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遞延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但最短不得少於十年。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
(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但若投資標的為於
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所投資交易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
二十一、「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
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
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
值。
二十五、「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
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
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
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該投資標的之交易價格。
二十六、「交易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者,於交易日時所有「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
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
為準,倘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
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類推,直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倘交易市場
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
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為準。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八、「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金額。
三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日,且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