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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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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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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一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 四月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052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七月三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131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 八月十四日
(95)南壽研字第 137 號函核備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保險額」,第一保單年度之保險額為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自第二保
年度起逐加計百分之一至第五保單年度逾第五保單年度之各保單年度保險
額,均為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每月依第十四條約定扣除保障費用時之保單帳戶價
值計算。
二、「總保險額」,係指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保費費用」,係指成約所收取費用。本公司依繳交保險費時,扣除
過保險費之百分之三作為保費費用。
四、「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人
之性別、保險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保險額而計得之額,並依第十
四條約定方式扣除。
五、「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
股票型基(ETFs)者於購買(轉入)時所產生之手續費本公司依下各款,
收取申購手續費:
(1)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約附表一約
定,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
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三條約定方式扣除。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轉
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
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保單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
起,得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保單政費用。
七、「管費用」,係指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ETFs)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政運作所收
取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得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
用,管費用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八、「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
司進投資標的轉換之政運作所收取費用,其計算方式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之。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約第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約時,或依本
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進解約之政運
作所收取費用,
額如附表一所示,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
算之。
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
總和。
十一、「收給付」,係指就保險費依本約第十三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四家
局本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
額給付,並全依保險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十二、「遞延期間」,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但最短得少於十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
(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但投資標的為於
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係指所投資交市場之報價單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十七、「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
十八、「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計之,但未滿一週
計入。
二十「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
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營業
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
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淨
值。
二十二、「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
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表一所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
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係指該投資標的之交格。
二十三、「交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
者,於交日時所有「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
資標的之市場價格 (Market Price,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
格為準,倘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完成交時,則以開盤後第二
小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推,直至順完成交為止)。倘交
場暫時停止交或無法順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
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交價格為準。
二十四、「四家局」,係指臺灣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
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十五或二十為保證期
間,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額。
二十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約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日,且
須為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八、「未支年金餘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
後至其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九、「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三十、「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
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三十二、「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個
日。
三十三、「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初次發
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述九十天
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
指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酶之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
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致永久性
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
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
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
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
症,經病檢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
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
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
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三十四、「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
斷確定日起個月內死亡。
三十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三十「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患之疾病。
三十七、「殘廢」,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一至三級殘廢程
一。
三十八、「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款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三十九、「主管機關」,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
機關或機構。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各項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
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
值之動。
第四條計算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購買:依購買投資標的之交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
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約指
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之扣除:依本公司按第十四條規定扣除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
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
日之本約指定銀
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係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
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第 五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保險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八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係指依本公司收齊本條第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額,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文件日後第一個交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
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約之投資
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
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得終止本約。
第 九 條 豁免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
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計付解約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
付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將豁免解約費用但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第二
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者,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得於首次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
期情形時,或於申請約終止、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 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診斷書。
要保人因殘廢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
故後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後,本
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二條第四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
約即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自知悉該被保險人
失蹤時起,停止給付年金,於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
算之
息予應得之人,並依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
人,本公司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應付而未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
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人之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
「身故保險」予身故受人,本約同時終止。但如受人於要保人繳交保險費
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其身故保險應按所
繳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百分之一計付之,本約同時終止,本公司
再依本項前段約定方式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與身故當時保險額之總和。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
值,本約並即終止。
但如本公司收齊第一項所需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保險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且本公司
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身故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
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於收受保險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
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給付,全「保費投資時點」按
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以「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
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以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後當日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效日起
應付之當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
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
者,則以該投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足月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以支付附表一所之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
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
之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額,再分別自各
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如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者,本約效終止。本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效終止
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
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效終止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本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
資比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
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
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除依本約第二條第五項及附表一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外,如於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
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條約定取消該投
資標的,而被迫為轉換時,除申購手續費予扣除外,亦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
出之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轉出之
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依下方式辦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
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額,本約同
時終止。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
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之
通知變投資組合。
第十七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
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日,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年金給付
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日之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
額所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進估算,
但實際年金給付額應依本約第十九條約定。
第十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
人。
年金給付型為保證期間年金型,其年金人得取之年金金額,係依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再根據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計算所得之
額。
本公司按要保人所選擇的保證期間,依約定方式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要
保人未做保證期間的選擇時本公司以保證期間二十之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
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
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到一一
○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止,本約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而有尚未支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年
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人,本約並同時終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應給付之年金金如已逾當時法規定之最高年領
年金金額,本公司將返還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人,本約即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
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如本約已依本約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再給
年金,且年金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 廿 條 年金之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
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
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公
司申領年金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
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但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依預定
利率年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人。無其他
身故受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廿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
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亦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本公
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每次贖回之額下
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
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付。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
資標的價值。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依本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廿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但其他身故受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返還收齊本約第十二條第四項
申請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
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
以本公司收齊前開賠申請所需文件日後第一個交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
標的價值,本約並即終止。
第廿三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各項給付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
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
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
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
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
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
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
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額。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
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廿四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或於遞延期間屆滿或於約終止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
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
本公司對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履行不負責,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
、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廿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且視為要保人申請辦保單帳戶
價值之部分贖回,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辦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廿齡的計算與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
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五歲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總保
費,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
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
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費費用、
申購手續費、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
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
標的則改以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
的價值。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但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四、如果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齡錯誤且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
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如因投保
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如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
溢繳或短繳保障費用者,應另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約定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退還,其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四家局最
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
計算。
第廿七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者,其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廿八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九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 卅 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二條第一項第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條第一
項第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
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
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扣除超過保險費之百分之三作為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保險額而計得
額,且最高得超過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最高可收取之每月保障
費用,並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
位。(本公司最高可收取之各保險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三。)
申購手續費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
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
為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
轉出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
為申購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
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為限。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
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 (最高)○○八%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每月保單政費用。
本項「保單政費用」之每月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最
高)二○○元。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
賣之指股票型基,並依本約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每月最高超過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
本項「管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
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次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
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元
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一定期間」
係指以本約生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解約(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約時之保單
帳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最高解約費用
算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第9
以後
解約費用 8% 7%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按申請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
之。
註1如贖回之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或贖回之額時將扣除解約費用。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殘廢程
等 級 項 別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第二級
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
明圖。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
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三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保障費用費
最高可收取之每萬元保險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男性
男性
14 0.35525 0.21250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80 62.83875 38.74000
46 3.11800 1.47075 81 68.72250 42.90775
47 3.39025 1.62675 82 75.12300 47.50150
48 3.68350 1.80225 83 82.07850 52.55800
49 4.00000 1.99425 84 89.63025 58.12450
50 4.22475 2.13775 85 97.82400 64.25050
附件:
(下投資標的項目為本險所結之選項,實際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以保單銷售
時所載之投資標的項目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簡稱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巨人
股票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
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平衡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成長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旗艦
全球安穩
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全球
牌組合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資
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
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
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
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
滙豐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
小型公司
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債
券基
富達國際
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債
券基
富達歐洲
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基
富達日本
股票型
日圓 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小
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股票型
歐元 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基
富達歐洲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基
富達美國
股票型
美元 有限
公司
伯頓全
球投資系-全球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全球
股票型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
天達環球策價值
C
天達環球
價值
C
股票型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
C
股票型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註 3)
博美國
A2
債券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 A(註 3)
博全球
成長趨勢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國際醫
A(註 3)
博國際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 A(註 3)
博新興
市場成長
A
股票型
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美國高孳息/
債券基 A2
美國
高孳息/
債券
A2
債券型
美元 投資管(
森堡)公司
世界科技基
A2
世界
科技基
A2
股票型
美元 投資管(
森堡)公司
世界黃
A2
世界
A2
股票型
美元 投資管(
森堡)公司
環球資產配置
A2
環球
資產配置
A2
平衡型
美元 投資管(
森堡)公司
新興歐洲基
A2
新興
歐洲基
A2
股票型
歐元 投資管(
森堡)公司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
債券 A1
債券型
寶源投資管(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
增值 A1
股票型
寶源投資管(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
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寶源投資管(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
-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
亞洲 A1
股票型
寶源投資管(
森堡)有限公司
瑞士銀(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
市場債券
債券型
美元
瑞士銀新興市場
股份有限
公司
史坦普 500
史坦普
500
票型基
道富環球投資管
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所載為準。
3、「博-美國收 A2」、博-全球成長趨勢基 A」、「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A」投資標的名稱原為「大美國收 A2」、「大全球成長趨勢基 A」、
「大新興市場成長基 A」,自 95 7 31 日起變投資標的名稱博-國際
A」投資標的名稱原為「大國際醫 A」 95 8 31 日起變
資標的名稱。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樣本)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瞭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一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且於遞延期間內每三
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較其最後指
定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相差百分之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各投資標的價值
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
本公司依前項辦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但約之投資標的有以非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其投資標的
淨值、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
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與要保人依本約辦投資標的之轉
換之次總和,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應按本約約定支
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應支付之申購手續費
時,應按本約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
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
往。
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而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
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
滅後進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戶
價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額限制時,本公司
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上述
最低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
既往。
第 四 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日起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
可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九十日前之書面通知低上述最低投資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後,
於購買投資標的之
額。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要保人辦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
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等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則自下一個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
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36 1.46725 0.67325 61 10.93975 5.68150
37 1.59025 0.72575 62 12.03025 6.33025
38 1.72000 0.78050 63 13.21975 7.01725
14 0.35525 0.21250 39 1.85950 0.83975 64 14.51950 7.75600
15 0.52325 0.24850 40 1.95550 0.89475 65 15.78550 8.34950
16 0.72125 0.28450 41 2.11975 0.96675 66 17.34250 9.24050
17 0.90425 0.31525 42 2.29975 1.04850 67 19.04650 10.23275
18 0.92525 0.35125 43 2.49775 1.14000 68 20.91175 11.34350
19 0.93800 0.37525 44 2.71300 1.24500 69 22.95400 12.58400
20 0.94650 0.38200 45 2.86525 1.33425 70 25.19550 13.61425
21 0.94800 0.38650 46 3.11800 1.47075 71 27.64425 15.14950
22 0.94575 0.38425 47 3.39025 1.62675 72 30.32325 16.84975
23 0.94200 0.37825 48 3.68350 1.80225 73 33.24900 18.72700
24 0.93750 0.37075 49 4.00000 1.99425 74 36.44775 20.80300
25 0.93975 0.36275 50 4.22475 2.13775 75 39.94425 23.10025
26 0.94050 0.36050 51 4.60125 2.34550 76 43.76475 25.64050
27 0.94650 0.36500 52 5.01375 2.55400 77 47.93400 28.44700
28 0.95850 0.37775 53 5.46750 2.76100 78 52.47975 31.54375
29 0.97950 0.39950 54 5.96775 2.98000 79 57.43650 34.96300
30 1.00425 0.42650 55 6.37900 3.15500 80 62.83875 38.74000
31 1.04850 0.46025 56 6.99175 3.44675 81 68.72250 42.90775
32 1.10700 0.49775 57 7.66975 3.79850 82 75.12300 47.50150
33 1.18200 0.53900 58 8.42050 4.22450 83 82.07850 52.55800
34 1.27200 0.58325 59 9.24850 4.71875 84 89.63025 58.12450
35 1.35400 0.62375 60 9.94225 5.07550 85 97.82400 64.25050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為免費批註,故並無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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