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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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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十六
( 104) 02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1081230 日金管保壽字
1 0 8 0 4 3 9 7 3 1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第一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額為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自第二保單年度
起逐年加計百分之一至第五保單年度,逾第五保單年度之各保單年度基本保額,均為目標
保險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前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每月依第九條約定扣除相關費用時之目標保險費帳戶
值計算。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
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
達本公司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
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
及投資需求。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區分如下:
()、不定超額險費:本約年累積內,要保人以定期繳交超額
費。
()、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以定期方式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變更繳交金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不定期或定期超額保險費之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本公
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每次繳交金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不溯及既往
六、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臺幣計價給付之金額。
七、年金給付係指契約載明依本契定本司開有給年金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八、年金累積係指約生日至給付始日日之但最不得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
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
給付當時市場環境及法令依據訂定。
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
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四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
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五、ETF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所購(轉資標國外易所之指票型
基金(ETFs)者,於購買轉入)時所產手續費。本公下列目,收取ETF申購手續
費:
()、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附表一約定,按
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
一作為ETF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方式扣除。
()、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轉出金額
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ETF申購手續依第
十四條約定方式扣除。
十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七ETF理費保人選定資標為國易所之指股票(ETFs)
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
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第九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用,管理費用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
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二十分提本公本契第二條約要保部分保單戶價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二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二十投資置日根據條約之契銷期屆滿的第個資價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
件。
二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指於產評時所
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
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倘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
時,則以開第二時內場價為準,並依推,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倘交
易市場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後之
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市場價值為準。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
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
列本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二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超額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十單週係指契約日以月與約生相當若當無相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保單帳戶:本契約所指之保單帳戶可區分為目標保險費帳戶與超額保險費帳戶。
三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三十二、單位:對於本契約之投資標的,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但若
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所投易市之報
三十三、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三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三十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三十六、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初次發生,並經
診斷符合下列第一至七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目所稱之癱瘓(重度)或須接受第七目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
九十天期間之限制: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90天(含)後,經心臟影
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之外且同具備二個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
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運動覺障而無理日生活法自常生者,
食物取、便始、穿服、居、、入等,能自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
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
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
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二期以下惡性色素皮膚(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
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
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胞移因造能損或造統惡腫瘤受造幹細(包
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三十七、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斷確定日起六
個月內死亡。
三十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十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罹患之疾病。
四十、失能: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四十一、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目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
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第三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承保。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
第六 第二期以後定期超額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超額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之約定。要保人交付定期超額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
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二十一款約定納
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險本、單管費及ETF管理時,公司日數扣除保單價值零,本公司
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
復效。
前項申請,經要保人償寬間欠之保本、ETF管理費用及保單管理費並依當時
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
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ETF管理費用及保單管
理費,以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ETF管理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
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第九 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 ETF 管理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且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
費、保險ETF管理用,以保月日之第資產價日資標淨值(但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則以保單週月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項約定方式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保險成
本及ETF管理公司首次配置購買標的,當日先相當自本生效
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ETF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則以該投
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本公司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每月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ETF管理用時,係按下列及方
式辦理:
一、ETF管理費用除:若本保單戶價有國交易賣之數股基金時,本
公司將分別於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帳戶中自該投資標的價值扣除相當於ETF管理費用
的單位數。
二、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的扣除:優先以目標保險費帳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
除。若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扣除方式係
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
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
額。
第十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第十三條
第二項但書之現金給付收益及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購買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當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本公司根據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
算。
三、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ETF管理費用:
()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本公司根據第九條規定扣除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日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ETF管理費用: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該投資標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本公司通知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該投資標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該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
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
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豁免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度重大疾病、失能或生命
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定計付解約金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時,將豁免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但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第二條之重度重大
疾病、失能或生命末期者,不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時,得於首次符合第二條之重度重大疾病、失
或生命末期情形時,或於申請契約終止、提領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重度重大疾病者,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報告。若為癌症,則須檢具醫院出具之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五、失能者,另須檢具失能診斷書。
六、生命末期者,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時,本公司基於審核豁免解約費用或部
分提領費用之需要,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配置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如有繳交定期超額保險費者,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本公司於收受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ETF申購手續費後之餘額,區分目
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種類,依下列約定之方式及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並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
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一、於首次投資配置日購買投資標的時: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全數依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繳交之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第一個資產評
價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保險費實際入帳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
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
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個資產評價日內主動給付
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
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及配置比例。但目標保險費帳戶與超額保險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或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配置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最低配置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
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轉出之數額及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轉換為境外基金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收到第一項申請書後
第二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境外基金轉換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收到第一項申請書後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境外基金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收到第一項申請書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如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
費後、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契約同時終止: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不含)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按所繳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加計百分之一,加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計算。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改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係指依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計算之金額。
但如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係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
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淨危險保額,二者之總和給
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公司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身故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
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
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
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
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不做付開的選時,司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
係根據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二十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計算每月給付年金
金額。
前項每月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
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一 年金累積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或年金,並得於年
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終止本
約。本公司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且收齊要保人之申領文件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年金累積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要保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
件與申請書,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保證期間
年金型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為境外基金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三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自其指定之目標保險費帳戶或超額保險費帳戶
中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不得新臺萬元提領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
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但
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四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五條第四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依預定利
率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六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
日給歸責本公事由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權利,本公司依預定利率年複
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
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八 除外責任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但其他身故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金,無其他
身故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益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益人不適用前款
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收齊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申請所需文件後第
二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但
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前開理賠申請所需文件日後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要
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三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
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之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一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本。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後給付
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足其差額或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
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足其差額,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
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
按原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四、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
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前段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十四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五款、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及附表一保費費用收取比
保單理費取比ETF 申購手續費收取比例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放
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ETF 管理費用收取比例解約費用收取比例部分提領費用收取比例約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三十八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2%作為保
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比
例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0.05%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
理費,項費收取為新45元,上限臺幣150元,司保
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1.ETF申購手續費
(1)依要決定投資購買投資人當所繳
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1%作為ETF申購手
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人轉之投合購轉入資標按要保人
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1%作為ETF申購手
續費。
本項ETF申購續費之適用,以本約購(轉之投標的國外
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或其它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一保單年度保人別自保險帳戶額保
帳戶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
次時每次取新500元之費用本公有變之權以書
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TF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
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扣除與ETF管理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每月為該投資標的價值的0.1公司變動
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項ETF用」僅適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四、解約分提費用
1.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解約費用率
8%
7%
6%
5%
4%
2%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惟本公司
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果被險人本契條款定之度重或生命末期
情形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部分提領費
用率
8%
7%
6%
5%
4%
2%
部分提領費用按申請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部分提領費用率計算之,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如贖回額在資標單帳價值分之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2果被險人本契條款定之度重或生命末期
情形者,本公司於計付部分提領之金額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保險成本
依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險成本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
位。
(本公司收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險成本如附表三。)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的所司收之相用,保人本公網站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二: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1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
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
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
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肘及腕節中各有二大節永遺存著運障害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審定「神經害等」時,須有精科、神科、神經科或科專醫師證明
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灶症狀、四肢痺、錐體路症狀、記力障、知覺障害、感
障害、意欲退、人格變化顯著害;或者麻痺症狀,雖為度,身體能存,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害同併存時,應綜其全症狀等級之,不同者,應按其中者定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害」等級審定:因部損起聽害與衡機害同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壞,即成癲性精狀態者,依附註 1-1 審定之。癲狀之定時期,應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單由耳障引起腦幹等中神經之障發現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生障專指於牙以外原因(如硬口顎骨下顎節等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失咀嚼、吞嚥能」,係指因器障害能障害,以致不咀嚼、吞運動,除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遺存障害,係指能充咀嚼、吞運動,致粥、糊、或類似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語機障害,係指由於損傷外之引起構音障害、發聲能障綴音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準,接後機雖完常,拇指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肩、肘及腕永久存顯動障」,係指上肢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
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
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三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險成本費率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每月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46
3.11800
1.47075
47
3.39025
1.62675
48
3.68350
1.80225
49
4.00000
1.99425
50
4.22475
2.13775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南山人壽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件及南山人壽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時,扣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
2%作為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人。
二、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
值之一定比例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0.05%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管理費且本項費用收取下限為新臺幣 45
,上限為新臺幣 150 元,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ETF 申購手續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
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
額之 1%作為 ETF 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
,按要保人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
額之 1%作為 ETF 申購手續費。
本項「ETF 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契約購買(轉入)之投
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惟本公司保有變
動之權利並以書面或其它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2.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
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目標保
險費帳戶及超額保險費帳戶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
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TF 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
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扣
除與 ETF 管理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每月為該投資標的
價值的 0.1%,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項「ETF 管理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
數股票型基金。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8%
7%
6%
5%
4%
2%
0%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失能
或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時將不扣除解約費
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以後
部分提領費
用率
8%
7%
6%
5%
4%
2%
0%
部分提領費用按申請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部分提領費用
率計算之,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如贖回之金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
圍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失能
或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於計付部分提領之金額時將不扣
除解約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保險成本
依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險成本
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本公司收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險成
本如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http://www.nanshanlife.co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險成本費率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每月保險成本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46
3.11800
1.47075
47
3.39025
1.62675
48
3.68350
1.80225
49
4.00000
1.9942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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