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殘廢、重大疾病、特定重
大疾病或癌症疾病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
書面申請並依第四條委任受任人,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
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約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或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殘廢、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保險金
申請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
應先補繳本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第 四 條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以各該附約之被
保險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但各附約要保人得經受任人以書
面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
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 五 條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第三條延續效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
第 六 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附表:
附約 附約延續之最長期間
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
一年期附約
非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但以本公司同意續保者為限。
定期 至保險期間屆滿
長年期附約
終身 至被保險人終身,但本附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