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生育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96)
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二條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外孕而住院時,
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金;因流產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
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分娩、子宮外孕、
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子
宮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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