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須於主約受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申請之翌日起十日內經本附約各
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並依第四條委任受任人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
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
約效於主約受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申請之翌日起算第十日午夜十二時
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應先補繳本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條 延續附約權義務之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義務仍依本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以各該附約之被
保險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義務之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
其法定代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使但各附約要保人得經受任人以書
面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受任人之變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義務之使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使受任人之變
如發生法上之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條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第三條延續效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
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最長以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最高續保齡為限。
殘廢程
項目 殘廢程 殘廢等級
1 經障害
(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2眼 障害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3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3)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胸腹部
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5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6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註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
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
(3)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
適等級。
1-3.「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
其所遺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
發生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3
3-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
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
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
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註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4-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5
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率說明:本附加條款係免費提供申請附加,故並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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