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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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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 103) 南壽研字第 081 號函備查
十六
( 104 ) 南壽研字第 021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單年保險額為保費戶價百分一,二保
逐年計百一至五保度,第五年度保單度保額,
為基本保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基本費帳值以公司依第五條扣除關費之基保費戶價
值計算。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係指雙方且為保人保時繳交用於買基費帳
投資標的之保險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二者之總和:
()不定增額費:本契遞延內,要保隨時書面並經公司
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定期增額本契約遞期間保人面申定期之固額外
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變更繳交金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不定期或定期增額保費之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本公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每次繳交金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不溯及既
往。
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之百分之二作為保費費用。
六、保障係指提供險人保障收取本公司
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並依第十五條約定方式
除。
七、「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ETFs)購買入)所產手續。本依下目,收取申購手
續費:
()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附表一約定,
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
分之一作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方式扣除。
()投資的轉:依要保轉換資組購買之投標的按要人轉
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申購手續費,並依
第十七條約定方式扣除。
八、「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
用。
九、「管用」保人選定資標為國易所賣之股票基金(ETFs)
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用,管理費用如本契約
附表一所示。
十、用」指要人依約第七條,為資標轉換,本進行
投資標的轉換之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其計算方式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係按本公司報
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之。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或依本契約第
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進行解約之行政運作所收取
費用,其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之。
十二、「保單帳戶」,本契約所指之保單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
十三、值」係指人所有之基本費帳值及額保戶價
之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四、,係就保依本約第條規扣除費用之餘本公
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行本契約生效
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金額給付並全數依保險
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十五、,係自本生效起至給付始日日之定期但最
不得少於十年。
十六、,係本契以累「遞間」保單價值投資(如
件所示)及本公司經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指各資標開說書所受益單位若投標的國外
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所投資交易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指行」係指本契指定信託金投務之行或
二十「保足月係指契約效起與本約生相當日,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交,係指以三者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 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營業日,(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值。
二十五、「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
除以發行之受權單數計所得額。述淨價值
的之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
成本必要、稅與本附表所列資標所屬於計
值時先扣費用此外資標之可收益視為標的
產之部份投資的為外交所買指數票型(ETFs),係指
該投資標的之交易價格。
二十六、「交易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者,於
「南人壽變額金保要保買入出該資標市場
價格 (Market Price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倘交易市場
內無順利交易,則盤後二小的市價格,並
依此至順完成為止)倘交市場停止易或
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為準。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份有公司若將因故者,以本所指報主關或
其指定機構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八、「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
人於保時定以年、年或十年證期,保間自
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給付之
金額。
三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日,且須為遞延
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三十一、「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尚未領
;若保險保證間屆滿身故,係其身後至故當
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三十二、「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年金給付
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三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療法人醫院。
三十五、「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三十六、「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初次發生並經
定義疾病被保人因意外害事成第款所癱瘓
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不受前述九十天期間之限制:
()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
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
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
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
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
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三十七、「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斷確
日起六個月內死亡。
三十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十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罹患之疾病。
四十、「殘廢」,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四十一、「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款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
人之配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四十二、「主管機關」,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力機關或
機構。
第三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付、險單、及還保戶價之計均以
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動。
第四 匯率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購買:依購買投資標的之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
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後、
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
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之扣除:依本公司按第十五條規定扣除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轉出(賣):依司通投資所屬轉出(賣)該投資後、再經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
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再經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適
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
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五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基本保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基本
保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基本保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契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
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八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六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契約,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依本公司收齊本條第六項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
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
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為契約終止日,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
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給付解約金,其解約費用計算
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並依當時本
公司所定額度限制另外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管理費用
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十 豁免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
期情形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計付解約金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時將豁免解約費用但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者
不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得於首次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時,或於申請契約終止、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因被保險人殘廢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
其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
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三條第四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自知悉該被保險人失蹤時
起,停止給付年金,於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單利計算之利息予應得
人,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約付未領之餘額身故人,司不負給
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
應付而未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單利計算之利息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
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益人之金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如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契約同時終止。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
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不含)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按所繳基本保費扣除保
費用後之餘額加計百分之一,加上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計算。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改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總保險金
額,及該次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
當時保險金額之總和。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但如本公司收齊第一項所需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遞延期間屆
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公司得先扣除已給
付之年金金額。
身故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
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
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
低不溯及既往。
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後之餘額,區分基本保費
與增額保費種類,依下列約定之方式及投資標淨值,並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
標的:
一、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時:加計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之收益給付,全數依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交易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三、點以繳交定期額保本公於審成日第一易日
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可分收益視為投資額之投資的除準日
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
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後,當日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
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
投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
保單足月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
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
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時,係按下列順序及方式辦理:
一、管理費用的扣除: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有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時,本
公司將分別於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帳戶中,自該投資標的價值扣除相當於管理費用的單
位數。
二、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的扣除: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扣除。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扣除方式係
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
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或金額。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借款除保單借其應利息)不足支付每月
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
月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交
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通知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未扣除
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六條 定期增額保費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定期增額保費起,定期增額保費分
配於投資標的之比例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要保人所繳定
期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保單帳戶中之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
之投資比例。但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所決定之每一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
低投書面知要司前書面最低資比降低溯及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除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七款及附表一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外,如於每一保
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
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
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轉換時,除申購
手續費不予扣除外,亦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
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
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易日之投資標的
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轉出之數額及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
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
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
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
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
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變更標的以書知要人,契約關投
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事後,
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
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覆,則本
清算消後配之,按保人一次投資剔除解散
,重算應配之投資的之比例分配保人買投
最近之投組合已解或取投資的後保單戶其
費帳增額費帳無其投資者,無法款前約定
改轉公司定之投資的貨(類貨幣金;本公
的中同投標的之()貨基金,本將該配之
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型基金。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司變更
投資合,則本司將資標清算消後配之,按要保通知更投
組合。
第十九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延期間
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契約。本公
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逾期
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
要保人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
與申請書,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保證期
間年金型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
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若無相當日者,為
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更日之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
依據之預定利率或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率。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進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
約定。
第二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
本契約年金給付類型為保證期間年金型,其年金受益人得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依遞延期間屆
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再根據預定利
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按要保人所選依約式按給付金額年金人。保人
做保證期間的選擇時,本公司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
式。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
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一○歲二者中
較早發生者止,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而有尚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年複利折
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付之金金如已當時規定最高年金
額,本公司將返還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
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之。
如本契約已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不再給付年
金,且年金受益人不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二條 年金之申領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
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但於保證期間
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身故後
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年金給
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權利,本公司依預定利率年
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
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自其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或增額保費帳戶中贖回部分保單帳戶
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
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
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就要保人申請贖回之部
分即行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但其他身故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金,無其
他身故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益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益人不適用
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收齊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理賠申請所
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確定之其他應得
之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前開理賠
申請所需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各項給付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
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
先行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
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
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
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
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若保單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
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項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
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
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
(類)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
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二十六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內
遞延期間屆滿或於契約終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
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
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
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
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應分
配之借款本息數額;
二、再按各帳戶中值分基本費帳值與額保戶價之比
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贖回部份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保險費之
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
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並
時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
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費費用、
購手續費、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管理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易
之保單帳戶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
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而溢繳費用,本無息退還溢份的障費如在
事故始發其錯發生公司,本按原障費與應障費
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而繳保費用應補其差如在生保故後發覺
者,本得按繳保用與繳保用的例計險金,但誤發在本
司者,不在此限。
四、付後始發覺投保年齡錯誤且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
公司算實年金與應年金的差,於年金付時付年
金金次補過去年金額與年金額的如因投保錯誤,
金金,本司應計算付年額與付年額的額,未來
時扣如有投保的錯,而繳或繳保用者應另二款
前段及第三款前段約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前段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契約時,得經險人意指故受人,如定者,以保險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權者,於事故生前被保人同更身受益如要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
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二十款、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第四條
第二第十條第、第十六第十條第、第十七三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
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扣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二作為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本公司收
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三。)
申購手續
1買:依要保定之資組買之資標的,按要人當所繳保險
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申購手
續費。
2的轉換:要保換之資組買轉之投的,要保
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
為申購手續費。
項「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契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比例
用,且本項費用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一五○元,惟本公司
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
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理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
單位,每月為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
要保人。
本項「管理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轉換費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
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理投資標
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
○○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 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契約時之保單帳戶
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計算解約費用,惟
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1如贖回之金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扣除解
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者
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或贖回之金額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保單年
1
2
3
4
5
6
解約費用率
8%
7%
6%
5%
4%
2%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由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資標之保、經費、人服費及際金,以投資的公明書/投資人
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
用,當時資標開說/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標的屬公有變之權亦保得不計算資標值時除而
其實額及收取以當投資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1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尚能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二大節永遺存著運障害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症狀,對永久響日活活狀態
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
3 級。
(4)上述「為生命要之生活動」係指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之病症狀、四肢痺、錐體外狀、憶力害、知覺障害、感
退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性癲障害之審癲癇時應因反發作格變而終智、
人格壞,即成癇性病狀者,依附 1-1 定之。癲癇症狀定時期,
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定:部外後或樞神系統引起眩暈
機能害,單由內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葉等神經統之發現
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
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力表矯正力為準,但矯能者依矯發生
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
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Audiometer)行之,其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之障,所引起者。食道窄、舌異常、咽喉頭配神痺等起之障害,往
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嚼、嚥之,係指因質障機能害,以致不咀嚼、吞嚥動,
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能遺顯著,係指能充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語機障害係指牙齒傷以原因起之機能能障及綴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上肢肩、肘及節永遺存運動害」,係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
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
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三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保障費用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46
3.11800
1.47075
47
3.39025
1.62675
48
3.68350
1.80225
49
4.00000
1.99425
50
4.22475
2.13775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種類
投資標的名稱
(註1)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日本基
富達日本基金
日圓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大中華
基金
富達大中華基金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中國內
需消費基金
富達中國內需消
費基金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印度聚
焦基金
富達印度聚焦基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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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embourg) S.A.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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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達東協基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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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美國基
富達美國基金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新興市
場基金
富達新興市場基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韓國基
富達韓國基金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世界基
富達世界基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全球金
融服務基金
富達全球金融服
務基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歐洲小
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型企
業基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基金-歐洲基
富達歐洲基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股票型
基金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
A1 美元
MFS 全盛全球股
票基金 A1 美元
美元
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Lux) S.àr.l.
股票型
基金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收益股份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收益股份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
股票型
基金
天達環球策略股
票基金C收益股份
天達環球策略股
票基金 C 收益股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野村成長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野村成長基金
新台幣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亨德森遠見泛歐
地產股票基金
亨德森遠見泛歐
地產股票基金
歐元
亨德森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亨德森遠見日本
小型公司基金
亨德森日本小型
公司基金
美元
亨德森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世界科技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科技
基金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世界健康
科學基金 A2(美元
)
貝萊德世界健康
科學基金 A2(
)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世界黃金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
基金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拉丁美洲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拉丁美洲
基金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新興市場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
基金 A2(美元)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新興歐洲
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
基金 A2(歐元)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球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基金
美元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拉丁美洲(
美元)A1 - 累積
施羅德()拉丁
美洲 A1 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美國小型
公司(美元)A1-
施羅德()美國
小型公司A1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新興亞洲(
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新興
亞洲 A1 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施羅德樂活中小
證券投資信託基
-A 類型
施羅德樂活中小
基金-A 類型
新台幣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日本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3
柏瑞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3
日圓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日本新遠景股
票基金 A
柏瑞日本新遠景
股票基金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印度股票基金
A
柏瑞印度股票基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拉丁美洲股票
基金 A
柏瑞拉丁美洲股
票基金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美國股票基金
A
柏瑞美國股票基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新興歐洲股票
基金 A
柏瑞新興歐洲股
票基金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歐洲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柏瑞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1
歐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柏瑞巨人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人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基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利歐洲基金(歐元
)
Franklin
Templeton-互利
歐洲基金(歐元)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公
司與富蘭克林互利顧問公司
共同管理
股票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技領航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生技
領航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美國機會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美國
機會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股票型
基金
復華復華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復華復華基金
新台幣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日本小型企
業基金 A
景順日本小型企
業基金 A
日圓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中國基金 A(
美元)
景順中國基金 A(
美元)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天下地產
券基金 A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金 A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開發中市場
基金 A
景順開發中市場
基金 A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主流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基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景順潛力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股票型
基金
滙豐龍鳳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基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瑞銀(盧森堡)
化股票基金
瑞銀生化股票基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聯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金 A(美元)
聯博-全球成長
趨勢基金 A(美元
)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聯博-美國成長基
A (美元)
聯博-美國成長
基金 A(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聯博-國際醫療基
A(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
基金 A(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
成長基金 A(美元
)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股票型
基金
駿利資產管理基
-駿利美國20
A acc (美元)
駿利美國20基金
A acc (美元)
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駿利資產管理
-駿利環球科技
基金 A acc (美元
)
駿利環球科技基
A acc (美元)
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
股票型
基金
霸菱大東協基金
-A
霸菱大東協基金
-A
美元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
公司
平衡型
基金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美元
)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
)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組合型
基金
柏瑞全球金牌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柏瑞全球金牌組
合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組合型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證券投資
託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組合型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債
券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本基
有一定比例之投
資包含高風險非
投資等級債券基
金)
柏瑞旗艦全球債
券組合基金(本
基金有一定比例
之投資包含高風
險非投資等級債
券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組合型
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貨幣型
基金
柏瑞巨輪貨幣市
場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柏瑞巨輪貨幣市
場基金
新台幣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貨幣型
基金
瑞銀(盧森堡)
元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貨幣型
基金
瑞銀(盧森堡)
元基金
瑞銀歐元基金
歐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貨幣型
基金
瑞銀(盧森堡)
幣基金
瑞銀澳幣基金
澳幣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富達基金-歐洲高
收益基金(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
富達歐洲高收益
基金(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債券型
基金
富達基金-國際債
券基金
富達國際債券基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債券型
基金
富達基金-歐元債
券基金
富達歐元債券基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債券型
基金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調
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通脹調
整債券基金 A1
美元
美元
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Lux) S.àr.l.
債券型
基金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
基金 A1 美元(
級之高風險債券)
MFS 全盛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美元
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Lux) S.àr.l.
債券型
基金
天達環球策略收
益基金 C 收益-2
股份(基金之
來源可能為本金)
天達環球策略收
益基金 C 收益-2
股份(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美元
( 3)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貝萊德美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貝萊德美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美元)(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亞洲債券(
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亞洲
債券 A1 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環球債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球
債券 A1 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 美元債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美元
債券 A1 累積 USD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
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環球新興市場
債券基金 A(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
柏瑞環球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A(
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柏瑞環球基金-
瑞環球債券基金
A
柏瑞環球債券基
A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球債券基金(美元
)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債券基金(美元)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債券型
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洲債券基金 acc
Franklin
Templeton-亞洲
債券基金 acc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債券型
基金
滙豐中國點心高
收益債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不配
)(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滙豐中國點心高
收益債券基金(
不配息)(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瑞銀(盧森堡)
興市場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瑞銀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本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債券型
基金
聯博-美國收益基
A2(美元)(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
聯博-美國收益
基金 A2(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
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
)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債券型
基金
聯博-全球高收益
債券基金 A2(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
聯博-全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美元)(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指數
股票型
基金
史坦普500指數基
史坦普 500 指數
基金
美元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
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基金之方每月半年息或理人定)及可息係投資公開
/為準保人投資標的可分益,為其金額一部
公司將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3、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
額減配息未先應負之相組成請至證券信託業或
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扣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二作為保費費
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
數額,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
位。(本公司收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
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申
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
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申
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契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
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比
例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五%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
行政費用且本項費用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一五○元,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理費用價值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每月為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項「管理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
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理
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
人。
(
)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契約時之保單帳
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計算解
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
以後
解約費用率 8%
7% 6% 5% 4% 2% 0%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註1如贖回之金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或贖回之金額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於計算投資標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投資人服務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
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
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保障費用費率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36 1.46725 0.67325 61 10.93975 5.68150
37 1.59025 0.72575 62 12.03025 6.33025
38 1.72000 0.78050 63 13.21975 7.01725
39 1.85950 0.83975 64 14.51950 7.75600
15 0.52325 0.24850 40 1.95550 0.89475 65 15.78550 8.34950
16 0.72125 0.28450 41 2.11975 0.96675 66 17.34250 9.24050
17 0.90425 0.31525 42 2.29975 1.04850 67 19.04650 10.23275
18 0.92525 0.35125 43 2.49775 1.14000 68 20.91175 11.34350
19 0.93800 0.37525 44 2.71300 1.24500 69 22.95400 12.58400
20 0.94650 0.38200 45 2.86525 1.33425 70 25.19550 13.61425
21 0.94800 0.38650 46 3.11800 1.47075 71 27.64425 15.14950
22 0.94575 0.38425 47 3.39025 1.62675 72 30.32325 16.84975
23 0.94200 0.37825 48 3.68350 1.80225 73 33.24900 18.72700
24 0.93750 0.37075 49 4.00000 1.99425 74 36.44775 20.80300
25 0.93975 0.36275 50 4.22475 2.13775 75 39.94425 23.10025
26 0.94050 0.36050 51 4.60125 2.34550 76 43.76475 25.64050
27 0.94650 0.36500 52 5.01375 2.55400 77 47.93400 28.44700
28 0.95850 0.37775 53 5.46750 2.76100 78 52.47975 31.54375
29 0.97950 0.39950 54 5.96775 2.98000 79 57.43650 34.96300
30 1.00425 0.42650 55 6.37900 3.15500
31 1.04850 0.46025 56 6.99175 3.44675
32 1.10700 0.49775 57 7.66975 3.79850
33 1.18200 0.53900 58 8.42050 4.22450
34 1.27200 0.58325 59 9.24850 4.71875
35 1.35400 0.62375 60 9.94225 5.0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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