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
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
給付當時市場環境及法令依據訂定。
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
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四、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五、ETF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
基金(ETFs)者,於購買(轉入)時所產生之手續費。本公司依下列各目,收取ETF申購手續
費:
(一)、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附表一約定,按
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
一作為ETF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方式扣除。
(二)、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轉出金額
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ETF申購手續費,並依第
十四條約定方式扣除。
十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七、ETF管理費用:係指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
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第九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用,管理費用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四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
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二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二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二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
件。
二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者,係指於資產評價日時所有「南
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交
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倘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易
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類推,直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倘交
易市場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後之第
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市場價值為準。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
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下
列本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二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一)、「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