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 義務皆詳列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
損。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生育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
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生育保險金
第 二 條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分娩或子宮外孕
而住院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給付生育保險金;因流產而住院
時,本公司將按要保書所列之「生育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生育保險金。
受益人申請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三 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天內因分娩
、子宮外孕、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
金之責。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
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子宮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