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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約各項權 義務皆詳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
損。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本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
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
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外孕
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生育保險額」給付生育保險;因產而住院
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之「生育保險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
受益人申請生育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生育保險給付之限制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分娩
子宮外孕產而住院者本公司負給付生育保險
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
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子宮外孕、產者,在此限。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保障內容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生育保險金
(每百元)
725723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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