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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生育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約(以下簡稱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之一部分,本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的給付與申
第二條
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外孕而住院時,
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之「生育保險額」給付生育保險;因產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
之「生育保險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
受益人申生育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生育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分娩子宮外孕、
產而住院者,本公司負給付生育保險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子
宮外孕、產者,在此限。
GHS_MATERNITY_ 1 頁,共 1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生育保險金
(每百元)
725723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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