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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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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生育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0 5 2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427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05 01 日依中華民國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南
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甲型」「南山人壽醫療給付總限額團體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二條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
外孕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金因流產而住院時,本公
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
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
故提前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MATERNITY_備查版 1 頁,共 2
MATERNITY_備查版 2 頁,共 2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生育保險金
(每百元)
725723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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