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樣本)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89)南壽研字第 04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4年 3 月 26 日金管保壽字
第 10402021660 號函修訂
第一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及其所
附加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
款。
第二條 主契約被保險人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之
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
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
病」、「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傷病」。
三、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
狀態」。
四、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
狀態」。
第 三 條 非主契約被保險人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計給付之
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
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本附約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本
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
病」、「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傷病」。
四、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
狀態」。
五、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
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