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或出院之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需門診醫療時,該項住院前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將給付之,惟以每日一次門診為限,且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
每日「醫師診查費」保險金限額。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時,其出院
後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期間將延長為兩週內。
本公司計付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
金」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限額,
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三、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之診查費及其他醫師之會診費,但
總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每日「醫師診查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且同一次住
院期間最多以給付要保書所列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外科手術時,該醫
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診查費,應併入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四、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外科手術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
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乘以要保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時,各項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依第一目之約定計算,但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外科
手術費」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以各次手術中,按附表一所列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之最高手術項目,依第一目約
定計算之。所謂「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係指經由同
一單項之切開術所為數項手術而言。
(四)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列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五)被保險人接受附表一所列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為百分之一百的外科手術項目時,其最高
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提高為百分之四百,且第二目之各項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之總和改以要保
書所列之「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之四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門診手術,而未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約定,給付「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及「外科手術費保
險金」。
剖腹產之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產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對象身分住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
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一、產程遲滯:
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二、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