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列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及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之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四、「收益給付」,係指就保險費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
行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金
額給付,並全數依保險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十五、「遞延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但最短不得少於十年。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
(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但若投資標的為於
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所投資交易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
二十一、「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
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
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
值。
二十五、「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
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
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
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係指該投資標的之交易價格。
二十六、「交易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易所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者,於交易日時所有「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
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
為準,倘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
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類推,直至順利完成交易為止)。倘交易市場
暫時停止交易或無法順利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