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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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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樣本)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89)南壽研字第 04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18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97)南壽研字第 200 號函備查
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
約及其所附加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附加條款。
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
約終止時,本附約之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
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因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
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
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殘廢重大疾病特定重
大疾病或癌症疾病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
書面申請並依第四條委任受任人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
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約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或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殘廢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保險金
申請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應先補繳本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條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以各該附約之被
保險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但各附約要保人得經受任人以書
面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條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第三條延續效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
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附表:
附約 附約延續之最長期間
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
一年期附約
非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但以本公司同意續保者為限
定期 至保險期間屆滿
長年期附約
終身 至被保險人終身但本附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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