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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繳費10年)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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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繳費 10 )(樣本)
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健康增值保險金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
(100)南壽研字第 08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9 7 8 日金管保壽字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至第 6 、第 17 條、第 18 條、
25 條、第 26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至第 21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24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3 條至第 37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7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第 39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40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單位日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
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單位日額」。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單位日」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
之「單位日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
生者為限。
三、「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
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
列第一至七目所定義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單位日額」並
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單位日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
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癌症者,係指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
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
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
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
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
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四、「癌症(輕度)」: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
斷確定符合下列第二目之定義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單位
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單位日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
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醫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
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住院日數」係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亦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中心之日數。
十二、「住院手術」,係指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之
術治療。
十三、「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單位日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前開「保
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二者較
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十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十五、「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
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而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豁免保險費:
一、「住院」診療。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住院手術」治療。
三、罹患「癌症(輕度)
四、罹患「重度重大疾病」。
五、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第八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
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住院日數」在三十日()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單
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者,按下列
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二倍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
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三倍計算
第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給付「住
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以其投保之「單位
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第十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
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單位
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
限。
第十一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投保之「單位
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
之「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
術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住院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
受二次(含)以上之「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
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一明訂不在給
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
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
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第十三條 輕度癌症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給
付「輕度癌症保險金」。
前項「輕度癌症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
十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健康增值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申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
院」入院日期往前推算未曾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之間隔期間大於或等於第三項之規
定時,本公司按該項規定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住院」申請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總額給
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述可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條
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健康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前項之間隔期間係以本契約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入院日期起算:
一、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期。
三、復效日。
第一項所述增額比率係以下列方式計算:
一、間隔期間達二十四個月(含)以上,但未滿四十八個月者,增額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間隔期間達四十八個月(含)以上,但未滿七十二個月者,增額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三、間隔期間達七十二個月(含)以上,但未滿九十六個月者,增額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四、間隔期間達九十六個月(含)以上,增額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單位日額」者,就增加之「單位日額」部分,前述間
隔期間以本契約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入院日期起算:
一、加保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期。
三、復效日。
第十六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
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
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
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單位日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單位日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單位日額」再乘以減少
之「單位日額」計算。
第十八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
倍,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單位日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單位日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單位日額」再乘以減少
之「單位日額」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不
用前四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九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條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倘該次「住院」診療期間已
超過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 該次「住院」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含)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
再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 該次「住院」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
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但該次「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
為限。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單位日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單位日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單位日額」再乘以減少後
之「單位日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發生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第八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發生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至第十五條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
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
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
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計算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單位日額」之三千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依前項規定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單位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單位日額」,但是減額後之「單位日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單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三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金申請書及受
益人的身分證明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時,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二、申領「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
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
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並檢具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申領「輕度癌症保險金」、因癌症(重度)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除須檢具第二
款之證明文件外,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滿期保險費退還所繳保險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發生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情事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手術類別
編號
手術項目
第一項 皮膚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
1
直徑小於 1 公分
2
直徑 12 公分
3
直徑超過 2 公分
4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 < 10 平方公分
5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 每增加 10 平方公
6
臉、頸部植皮 - 5 平方公分
7
臉、頸部植皮 - 每增加 5 平方公分
8
手部、會陰、腳植皮 - 5 平方公分
9
手部、會陰、腳植皮 - 每增加 5 平方公分
10
管形皮膚移植術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
11
小於 2 公分
12
2 公分至 4 公分
13
4 公分至 10 公分
14
交指皮瓣移植術
多層皮膚移植
15
小於 25 平方公分
16
25~100 平方公分
17
每增加 100 平方公分
18
複合移植
19
Z-形皮瓣
20
V-Y 形皮瓣
21
腋下汗腺切除術 二邊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22
直徑小於 2 公分
23
直徑 2-5
24
直徑超過 5 公分
25
肌肉瓣或肌皮瓣
26
咽部皮瓣手術
27
交腳皮瓣移植術
28
交掌皮瓣移植術
29
交臂皮瓣移植術
顯微血管游離瓣手術
30
皮瓣移植
31
肌肉移植
32
骨移植
33
腸系膜移植
34
小腸移植
35
游離筋膜瓣移植
36
游離功能性肌瓣移植
37
管型皮片整位術
38
肌肉切片
39
局部皮瓣(1 公分以內)
40
局部皮瓣(1-2 公分)
41
局部皮瓣(2 公分以上)
42
手部 V-Y 型皮瓣手術
43
三角胸皮瓣
44
舌瓣
45
肌移位術
46
皮腱膜移位術
47
皮肌移位
編號
手術項目
48
腹股溝皮瓣移植術
49
大胸肌皮瓣
50
旋轉皮瓣移植術(手部以外)
51
移前皮瓣移植術
第二項 乳房
部份乳房切除術
52
單側
53
雙側
單純乳房切除術
54
單側
55
雙側
乳房腫瘤切除術
56
單側
57
雙側
乳癌根除術
58
單側
59
雙側
60
皮下乳房切除術
61
乳房腫瘤組織檢查切片術
第三項 筋骨
62
骨開窗術
63
骨或軟骨移植術
64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
(包含指骨、掌骨、蹠骨)
65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
(包脛骨、腓骨、橈骨、尺骨、膝骨、骨
盤)
66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
(包括:頭骨、顱骨、胸部骨頭、股骨、肋
骨、脊椎骨)
67
矯正切骨術-肱骨、尺骨、橈骨、股骨、
骨或腓骨
68
矯正切骨術-其他部位;骨盆除外
69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一節)
70
脊椎體矯正切骨術,每多一節
71
骨片切取術
72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73
鎖骨部份摘除術
74
鎖骨全部摘除術
75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76
肋骨切除術
77
肋骨部份切除術
78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四肢切斷術
79
大腿
80
小腿、上臂、前臂
81
腕、踝
82
指、趾
斷端成形術
83
大腿、小腿、上臂、前臂
84
指、趾
85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6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編號
手術項目
87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帶肌肉血管骨移
88
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9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0
橈骨尺骨遠心端骨折經皮穿刺內固定復
手術
91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2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3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4
手、足骨摘除術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95
股關節
96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膝關節、踝
關節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97
股關節
98
膝關節
99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或踝關節
100
指趾
101
指、趾關節固定術
102
肘關節截斷術
103
腕關節截斷術
104
膝關節截斷術
105
踝關節截斷術
106
指、趾關節截斷術
107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8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09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0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1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2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3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14
足踝關節內外或後踝之雙踝或三踝骨折開
放性復位術
115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6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7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18
板機指手術
肌炎手術
119
腰肌炎、臂肌炎或大腿肌炎
120
其他部位
121
斜角肌切斷術
122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123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124
腱、韌帶皮下切斷手術
肌腱修補術
125
單腱
126
每增加一條
127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128
Gillie 氏手術(瞼外翻手術)
顴骨,開放性復位
129
簡單
130
複雜
131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132
單一骨折
133
複雜骨折
134
顎骨斷離術
下顎骨切除術
135
邊緣切除
136
部份切除
137
半切除
138
下顎骨骨折開放性復位(簡單)
139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140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復位
141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復位
眼眶底開放性復位術
142
矽板植入
143
自體植入
144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145
跟腱斷裂縫合術
146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147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148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149
輕度
150
重度
151
肩峰成形術
152
脛骨粗隆結節切除術或骨融合術
153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154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155
足踝韌帶修補術
156
大腳趾外翻
157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
158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術
159
掌骨肌膜植入術
160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161
根蒂皮瓣分離術
162
一般瘢痕攣縮鬆弛術
163
臉、頸部瘢痕攣縮鬆弛術
164
手、腳、會陰瘢痕攣縮鬆弛術
165
骨瘻抑制術
166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單節椎體
167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切除術,每多一節椎體
168
骨盤半切斷術
169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170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術
171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172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
斷指再接手術
173
一隻手指
174
二隻手指
175
三隻手指
176
四隻手指
177
五隻手指
178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
179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8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81
全股關節置換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82
全肩關節置換術
183
全膝關節置換術
184
全肘關節置換術
185
全腕關節置換術
186
全踝關節置換術
187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
188
只置換股骨髁或脛骨高丘或半膝關節或
只換髕骨
189
只置換髖臼或股骨或半股關節或半肩關
190
股關節整型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1
肘關節整型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2
肩關節整形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3
腕關節整形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4
踝關節整形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5
膝關節整形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6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不含關節置換手術的關節整型術
197
股關節固定術
198
肩關節固定術
199
膝關節固定術
200
肘關節固定術
201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202
踝關節固定術
203
股關節截斷術
204
肩關節截斷術
205
十字韌帶重建術
206
十字韌帶修補術
207
註:每增加一條加
208
肌腱轉移或移位
209
:每增加一條加
210
肌腱放長術
211
肌腱或韌帶完全切斷修補
212
肌腱或韌帶不完全切斷修補
人工關節移除
213
股、肩、膝
214
腕、踝
215
指、趾
216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217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218
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219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一次)
220
惡性骨瘤二次廣泛切除
221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222
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223
跟腱斷裂重建術
224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225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MCL, LCL repair
編號
手術項目
226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MCL, LCL
reconstruction
227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ATF reconstruction
228
半月軟骨部分切除或修補術
229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節囊
成形術
230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231
區域筋膜切除術
232
島狀根帶蒂皮瓣移植
233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
234
拇指重建手術
235
手指移位以重建手指
236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237
人工肌腱植入術
238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239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40
髖臼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41
骨骼外固定器裝置術
242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243
開放性或閉鎖性肱骨粗隆或骨幹或踝部
折,開放性復位術
骨整形術
244
縮短
245
延長
246
橈骨頭切除術
關節鏡手術
247
關節鏡探查手術,併施行滑膜切片,灌
洗,清創
248
關節鏡下關節面磨平成形術,打洞,游
離體或骨軟骨碎片取出手術
249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髖,肱骨,股骨,尺骨,橈
脛骨
250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脊椎
251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其他部位
252
膝蓋骨切除術
253
杵狀足解除術
254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255
人工半髖關節再置換術
256
半肩關節成形術
257
三重骨盆股骨切開加股骨縮短術(先天髖關
節脫臼)
258
肌腱固定術
259
膝關節半月軟骨修補術
260
內視鏡腕道減壓術
261
脊椎骨全部切除術
262
舟狀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第四項 呼吸器
一、鼻
鼻息肉切除術
263
孤立性
264
多發性
265
鼻甲電燒灼
編號
手術項目
266
粘膜下中膈矯正術(S.M.R)
267
全部或部份鼻甲切除
268
上頷竇造口術
269
鼻咽切片
270
上頷竇切開術,單側
271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272
竇瘻管修復術
273
鼻內篩骨竇手術
274
多竇副鼻竇手術
275
全副鼻竇切除術
276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277
淚囊鼻腔造瘻術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278
單側
279
雙側
280
鼻部軟組織切片
281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流
282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SMT)
283
單側
284
雙側
285
萎縮性鼻炎手術,單側
286
口腔鼻腔管修補術
287
下鼻甲成型術
288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289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290
一般鼻甲黏膜切除術
291
翼管神經切除術
292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
293
前額竇切除術
上頷骨切除術
294
部份
295
全部
296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297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298
腫瘤切除從額竇
299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
300
腫瘤切除從篩竇
鼻後孔成形術
301
經鼻
302
經口
303
Denker's 手術
304
鼻咽腫瘤切除術
305
副咽腫瘤-經下顎骨切開
306
Killian 手術 (額竇前壁切除術)
307
蝶竇手術
308
鼻與顎囊腫切除
309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310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
311
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補
312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313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不合併顏面骨復
314
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編號
手術項目
315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
316
單側
317
雙側
318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319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及粘膜骨膜
重建術
320
前額竇骨成形術
321
前額竇開窗術
322
鼻鈕扣放置術
323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併顏面骨復位術
324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不合併顏面骨復位術
二、喉
325
單純性喉直達鏡並做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切除或剝去
326
複雜性喉直達鏡並做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切除或剝去
327
聲帶內 Teflon 注射
喉成形術
328
單純性
329
複雜性
330
氣管永久造孔術
喉軟骨整形術
331
單純性
332
複雜性
333
喉切開術
334
全喉切除術不含頸淋巴腺根除術
335
全喉切除術併行頸淋巴腺根除術
336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337
水平式喉部份切除術
338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喉部份切除術
339
杓狀軟骨截除術或杓狀軟骨固定術
340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
341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342
氣管膺復重建
343
喉膺復重建
344
喉咽切除術
345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兩型性
346
懸壅顎咽成形術
347
環咽肌切開術
348
氣管造口整形術
349
喉部腫瘤雷射手術
三、胸腔
350
惡性腫瘤胸壁切除
351
開胸探查術
352
胸骨或肋骨骨折開放復位手術
353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354
胸腺切除術
355
密閉式引流術
356
開放式引流術
357
探查式肺切開術
358
肺單元切除術
359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360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編號
手術項目
361
氣管支氣管再造術
362
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363
胸腔成形術合併肌肉移植或人工網膜修
364
肺膜剝脫術
365
胸膜內( )肺鬆解術(剝離術)
366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367
一葉肺葉切除
368
二葉肺葉切除
369
肺全切除術
370
球填充術
371
空洞成形術
372
支氣管管閉鎖術
373
肺合併臟器切除
374
肺袖式切除
375
門脈減壓術
376
胸膜固定(黏合)
377
肺膿瘍切開術
378
氣管內腔置管術
第五項 循環器
一、心臟及心包膜
379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
380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381
心包膜切除術
382
心臟縫補術
383
探查性開心術:包括移除異物
384
人工 A.S.D. Blalock-Hanlon
385
人工 A.S.D. Rashkind
386
人工 A.S.D. 血流進口阻斷法
387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388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單導線
389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多導線
390
瓣膜成形術
391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392
兩個瓣膜換
393
三個瓣膜換置
394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395
A.S.D. 修補
396
心內膜墊缺陷之修補手術
397
Valsalva-sinus 瘻管之修補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398
一條血管
399
二條血管
400
三條血管
401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402
室中隔缺損(VSD)修補手術
403
四合群症之修補(T.F)
404
二尖瓣擴張術
405
心內膜切片
406
心外膜切片
407
主動脈轉位症手術
408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六歲以上)
409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六歲以下)
410
心臟植入
編號
手術項目
肺臟移稙
411
單肺
412
雙肺,連續性或同時性
413
四合群症之繞道手術
414
經皮穿腔心臟中膈肌切除術
二、動脈與靜脈
415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416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
417
靜脈血栓切除術
418
動脈內膜切除術
419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脈)
420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Scribner
421
血管吻合術
422
動脈縫合
423
頸動脈之結紮
424
股靜脈結紮
425
下腹動脈或子宮動脈結紮與分離
426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427
單側
428
雙側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
429
單側
430
雙側
431
頸靜脈結紮
432
根除性筋膜下剝( Luinton )有或無
皮膚移植
433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紮
分離
434
其他小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435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436
(肢體)動靜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
補,右繞道手術
(腹)部動靜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
手術
437
升主動脈
438
主動脈弓
439
降主動脈
440
肺動脈結紮
441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442
主動脈狹窄之修補
443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444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445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446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併血管移植
447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448
動靜脈造術合併人工血管使用(兩處吻
)
449
剝離性主動脈瘤斑氏術
第六項 造血與淋巴系統
一、脾
450
脾臟切除術
451
脾臟修補術
452
自體脾再植
編號
手術項目
453
脾腎靜脈分流術(包含脾摘除)
二、根除性淋巴結切除
454
淋巴腺活體切片
結核性淋巴腺炎管切除
455
淺部
456
深部
457
淋巴囊腫去除術
三、縱膈與橫膈膜
458
良性簡單縱膈腔腫瘤切除(< 5 公分)
459
良性複雜縱膈腔腫瘤切除(5 公分)
460
惡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461
縱膈膜切開術
462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463
橫膈摺疊術
464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465
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466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467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468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469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
引流
470
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471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472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第七項消化器
一、口、唇及扁桃腺
473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474
蝦蟆腫切開術
475
蝦蟆腫切除術
476
舌部份/楔狀切除術
477
舌修補術
478
顎扁桃摘出術
479
舌扁桃切除術
480
咽扁桃切除術
481
冷凍扁桃腺手術
482
下頷腺切除術
483
口腔黏膜切片
484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並頸淋巴腺根除術
485
舌癌摘出術包括淋巴結切除及頸部清除術
486
舌半切除術
487
舌全切除術
488
內上頷動脈結紮
489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
490
腮腺切除術,切除
491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
492
口腔複合性切除術
493
深頸部切開引流術
二、食道
494
食道肌切開術
495
食道憩窒切除術
496
食道內腔置管術
497
食道胃底改道術
498
食道胃底吻合術
499
食道胃改道術
編號
手術項目
500
逆行食道擴張術
501
食道、胃管縫合術
502
食道切除術
503
食道切除再造術
504
食道切開術
註:經頸或經胸
505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食道再造術
506
以胃管重建
507
以大腸重建
508
以小腸重建
509
食道裂傷修補術
510
一般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掃)
:癌症病期二期以下(一、二期)為一般
511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掃)
:癌症病期二級以上(含)為複雜性
512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
血管去除
513
經胸
514
經腹
三、胃
胃切開術
515
探查性
516
異物移除
517
潰瘍縫合及止血
518
幽門肌肉切開術(Fredet-Ramstedt 型手術)
519
胃全部切除術
520
胃造術及幽門成形術
521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十二指腸吻合術
無迷走神經切除
522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無迷走神經切除
523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Roux-en-Y 型-無迷走神經切除
524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伴有迷走神經切除
52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526
幽門成形術
527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
528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529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530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伴有迷走神經切斷術)
531
胃造口術
532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的
合)
533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縫合)
534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正併或不併迷走神
切除
535
胃切除後因出血而再剖開
536
胃造口閉口
537
十二指腸造口術
538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
編號
手術項目
539
十二指腸管閉合
540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
541
迷走神經切斷術
542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543
胃全部切除術併行脾或部份胰切除
544
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5
95%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6
次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547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
548
殘留胃竇切除術
549
胃隔間術
550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
551
胃折疊術
552
胃固定術(胃扭結)
553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術
554
抗胃食道逆流術
555
腹腔鏡胃隔間手術
四、腸(除直腸外)
556
腸粘連分離術
腸粘連分離術
557
併行腸減壓
558
併有腸切除及吻合
559
腸外置術(Mikulicz 切除)
560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561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562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563
結腸部分切除術加吻合術
564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腸
565
降結腸或乙狀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566
結腸全切或次全切除術
567
結腸全切除術併行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口
568
單純性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569
複雜性(進入腹腔)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570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管關閉
571
經由剖腹術行小腸或結腸造管關閉及吻
572
腸造口術(包括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
小腸管關閉術
573
小腸與皮膚
574
小腸與結腸(或與小腸)
575
其他器官或包括合併症
結腸管關閉術
576
結腸與皮膚
577
胃與結腸(不包括胃切除)
578
胃與結腸(包括胃切除)
579
結腸與其他器官或合併症
腸吻合術
580
小腸與小腸(十二指腸)吻合術
581
迴腸與結腸吻合術,有間路法
582
由小腸閉鎖或狹窄引起
583
小腸穿孔縫補術
584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585
小腸折瘻術
586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口
587
腸吻合處切除,吻合重建術
編號
手術項目
588
迴腸尿液引流袋修正術
589
腸反逆流合術
五、闌尾
590
闌尾膿瘍之引流
591
闌尾切除術
592
闌尾管關閉
六、直腸
593
直腸周圍膿瘍之切開引流
594
直腸活體組織切片
595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補
596
直腸固定術
597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 (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
)
598
Hartmann 氏直腸手術
599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合)
600
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接近)
601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良性
602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或癌症
部切除
603
直腸狹窄整形術
604
復原性直腸切除以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605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以及迴
肛門吻合術
606
直腸膀胱管切除術
607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608
乙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
行直腸肛門吻合術
609
乙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
行結腸造袋及結腸袋肛門吻合術
610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
: Kraske Mason 手術方式。
611
經尾骨由直腸後部切開行直腸癌切除方法
: Kraske Mason 手術方式。
七、肛門
612
皮下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613
複雜性皮下管切開術或切除術
指如高位之括約肌間穿括約肌間
管,馬括約肌上及提肛肌上
管。
614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615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
:併或不併肛門括約肌切開
隱窩切除術
616
單一
617
多數
618
外痔完全切除術
619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肛門乳突切除術
620
單一
621
多數
622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623
肛門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624
外痔血栓切除
625
肛門狹窄整形術
編號
手術項目
626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
627
APR 術後 Karlex 海棉除去術
628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 S 形蒂狀移植
629
提肛肌折疊術
八、肝
630
楔狀活體切片(剖腹探查術)
631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632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小於 5 公分)
633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634
縫肝術(複雜肝損傷之縫合或大於 5 公分)
635
肝動脈結紮
636
肝腸吻合
637
肝門靜脈分流
638
Warren 氏分流術
639
右肝葉切除術
640
左肝葉切除術
641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642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643
切肝取石術
644
肝臟移植
645
肝穿刺手術
九、膽道
646
膽囊造瘻術
647
膽管截石術(經十二指腸)
648
膽囊切除術
649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
650
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651
總膽管全切除術
652
總膽管切開及T形管引流
653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T形管引流
654
膽管成形術
655
膽道組織檢查切片術
656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
657
肝外膽管成形術
658
肝瘻管縫合術
659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660
ROUX-EN-Y 總肝管腸吻合術
十、胰臟
66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662
胰組織檢查切片
663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或摘除術
664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665
胰臟尾端部分切除術 - 脾臟保留
666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667
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 脾臟保留
668
胰瘻切除術
669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
670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Y型內部吻合術
671
胰臟結石去除術
672
胰臟次全切除術
673
胰臟全切除術
674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675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幽門保留
編號
手術項目
676
胰臟空腸吻合術
677
胰囊腫造袋術
十一、腹壁
678
腹壁膿瘍引流術
腹壁腫瘤切除術
679
良性
680
惡性
腹壁疝氣修補術
681
併腸切除
682
無腸切除
鼠蹊疝氣修補術
683
併腸切除
684
無腸切除
685
股疝氣修補術 無腸切除
686
腰椎疝氣修補術
687
腹腔膿瘍灌洗
688
腹腔鏡疝氣修補術
十二、其他腹部手術
689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膜炎
690
膈下膿瘍引流術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691
經腹
692
經肛門
693
剖腹探查術
694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695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696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697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698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699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腺
除術
700
腹腔靜脈分流術
701
臍尿管或管切除術與部分膀胱切除術
第八項 尿、性器
一、腎臟
702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703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704
腎臟切片手術
705
腎切除術
706
腎輸尿管切除術不包括輸尿管膀胱袖口切
除術
707
腎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輸尿管膀胱袖口切除
708
腎囊切除術,單側
709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行淋巴清掃術或合併
部淋巴切除術
710
根治性腎切除術
711
根治性腎切除術合併下腔靜脈瘤栓切除術
712
腎袋狀成形術
713
腎臟固定術:固定式懸掛
714
腎臟造術(手術)
715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716
腎縫合術
717
腎盂成形術
編號
手術項目
718
腎盂造瘻術
719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720
PCN 腎臟鏡術
721
腎臟移植
722
腹腔鏡腎切除術
723
腎血管肌脂肪瘤摘除術
724
內視鏡腎盂切開術
725
腎穿刺手術
二、輸尿管
輸尿管除(取)石術
726
上或下 13 輸尿管
727
13 輸尿管
728
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膀胱袖口
輸尿管成形術
729
單側
730
雙側
輸尿管剝離術
731
單側
732
雙側
733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734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術
735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736
單側
737
雙側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
738
單側
739
雙側
740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以腸管取代全部或部分輸尿管包括腸管吻
合術
741
單側
742
雙側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
743
單側
744
雙側
745
表皮輸尿管管閉合術
746
輸尿管膀胱管閉合術
747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術
748
輸尿管狹窄內擴張術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749
單純內視鏡操作方式
750
併用超音波或電擊方式
with SONO/EHL
751
併用雷射治療方式
with Nd-YAG laser
752
腹式會陰尿道懸吊術
753
腹腔鏡輸尿管取石術
754
輸尿管膀胱波氏瓣接合術
755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單側)
756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雙側)
757
經內視鏡輸尿管切開術
758
經尿道輸尿管憩室切開術
三、膀胱
編號
手術項目
膀胱造口術
759
Open method
760
Trocar method
761
膀胱造口閉合
762
膀胱取石術
763
單純膀胱頸切開術
764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膀胱腫瘤之切除
765
內視鏡下
766
手術
767
膀胱全切除術
768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
769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尿道全切除術
770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1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2
膀胱全切除術及尿道全切除術合併禁尿
胱重建術
773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774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合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775
膀胱全切除術及尿道全切除術合併骨盆
淋巴切除術
776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併
位新膀胱重建術
777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778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尿
全切除術合併禁尿膀胱重建術
779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780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單側或雙側輸尿管膀
吻合術
781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782
膀胱縫合術
783
膀胱陰道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784
膀胱子宮管閉合術,包含子宮切除術
785
膀胱腸管成形術,包含腸吻合
786
皮膚膀胱造口術
787
膀胱尿道鏡伴有輸尿管切開術
788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789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790
碎石取出術、簡單(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註:結石<1cm
791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註:結石>1cm
792
腹式尿失禁手術
793
陰道式尿失禁手術(含 Kelly plication
794
陰道懸吊術
795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796
膀胱憩室電燒
797
膀胱破裂修補術
798
小腸膀胱增大術
799
膀胱懸吊術
800
KELLY 手術
801
尿道人工擴約肌植入術
四、尿道
802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編號
手術項目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803
前段尿道
804
後段尿道
尿道整形術
805
包括陰莖或陰囊轉換
806
重複
807
尿道造瘻術
808
尿道憩室手術 前(後)部尿道
809
尿道內切開術
810
直視下尿道切開術
尿道破裂手術
811
後段尿道
812
前段尿道
813
經尿道前列腺切開術
814
尿道腫瘤切除術
815
修補尿道皮瘻術
816
尿道管修補術(前段)
817
尿道管修補術(後段)
818
雙側海棉體破裂修復術
819
單側海棉體破裂修復術
820
全尿道切除術
821
尿道周膿瘍切開引流術
五、陰莖
822
陰莖切片
823
陰莖部份切除術
824
陰莖全部切除術
825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術
826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合併會陰部尿道造
827
陰莖癌陰莖部份切除合併鼠蹊淋巴切除術
828
陰莖癌陰莖全部切除合併鼠蹊淋巴切除
及會陰部尿道造口術
829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830
陰囊水腫切除術
831
陰囊異物移除
832
陰囊切除術
833
芮斯比式治療陰莖彎曲術
834
陰囊修補術
835
陰囊膿瘍切開引流術
六、睪丸
睪丸切片
836
單側切開
837
雙側切開
睪丸切除術
838
單側
839
雙側
睪丸固定術
840
單側
841
雙側
842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補
843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844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
除術
845
腹腔鏡睪丸切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七、副睪丸
副睪丸切除術
846
單側
847
雙側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848
單側
849
雙側
850
副睪丸膿瘍切開引流
八、輸精管及精囊
851
精囊全摘除術
九、輸索
852
精索切除
853
精索靜脈瘤手術
十、前列腺
854
前列腺切片-控取式
855
前列腺切片-切開式
856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註:含精囊摘除術
857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併雙側骨
腔淋巴切除術
858
被膜下前列腺切除術
859
恥骨下前列腺切除術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
860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5 15 公克
861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15 50 公克
862
切除之攝護腺重量 大於 50 公克
863
經尿道前列腺切片術
864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865
經腹腔前列腺囊腫切除術
十一、會陰
866
會陰膿腫切開引流(非產科)
867
女陰白斑切除術
十二、外陰及陰道口
868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術
869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870
巴氏腺囊切除術 Excision of Bartholin's
gland
871
女陰切除術或廣泛性外陰癌組織切除(未合
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872
女陰切除術(合併皮膚或皮下組織重建)
873
陰蒂切除術
874
處女膜切開術
875
根治女陰切除術
十三、陰道
876
陰道切開探查術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877
陰道囊腫切除術
878
陰道中膈切除術
879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880
陰道縫合術(縫合陰道損傷,非產科)
881
陰道會陰縫合術縫合陰道及會陰損傷(非
產科)
882
前側陰道縫合術
883
後側陰道縫合術(註:併會陰縫合)
884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
編號
手術項目
885
前後側陰道縫合術:包含腸膨出修補術
886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陰道懸吊術,陰道
前後壁修補,不含尿失禁手術)
887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術
888
經腹腔及陰道合併之骨盆底重建術(含子宮
切除術陰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但不
含尿失禁手術)
889
經陰道骨盆底重建手術(含子宮切除術
道懸吊術陰道前後壁修補含子宮切除術但
不含尿失禁手術)
890
麻醉下之陰道擴張術
891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
輕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
或等於 5 分。
892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
中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分。
893
腹腔鏡式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
重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分。
894
陰道切除術 陰道部份切除
895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陰道式
896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腹式合併陰
道式
897
陰道閉合
898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無皮膚移植
899
人工陰道重建術 (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有皮膚及大腸等移植
900
初次直腸陰道管修補術
901
再次直腸陰道管修補術
902
尿道陰道管修補術
903
膀胱陰道管修補術
904
從陰道進入之陰道固定術
905
腹腔鏡陰道懸吊術
十四、子宮頸
906
陰道式子宮頸切除術
907
腹式子宮頸切除術
908
根除式子宮頸切除術
909
子宮頸整形術
910
子宮頸縫合術
911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912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913
子宮頸切斷術
914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915
陰道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916
腹式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917
經陰道子宮懸吊合併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十五、子宮體
918
診斷性或治療性子宮擴張刮除術(非產科)
919
一般子宮肌瘤切除術
920
一般全子宮切除術
921
次全子宮切除術
922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923
子宮懸吊術
編號
手術項目
924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
925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926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927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928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Schauta 式手術)
929
子宮鏡切除子宮腔隔膜或子宮肌瘤
930
子宮鏡移除異物或息肉
931
子宮鏡剝離子宮腔粘黏或子宮內膜電燒
932
腹腔鏡全子宮切除術
933
婦癌分期手術
手術範圍含:
(BSO+omentectomy+ATH+
retroperitoneal lymphadenectomy)
934
腹腔鏡式婦癌分期手術
935
婦癌減積手術
手術範圍含:
(BSO+omentectomy+ATH+
retroperitoneal lymphadenectomy)+
radical dissection for debulking
936
婦癌二次剖腹探查術
十六、卵巢
937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938
子宮附屬器部份或全部切除
939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940
卵巢部份切片術
941
腹腔鏡子宮附屬器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942
卵巢癌再次手術探查術
十七、剖腹產及流產
943
葡萄胎或絨毛膜癌除去術
944
剖腹產術
945
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之剖腹產
946
剖腹產合併次全子宮切除術
947
剖腹產合併全子宮切除術
948
妊娠前十二週流產刮宮術
D&C(≦12.Week
949
妊娠超過十二週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D&C >12.Week
950
引產無效後之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951
子宮切開流產術
952
死胎破取術
953
骨盤腔臟器摘除術
954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或等於 5
955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 6 40
956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大於 40
957
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958
腹腔鏡式薦骨前神經截斷術
959
骨盆腔惡性腫瘤消滅術
960
敗血性流產
961
子宮內膜電燒及切除術
第九項 內分泌器
962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963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964
甲狀腺囊腫切除術
965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966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及另一側次全甲
腺切除術
967
雙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968
副甲狀腺切除術
969
再次副甲狀腺切除術
970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
除術)
971
腎上腺切除術,單側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972
單側
973
雙側
974
副甲狀腺再植術
975
副甲狀腺切除加上自體
976
腹腔鏡腎上腺切除
第十項 神經外科
977
腦微血管減壓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椎弓切除術(減壓)
978
二節以內 2 segments
979
超過二節 2 segments
顳下減壓術
980
單側
981
雙側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
982
單側
983
雙側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
984
單側
985
雙側
986
腦組織活體切片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
987
簡單骨折
988
開放骨折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89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
990
每加一孔
991
顱骨切除術
註:包括異物移除或減壓或神經切斷
992
頭顱成形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
cephalocele)
993
手術時間在小時以內
994
手術時間在4~小時
995
手術時間在小時以上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996
脊髓切斷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997
後根切斷術
: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編號
手術項目
椎間盤切除術
998
頸椎
999
胸椎
1000
腰椎
1001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
1002
胸交感神經切除術
1003
腰交感神經切除術
神經分離術
1004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05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06
手、足的神經
神經移植
1007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08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09
手、足的神經
1010
椎弓整形術
神經修補
1011
肩、臀關節以上,包括臂神經叢,坐骨
神經
1012
上臂、前臂、大腿、小腿處之神經
1013
手、足的神經
1014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15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016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017
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018
腦內血腫清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19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20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21
脊椎內脊髓內腫瘤切除術
註: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脊椎融合術
-前融合
1.無固定物
1022
(1) ≦四節
1023
(2) 每增加≦四節
2.有固定物
1024
(1) ≦四節
1025
(2) 每增加≦四節
-後融合
1026
1.無固定物
2.有固定物
1027
(1) ≦六節
1028
(2) 每增加≦六節
1029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
:限神經外科及骨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0
頭皮腫瘤
1031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V-P shunt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2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 V-A shunt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編號
手術項目
1033
腦室體外引流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4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5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6
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7
腦脊髓液分流管重置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8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39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1040
頸動脈栓塞術
頸動脈結紮術
1041
急性結紮
漸進性
1042
1.血流遮斷器置入
1043
2.血流遮斷器取出
1044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EC-IC by-pass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
1045
1.無病徵的
1046
2.有病徵的
1047
3.巨大的
動靜脈畸型
1.小型 small (D2.5cm)
1048
(1)表淺
1049
(2)深部
2.中型 medium (2.5cmD5cm)
1050
(1)表淺
1051
(2)深部
1052
3.大型 large (D5cm)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1053
二節以內 2 segments
1054
超過二節 2 segments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面神經痙攣
1055
酒精阻斷
1056
選擇性神經切除術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顱骨縫線早期封閉症手術
1057
簡單的縫合線顱骨咬除
1058
顱骨分割法
1059
高頻熱凝療法
1060
顱內壓監視置入
:限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施行。
立體定位術
1061
切片
1062
抽吸
1063
放射同位素置放
1064
功能性失調
:限神經外科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施
編號
手術項目
行。
1065
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
1066
顏面神經減壓術
1067
顱底瘤手術
神經移轉手術
1068
-上肢肩下肢臀關節以上包括腦神經的
轉移
1069
-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上神經的轉移
1070
-上肢腕下肢足踝關節以下神經的轉移
1071
頭顱穿刺引流或減壓術
第十一項 聽器
1072
耳殼膿瘍或血腫切開引流術
1073
T.D.傳統耳膜切開術
1074
耳前管或囊腫切除術
1075
外耳道普通創傷縫合術
1076
鼓膜切開術
1077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
1078
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1079
耳膜成形術
1080
中耳耳茸摘出術
1081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入
1082
鼓室探查術
1083
鼓膜成形術
鼓室成形術
1084
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1085
包括乳突鑿開術
1086
聽小骨重建術
乳突鑿開術
1087
簡單式
1088
修正式
1089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1090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1091
鐙骨截除及修補
1092
鐙骨鬆動術
1093
耳後孔縫合術
1094
內耳全摘除術
1095
內淋巴囊減壓術
1096
迷路開窩術
1097
迷路切除術
:包括乳突鑿開術
(including mastoidectomy)在內。
1098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1099
顳骨錐部切除術
1100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
1101
耳病性暈眩手術
1102
半規管造窗術
1103
耳再接手術
第十二項、視器
一、眼球
1104
眼球剜出術
1105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眼球傷口之修補
1106
鞏膜穿孔
1107
角、鞏膜穿孔
二、角膜
編號
手術項目
1108
角膜穿刺
1109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1110
翼狀贅肉複雜切除合併角膜切除
1111
角膜縫合術
1112
角膜周邊結膜切開術
1113
角膜鞏膜緣環鑽術
1114
角膜切除術
1115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
1116
板層角膜移植術
1117
穿透性角膜移植術
1118
輪部移植術
三、前房
1119
前房異物取出術
1120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
1121
前房隅角穿刺
1122
前房角切開術
1123
前房空氣注入術
1124
眼前房血塊清除
四、鞏膜
1125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1126
艾利阿特氏手術
1127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吸出
1128
後鞏膜切開術,合併磁鐵吸除眼異物
1129
後鞏膜切開術,非磁性吸除眼異物
1130
眼球穿傷,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1131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1132
鞏膜覆蓋術
1133
鞏膜切除術
五、虹膜及睫狀體
1134
虹膜切開術
1135
虹膜粘連分離術
1136
睫狀體冷凍治療
1137
睫狀體透熱法
1138
小樑切開術
1139
小樑切除術
1140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
1141
週邊虹膜切除術
1142
虹膜鉗頓術
1143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144
虹膜斷裂之復原
1145
睫狀體分離術
1146
全虹膜切除術
1147
虹膜燒灼
1148
虹膜囊腫切除術
1149
虹膜牽張術
1150
虹膜成形術: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術)
1151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除
1152
睫狀體活體切片
1153
前粘連分離術
1154
青光眼導管置入術
六、水晶體
1155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1156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
編號
手術項目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1157
第一次植入 primary
1158
第二次植入 secondary
1159
調整術 reposition
七、玻璃體
1160
玻璃體內注射
1161
前玻璃體切除術
1162
眼前段再造術
1163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1164
簡單
1165
複雜
複雜之定義:加上網膜前纖維膜切除
1166
晶體切除術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1167
移位晶體摘除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1168
玻璃體吸引術
1169
玻璃體移植術(包括鞏膜切開)
1170
原發性玻璃體切除術
1171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1172
矽油排除術
1173
液氣體交換術
八、網膜
1174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表面)
1175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1176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術
1177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1178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植床)
1179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光線凝固治療
1180
簡單
1181
複雜
九、眼肌
斜視矯正手術-放鬆及切除
1182
一條
1183
二條
1184
超過二條,每增一條
1185
眼肌移植術
1186
眼肌腱縫合術
十、眼眶
1187
眼窩剖開探查術
眼窩剖開術
1188
併膿瘍引流
1189
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眼窩腫瘤切除術
1190
經前方途徑
1191
經側方途徑
1192
經顱腔途徑
1193
眼窩成形術
1194
眼窩內容剜除術
1195
眼窩減壓術
1196
眼窩底修補術
1197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
十一、眼瞼
1198
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1199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200
眼瞼瘤切除術合併眼瞼成形術
1201
眼瞼下垂前額懸吊術
:美容手術不予給付。
1202
眼瞼下垂擴筋膜懸吊術
:美容手術不予給付。
1203
眼瞼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1204
眼瞼乙狀成形術
1205
眼瞼外翻矯正手術
1206
眼瞼內翻矯正手術
1207
簡單眼瞼內翻手術
1208
眼瞼裂傷之修補
1209
眼緣縫合
1210
眥成形術
1211
眼瞼縫合術
1212
提上眼瞼肌切除術
1213
眼瞼成形術
1214
眥部切開術
1215
眼瞼皮縫合術 (外眼部)
1216
Wheeler 氏手術
1217
瞼板腺除術
1218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1219
眼球黏連分離併用粘膜移植
1220
霰粒腫手術
1221
眼瞼粘連分離術
1222
原發性眼瞼痙攣症之眼肌切除術
1223
眼瞼板之硬顎移植術
1224
HUGHES 皮瓣
1225
苗勒氏肌切除及提瞼肌放鬆
1226
下眼瞼攣縮併角膜暴露矯正術
十二、結膜
1227
結膜縫合
1228
結膜切片
結膜病灶切除
1229
小於 3mm
1230
大於 3mm
1231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結膜成形術
1232
有移植
1233
無移植
1234
結膜瓣形成術
翼狀贅肉切除術
1235
初發
1236
復發
1237
結膜囊部份成形術
1238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1239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1240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結膜移植
十三、淚腺道
1241
淚腺膿瘍引流
1242
淚腺切除術
1243
淚囊切除術
1244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1245
淚囊鼻腔造孔術
1246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1247
淚管切開術
編號
手術項目
1248
淚管管切除術
1249
淚小管成形術
1250
淚小管縫補
1251
淚器基本性修復
1252
淚器後繼性修復
鼻淚管造口術
1253
簡單
1254
複雜
1255
淚管開口縫合術
第十三項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1256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切除及吻合術
1257
新生兒壞死性腸炎手術,含腸造口
1258
胎糞性腹膜炎
1259
總膽管囊腫切除術,膽管迴腸吻合術
1260
食道閉鎖及食道氣管管手術
1261
新生兒胃穿孔修補術
1262
橫膈疝氣修補術
1263
橫膈折疊術
1264
臍腸系膜管切除
附表二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
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
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
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
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
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
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
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
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
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
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
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
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200 0 2,060
1 2,209 36 3,402 1 2,066 36 2,876
2 2,217 37 3,454 2 2,072 37 2,902
3 2,226 38 3,506 3 2,078 38 2,928
4 2,234 39 3,558 4 2,084 39 2,954
5 2,243 40 3,610 5 2,090 40 2,980
6 2,251 41 3,681 6 2,096 41 3,024
7 2,260 42 3,752 7 2,102 42 3,067
8 2,268 43 3,823 8 2,108 43 3,111
9 2,277 44 3,894 9 2,114 44 3,154
10 2,285 45 3,965 10 2,120 45 3,198
11 2,326 46 4,036 11 2,155 46 3,241
12 2,366 47 4,107 12 2,189 47 3,285
13 2,407 48 4,178 13 2,224 48 3,328
14 2,447 49 4,249 14 2,258 49 3,372
15 2,488 50 4,320 15 2,293 50 3,415
16 2,528 51 4,467 16 2,327 51 3,505
17 2,569 52 4,613 17 2,362 52 3,594
18 2,609 53 4,760 18 2,396 53 3,684
19 2,650 54 4,906 19 2,431 54 3,773
20 2,690 55 5,053 20 2,465 55 3,863
21 2,730 56 5,199 21 2,491 56 3,952
22 2,770 57 5,346 22 2,516 57 4,042
23 2,810 58 5,492 23 2,542 58 4,131
24 2,850 59 5,639 24 2,567 59 4,221
25 2,890 60 5,785 25 2,593 60 4,310
26 2,930 61 6,162 26 2,618 61 4,529
27 2,970 62 6,539 27 2,644 62 4,748
28 3,010 63 6,916 28 2,669 63 4,967
29 3,050 64 7,293 29 2,695 64 5,186
30 3,090 65 7,670 30 2,720 65 5,405
31 3,142 31 2,746
32 3,194 32 2,772
33 3,246 33 2,798
34 3,298 34 2,824
35 3,350 35 2,850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繳費10年)
(一般繳費件)
( 每百元單位日額 )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178 0 2,039
1 2,187 36 3,368 1 2,045 36 2,847
2 2,195 37 3,419 2 2,051 37 2,873
3 2,204 38 3,471 3 2,057 38 2,899
4 2,212 39 3,522 4 2,063 39 2,924
5 2,221 40 3,574 5 2,069 40 2,950
6 2,228 41 3,644 6 2,075 41 2,994
7 2,237 42 3,714 7 2,081 42 3,036
8 2,245 43 3,785 8 2,087 43 3,080
9 2,254 44 3,855 9 2,093 44 3,122
10 2,262 45 3,925 10 2,099 45 3,166
11 2,303 46 3,996 11 2,133 46 3,209
12 2,342 47 4,066 12 2,167 47 3,252
13 2,383 48 4,136 13 2,202 48 3,295
14 2,423 49 4,207 14 2,235 49 3,338
15 2,463 50 4,277 15 2,270 50 3,381
16 2,503 51 4,422 16 2,304 51 3,470
17 2,543 52 4,567 17 2,338 52 3,558
18 2,583 53 4,712 18 2,372 53 3,647
19 2,623 54 4,857 19 2,407 54 3,735
20 2,663 55 5,002 20 2,440 55 3,824
21 2,703 56 5,147 21 2,466 56 3,912
22 2,742 57 5,293 22 2,491 57 4,002
23 2,782 58 5,437 23 2,517 58 4,090
24 2,821 59 5,583 24 2,541 59 4,179
25 2,861 60 5,727 25 2,567 60 4,267
26 2,901 61 6,100 26 2,592 61 4,484
27 2,940 62 6,474 27 2,618 62 4,701
28 2,980 63 6,847 28 2,642 63 4,917
29 3,019 64 7,220 29 2,668 64 5,134
30 3,059 65 7,593 30 2,693 65 5,351
31 3,111 31 2,719
32 3,162 32 2,744
33 3,214 33 2,770
34 3,265 34 2,796
35 3,316 35 2,821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繳費10年)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每百元單位日額 )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
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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