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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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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98)南壽研字第 19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第一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為基本保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自第
二保單年度起逐年加計百分之一至第五保單年度逾第五保單年度之各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均為基本保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前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每月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相關費用時之基本保
費帳戶價值計算。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並用於購買基本保
費帳戶投資標的之保險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列二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定期繳交之固定額
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變更繳交金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不定期或定期增額保費之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金
額。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每次繳交金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
面通知不溯及既往。
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不超過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為保費費用。
六、「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人
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並依第十
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七、「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
數股票型基金(ETFs)者於購買(轉入)時所產生之手續費本公司依下列各目,
收取申購手續費:
(一)、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附表一
約定,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不超過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方式扣
除。
(二)、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
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不超過前開金額之百分之三作
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七條約定方式扣除。
八、「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
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保單行政費用。
九、「管理費用」係指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s)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行政運作所收
取費用。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
用,管理費用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
司進行投資標的轉換之行政運作所收取費用,其計算方式如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之。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或依本
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進行解約之行
政運作所收取費用其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
方式計算之。
十二、「保單帳戶」,本契約所指之保單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
戶。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列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及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之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四、「收益給付」,係指就保險費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
行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金
額給付,並全數依保險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十五、「遞延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但最短不得少於十年。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
(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但若投資標的為於
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所投資交易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
二十一、「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
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
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
值。
二十五、「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
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
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
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該投資標的之交易價格。
二十六、「交易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者,於交易日時所有「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
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
為準,倘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
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類推,直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倘交易市場
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
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為準。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八、「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金額。
三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日,且須
為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三十一、「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
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三十二、「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年
金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三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三十五、「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三十六、「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初次發
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
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不受前述九十天
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
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
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
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
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
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
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
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三十七、「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
斷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死亡。
三十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十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罹患之疾病。
四十「殘廢」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四十一、「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款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四十二、「主管機關」,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力
機關或機構。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各項給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之異動。
第 四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購買:依購買投資標的之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
匯率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
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之扣除:依本公司按第十五條規定扣除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
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
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
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
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
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 五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基本保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基本保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基本保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六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契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六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契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依本公司收齊本條第六項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若本契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本公司改以收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給付解
約金,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
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九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且不得遲於遞延期間屆滿
日。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之利息
部份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管
理費用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十 條 豁免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
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計付解約金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贖回之
保單帳戶價值時將豁免解約費用。但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第二條之重大疾
病、殘廢或生命末期者,不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得於首次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
期情形時,或於申請契約終止、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因被保險人殘廢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
故後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
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三條第四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
約即行終止。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自知悉該被保險人
失蹤時起,停止給付年金,於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單利計
算之利息予應得之人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約定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身故受益
人,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契約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應付而未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單利計算之利息
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益人之金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
「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如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後、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依下列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
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不含)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按所繳基本保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百分之一,加上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計算。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申請身故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改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總
保險金額,及該次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計算。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與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總和。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
值,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但如本公司收齊第一項所需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公司
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身故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
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
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後之餘額,區分
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類,依下列約定之方式及投資標的淨值,並按要保人決定之投
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一、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時:加計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之收益給付,
全數依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於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
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後當日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
標的購買日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
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
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足月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時,係按下列順序及方式辦理:
、管理費用的扣除: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有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時,本公司將分別於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帳戶中,自該投資標的價值扣除相當於
管理費用的單位數。
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的扣除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或金額扣除。若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其扣除方式係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
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行政費用及
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不足
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
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
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通知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
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理費用
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六條 定期增額保費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定期增額保費起,定期增額
保費分配於投資標的之比例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
要保人所繳定期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
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
溯及既往。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保單帳戶中之投資標的或每一投
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但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不得相互轉換,且
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且本
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
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除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七款及附表一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外,如於
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
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
的,而被迫為轉換時,除申購手續費不予扣除外,亦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
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轉出之
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
消之投資標的後若保單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
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
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
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
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型基金。
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
司變更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之
通知變更投資組合。
第十九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契
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
要保人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
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更日之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
金額所依據之預定利率或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率。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進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應依本契
約第二十一條約定。
第二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
受益人。
本契約年金給付類型為保證期間年金型,其年金受益人得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依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再根據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按要保人所選擇的保證期間,依約定方式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要
保人未做保證期間的選擇時本公司以保證期間二十年之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契約
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
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一
○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止,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而有尚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年
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並同時終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如已逾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年領
年金金額,本公司將返還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
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
如本契約已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不再
給付年金,且年金受益人不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二條 年金之申領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
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
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
司申領年金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但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之權利,本公司依預定
利率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其他
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自其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或增額保費帳戶中贖回部分保
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
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
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
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
資標的價值。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行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但其他身故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金,無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益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益人不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收齊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理賠
申請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
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
以本公司收齊前開理賠申請所需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
標的價值,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各項給付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
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
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
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
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
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
資標的後,若保單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他投資標的
,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
之(類)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
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型
基金。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
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二十六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或於遞延期間屆滿或於契約終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
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
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
再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
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
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數。
本契約因本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贖回部份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保
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並同時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
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已扣除之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管理費用再加上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
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四、如果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年齡錯誤且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
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
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如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如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
溢繳或短繳保障費用者,應另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約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
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二十款、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
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
為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
之數額,且最高不得超過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最高可收取之每月保障
費用,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
位。(本公司最高可收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三。)
申購手續費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
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不超過前開金額之
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不超過前
開金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契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
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
比例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 (最高)○○八%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每月保單行政費用。
本項「保單行政費用」之每月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最
高)二○○元。
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
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理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每月最高不超過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
本項「管理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
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
換次數,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
○○○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生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
份之期間。
解約(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契約時之保單
帳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計算解
約費用。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
之。
註1:如贖回之金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或贖回之金額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第9年及
以後
最高解約
費用率
8% 7% 6% 5% 4% 3% 2% 1%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
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
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殘 廢 程 度 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
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
者:適用第 3 級。
(4)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
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
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
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
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
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
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
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
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
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
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
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
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
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
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
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
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
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
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
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
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三: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保障費用費率表
最高可收取之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35525 0.21250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46 3.11800 1.47075
47 3.39025 1.62675
48 3.68350 1.80225
49 4.00000 1.99425
50 4.22475 2.13775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簡 稱 種 類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人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輪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輪債券基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
穩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友邦旗艦全球安
穩組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金牌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友邦全球金牌組
合基金
組合型
基 金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力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潛力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中國基金 A(
美元)
景順中國基金 A(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科技基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康健基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科技基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基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金 A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日本小
型公司股票基金
A3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3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拉丁美
洲基金 A
友邦拉丁美洲基
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美國股
票基金 A
友邦美國股票基
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A
友邦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 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印度股
票基金 A
友邦印度股票基
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新興歐
洲股票基金 A
友邦新興歐洲股
票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日本新
遠景基金 A
友邦日本新遠景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環球債
券基金 A
友邦環球債券基
金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歐洲小
型公司股票基金
A1
友邦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
債券基金
富達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
債券基金
富達歐元債券基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
基金
富達日本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全球
金融服務基金
富達全球金融服
務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小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型企
業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高收益基金
富達歐洲高收益
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基金
富達歐洲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
基金
富達美國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星馬
泰基金
富達星馬泰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印度
聚焦基金
富達印度聚焦基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韓國
基金
富達韓國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互利歐洲基金(
歐元)
Franklin
Templeton-
歐洲基金(歐元)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蘭克林互利顧問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生技領航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
領航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債券基金(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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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投資系列-
亞洲債券基金
acc
Franklin
Templeton-亞洲
債券基金 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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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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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達環球策略股
票基金 C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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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達環球能源基
金C
天達環球能源基
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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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達資產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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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基金 C
天達環球策略收
益基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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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達資產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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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美國收益
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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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全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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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博-全球成長
趨勢基金 A(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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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全球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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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聯博-全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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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國際醫療
基金 A(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
基金 A(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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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新興市場
成長基金 A(美
元)
聯博-新興市場
成長基金 A(美
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貝萊德美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美元高收
益債券基金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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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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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科技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科技
基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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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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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世界健康
科學基金 A2(美
元)
貝萊德世界健康
科學基金 A2(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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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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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世界黃金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
基金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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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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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美
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 A2(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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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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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新興歐洲
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
基金 A2(歐元)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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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歐洲基金
A2(歐元)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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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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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拉丁美洲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拉丁美洲
基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興市場
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
基金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
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亞洲債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亞
債券 A1 累積 USD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歐元增值(
歐元)A1-累積
施羅德(環)歐
增值 A1 累積 EUR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環球債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環
債券 A1 累積 USD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美國小型
()A1-
累積
施羅德(環)美
小型公司 A1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新興亞洲(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新
亞洲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拉丁美洲(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拉
美洲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美元債券(
美元)A1-累積
施羅德(環)美
債券 A1 累積 USD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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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堡)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新
興市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新興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史坦普 500 指數
基金
史坦普 500 指數
基金
指數股
票型基
美元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亨德森遠見泛歐
地產股票基金
亨德森遠見泛歐
地產股票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亨德森基金管理
(盧森堡)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
元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歐
元基金
瑞銀歐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澳
幣基金
瑞銀澳幣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澳幣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駿利資產管理基
金-駿利美國 20
A acc (
元)
駿利美國 20
金 A acc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
有限公司
駿利資產管理基
金-駿利環球科
A acc (
美元)
駿利環球科技基
金 A acc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駿利資產管理國際
有限公司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歐洲債券基
金 A1 歐元
MFS 全盛歐洲債
券基金 A1 歐元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通脹調整債
券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通脹調
整債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全球股票基
金 A1 美元
MFS 全盛全球股
票基金 A1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美國研究基
金 A1 美元
MFS 全盛美國研
究基金 A1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金-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樣本)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0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270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且於遞延期間內每三
個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
標的投資比例較其最後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例相差百分之五
(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之投資組合,將本契約
之保單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投資比例。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有以非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其投資標的
淨值、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數。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以一次計其與要保人依本契約辦
理投資標的之轉換之次數總和,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
應按本契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應支
付之申購手續費時,應按本契約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換次
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
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而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
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式均順延
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理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戶
價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數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本公司
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更上述
最低金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
既往。
第 四 條 基本保費帳戶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日起基本保費帳戶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要保人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
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本契約增額保費帳戶與基本保費帳
戶指定之投資標的與投資比例不同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易日,則自下一個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力。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為
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而計得之
數額,且最高不得超過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最高可收取之每月保障費
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最高可收取之各保險年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
申購手續費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
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不超過前開金額之
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轉出金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以不超過前
開金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以本契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
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比
例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 (最高)○.○八%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
本項「保單行政費用」之每月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最
高)二○○元。
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理費用價值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每月最高不超過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
本項「管理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
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理
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次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
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元
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一定期間」係
指以本契約生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解約(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契約時之保單帳
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計算解約
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第9年及
以後
最高解約
費用率
8% 7%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按申請契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計算之
註1:如贖回之金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金或贖回之金額時將不扣除解約費用。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
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
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最高可收取之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36 1.46725 0.67325 61 10.93975 5.68150
37 1.59025 0.72575 62 12.03025 6.33025
38 1.72000 0.78050 63 13.21975 7.01725
14 0.35525 0.21250 39 1.85950 0.83975 64 14.51950 7.75600
15 0.52325 0.24850 40 1.95550 0.89475 65 15.78550 8.34950
16 0.72125 0.28450 41 2.11975 0.96675 66 17.34250 9.24050
17 0.90425 0.31525 42 2.29975 1.04850 67 19.04650 10.23275
18 0.92525 0.35125 43 2.49775 1.14000 68 20.91175 11.34350
19 0.93800 0.37525 44 2.71300 1.24500 69 22.95400 12.58400
20 0.94650 0.38200 45 2.86525 1.33425 70 25.19550 13.61425
21 0.94800 0.38650 46 3.11800 1.47075 71 27.64425 15.14950
22 0.94575 0.38425 47 3.39025 1.62675 72 30.32325 16.84975
23 0.94200 0.37825 48 3.68350 1.80225 73 33.24900 18.72700
24 0.93750 0.37075 49 4.00000 1.99425 74 36.44775 20.80300
25 0.93975 0.36275 50 4.22475 2.13775 75 39.94425 23.10025
26 0.94050 0.36050 51 4.60125 2.34550 76 43.76475 25.64050
27 0.94650 0.36500 52 5.01375 2.55400 77 47.93400 28.44700
28 0.95850 0.37775 53 5.46750 2.76100 78 52.47975 31.54375
29 0.97950 0.39950 54 5.96775 2.98000 79 57.43650 34.96300
30 1.00425 0.42650 55 6.37900 3.15500
31 1.04850 0.46025 56 6.99175 3.44675
32 1.10700 0.49775 57 7.66975 3.79850
33 1.18200 0.53900 58 8.42050 4.22450
34 1.27200 0.58325 59 9.24850 4.71875
35 1.35400 0.62375 60 9.94225 5.07550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為免費批註,故並無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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