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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生育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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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427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二條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
外孕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金;因流產而住院時,本公
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但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為醫師
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出生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
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
故提前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