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十四日奉財政部
台 財 保 字 第 0910751729 號 函 核 准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
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金
第二條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
子宮外孕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
金;因流產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的○‧五倍
給付生育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
內因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但投
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