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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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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身故保險、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一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2861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八 三月三日
(98)南壽研字第 01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第一保單年度之保險額為基本保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自第
二保單年度起逐加計百分之一至第五保單年度逾第五保單年度之各保單年度
保險額,均為基本保費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前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每月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相關費用時之基本保
費帳戶價值計算。
二、「總保險額」,係指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並用於購買基本保
費帳戶投資標的之保險費。
四、「增額保費」,係指下二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定期繳交之固定額
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變繳交額。
要保人每次繳交定期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得低於申請時本公司規定之
額。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每次繳交額之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
面通知溯及既往。
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扣除超過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為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人
之性別、保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保險額而計得之額,並依第十
五條約定方式扣除。
七、「申購手續費」,係指要保人所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
股票型基(ETFs)者於購買(轉入)時所產生之手續費本公司依下各目,
收取申購手續費:
(一)、購買:本公司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依本約附表一
約定,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
超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方式扣
除。
(二)、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
轉出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百分之三作
為申購手續費,並依第十七條約定方式扣除。
八、「保單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政運作所收取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
起,得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保單政費用。
九、「管費用」,係指要保人所選定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ETFs)者本公司維持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政運作所收
取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得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方式按月扣除之費
用,管費用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十、「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本
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
司進投資標的轉換之政運作所收取費用,其計算方式如本約附表一所示,
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之。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約第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約時,或依本
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進解約之
政運作所收取費用額如附表一所示係按本公司報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
方式計算之。
十二、「保單帳戶」,本約所指之保單帳戶可區分為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
戶。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及增額保費帳
戶價值之總和:
(一)、「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二)、「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增額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
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四、「收給付」,係指就保險費依本約第十四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
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
額給付,並全依保險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十五、「遞延期間」,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特定期間。
但最短得少於十
、「投資標的」,係指本約用以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
(如附件所示)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七、「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但投資標的為於
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係指所投資交市場之報價單位。
十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二十、「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
二十一、「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二十三、「交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
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
一個交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淨
值。
二十五、「淨值」,如投資標的為共同基
者,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
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
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表一所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
標的之可分配收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如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
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係指該投資標的之交價格。
二十、「價格」,係指投資標的為於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ETFs)
者,於交日時所有「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人買入或賣出該投
資標的之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以交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的市場價格
為準,倘交市場開盤後一小時內無法順完成交時,則以開盤後第二小
時內的市場價格為準,並依此推,直至順完成交為止)。倘交市場
暫時停止交或無法順成交時,本公司以前述暫停或無法成交之情事消滅
後之第一個交日之交價格為準。
二十七、「三家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八、「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年金
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得指定以十、十或二十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
二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
給付之額。
三十、「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約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日,且須
為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三十一、「未支年金餘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保證期間內
尚未取之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
後至其身故當之保單年度末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三十二、「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給付開始日三十日前依本約第二十條約定通知要保人。
三十三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三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三十五、「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一個交日。
三十、「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初次發
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述九十天
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
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酶之
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
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
情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致永久性
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入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
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
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
症,經檢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
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
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
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三十七、「生命末期」,係指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將於診
斷確定日起個月內死亡。
三十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三十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患之疾病。
四十「殘廢」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一至級殘廢程之一。
四十一、「醫師」,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可執業之以下各款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四十二、「主管機關」,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係指主管各該相關目的事業之公權
機關或機構。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各項給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
值之動。
第四條 計算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購買:依購買投資標的之交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
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約指
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之扣除:依本公司按第十五條規定扣除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
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
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
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
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
一個交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計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第 五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基本保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基本保費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基本保費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交付
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依照本約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八條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書面通知並檢具本條第項所約定文件終止本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係指依本公司收齊本條第項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額,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約之
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文件日後第一個交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本公司改以收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額給付解
其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
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
第九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且得遲於遞延期間屆滿
日。
前項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之每月保單政費用、管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足扣抵之
部份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定期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
。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約效時,本公司按日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政費用、
費用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 十 條 豁免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
生命末期情形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計付解約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贖回之
保單帳戶價值時將豁免解約費用。但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第二條之重大疾
病、殘廢或生命末期者,在此限: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得於首次符合第二條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
期情形時,或於申請約終止、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因被保險人殘廢申請豁免解約費用時,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
故後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身故保險後,本
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三條第四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
約即終止。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自知悉該被保險人
失蹤時起,停止給付年金,於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一次給付其間應付而未給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
算之息予應得之人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約定給付未支年金餘額予身故受
人,本公司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應付而未付之年金及其以預定利率年計算之
予應得之人。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人之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
「身故保險」予身故受人,本約同時終止。但如受
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後、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者,本公司改依下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本約同時終止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
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一、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含)前申請身故保險者:身故保險按所繳基本保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百分之一,加上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計算。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申請身故保險者:身故保險改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總
保險額,及該次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計算。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與身故當時保險額之總和。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
值,本約並即終止。
但如本公司收齊第一項所需申請文件當日係遞延期間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按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保險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且本公司
得先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身故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分別決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標
的及投資比。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
五,且本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後之餘額,區分
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種,依下約定之方式及投資標的淨值,並按要保人決定之投
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一、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時:加計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之收給付,
依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二、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第一個交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以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於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日,並依當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
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
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購買投資標的後當日先扣除相當於自本
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
標的購買日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
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
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足月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以支付附表一所之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時,係按下順序及方式辦
一、管費用的扣除: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有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時,本公司將分別於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帳戶中,自該投資標的價值扣除相當於
費用的單位
二、保政費用及保障費用的扣除:優先以基本保費帳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
額扣除。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其扣除方式係按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計算各投資標的
應分配之費用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於應付之當月保單政費用及
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額。
如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
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依
扣除該月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
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定期增額保費,經通知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
者,本約效停止。
本公司依本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及管費用
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條 定期增額保費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定期增額保費起,定期增額
保費分配於投資標的之比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得少於
要保人所繳定期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的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低上述
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保單帳戶中之投資標的或每一投
資標的之投資比但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間之投資標的得相互轉換,
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且本
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
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除依本約第二條第七款及附表一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外,如於
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投資標的之轉換
,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
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約第十八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
的,而被迫為轉換時,除申購手續費予扣除外,亦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
出之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交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轉出之
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
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則依下方式辦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
消之投資標的後保單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
他投資標的者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
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幣型基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
標的貨幣之貨幣型基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
台幣計價之()貨幣型基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
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額,按要保人之
通知變投資組合。
第十九條 遞延期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
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變之。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終止本
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要保人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
明文件與申請書若年金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第二項給付遞延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並以保證期間二十
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約即終止。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日,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年金給付開
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日之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
額所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之百分比比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額應依本
約第二十一條約定。
第二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
人。
年金給付型為保證期間年金型,其年金人得取之年金金額,係依遞延
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
再根據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計算所得之額。
本公司按要保人所選擇的保證期間依約定方式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要
保人未做保證期間的選擇時本公司以保證期間二十之保證期間年金型做為本
年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
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到一一
○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止,本約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而有尚未支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依預定利率年
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人,本約並同時終止。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應給付之年金金如已逾當時法規定之最高年領
年金金額,本公司將返還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二項計算所得而每月應給付之年金金
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人,本約即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人。如逾十五日未給付者,本公
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之。
如本約已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
給付年金,且年金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二條 年金之申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人應於屆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
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及申請書。
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公
司申領年金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為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之。但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
年利一分。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未支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依預定
利率年折算未支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其他身故受人。無其他
身故受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申請自其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或增額保費帳戶中贖回部分保
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
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每次贖回
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
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付。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
資標的價值。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依本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約遞延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一、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
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返還收齊本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申請所需文件後第二個交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本公司已知並客觀上可得
確定之其他應得之人,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
以本公司收齊前開賠申請所需文件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
標的價值,本約並即終止。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處
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費及各項給付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
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
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
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
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覆本公
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
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
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應分配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
資標的後保單帳戶其中之一,或基本保費帳戶與增額保費帳戶皆無其他投資標的
該無法依本款前段約定方式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
之()貨幣型基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貨
幣型基時,本公司將該分配之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貨幣型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
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二十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不論遞延期間
內或於遞延期間屆滿或於約終止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
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
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在遞延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以本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
再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抵扣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所佔比,計算各帳
戶應分配之借款本息額;
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基本保費帳戶價值與增額保費帳戶價值之
,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抵扣之相當單位
約因本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效時,其效申請按本約第九條約定辦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含贖回部份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保
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時,應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
第二十九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
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歲者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並同時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本公司已給付之額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但上述情
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已扣除之保費費用、申購手續費、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管費用再加上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但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
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計算保險額,但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四、如果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投保齡錯誤且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
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如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如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
溢繳或短繳保障費用者,應另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約定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退還,其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障費用或給付年金差額當時之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者,其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
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款、第二十款、第二十款、第二十七
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
為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保險額而計得
額,且最高得超過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最高可收取之每月保障
費用,並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
位。(本公司最高可收取之各保險齡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三。)
申購手續費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
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
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轉出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
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用,以本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
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為限。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
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 (最高)○○八%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每月保單政費用。
本項「保單政費用」之每月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最
高)二○○元。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
賣之指股票型基,並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費用價值相
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每月最高超過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
本項「管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同一保單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
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
換次,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
○○○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約生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
份之期間。
解約(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約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止約時之保單
帳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計算解
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第9
以後
最高解約
費用
8% 7%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按申請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
之。
註1:如贖回之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單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或贖回之額時將扣除解約費用。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受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
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
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
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廢 程
項目 殘廢程
殘廢
等級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經障害
(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退至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退至0.06 以下者。
4
2
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
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4)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
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麻痺,依影像
檢查始可證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
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
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
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作致性格變化而
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
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致症
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
及平衡機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經系
統之障害發現者亦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能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
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
其所遺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
發生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
喪失以分貝
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
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
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似之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
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6-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
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附表三: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 保障費用費
最高可收取之每萬元保險額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險
男性 男性
14 0.35525 0.21250
15 0.52325 0.24850
16 0.72125 0.28450 51 4.60125 2.34550
17 0.90425 0.31525 52 5.01375 2.55400
18 0.92525 0.35125 53 5.46750 2.76100
19 0.93800 0.37525 54 5.96775 2.98000
20 0.94650 0.38200 55 6.37900 3.15500
21 0.94800 0.38650 56 6.99175 3.44675
22 0.94575 0.38425 57 7.66975 3.79850
23 0.94200 0.37825 58 8.42050 4.22450
24 0.93750 0.37075 59 9.24850 4.71875
25 0.93975 0.36275 60 9.94225 5.07550
26 0.94050 0.36050 61 10.93975 5.68150
27 0.94650 0.36500 62 12.03025 6.33025
28 0.95850 0.37775 63 13.21975 7.01725
29 0.97950 0.39950 64 14.51950 7.75600
30 1.00425 0.42650 65 15.78550 8.34950
31 1.04850 0.46025 66 17.34250 9.24050
32 1.10700 0.49775 67 19.04650 10.23275
33 1.18200 0.53900 68 20.91175 11.34350
34 1.27200 0.58325 69 22.95400 12.58400
35 1.35400 0.62375 70 25.19550 13.61425
36 1.46725 0.67325 71 27.64425 15.14950
37 1.59025 0.72575 72 30.32325 16.84975
38 1.72000 0.78050 73 33.24900 18.72700
39 1.85950 0.83975 74 36.44775 20.80300
40 1.95550 0.89475 75 39.94425 23.10025
41 2.11975 0.96675 76 43.76475 25.64050
42 2.29975 1.04850 77 47.93400 28.44700
43 2.49775 1.14000 78 52.47975 31.54375
44 2.71300 1.24500 79 57.43650 34.96300
45 2.86525 1.33425
46 3.11800 1.47075
47 3.39025 1.62675
48 3.68350 1.80225
49 4.00000 1.99425
50 4.22475 2.13775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簡 稱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人證券投
資信託基
友邦巨人基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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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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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資信託基
友邦巨債券基
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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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平
衡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旗艦全球安
穩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
友邦旗艦全球安
穩組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全球牌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
友邦全球牌組
合基
組合型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潛證券投
資信託基
景順潛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證券投
資信託基
景順主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全球康健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
券投資信託基
景順台灣科技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
券投資信託基
富達台灣成長基
股票型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鳳證券投
資信託基
滙豐鳳基
股票型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 A
景順天下地產證
券基 A
股票型
美元
景順投資管亞洲
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小
型公司股票基
A3
友邦日本小型公
司股票基 A3
股票型
日圓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丁美
洲基 A
友邦丁美洲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市
場債券基 A
友邦新興市場債
券基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印
票基 A
友邦印股票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新興歐
洲股票基 A
友邦新興歐洲股
票基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日本新
遠景基 A
友邦日本新遠景
A
股票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環球債
券基 A
友邦環球債券基
A
債券型
美元 友邦基公司
友邦環球基
-友邦歐洲小
型公司股票基
A1
友邦歐洲小型公
司股票基 A1
股票型
歐元 友邦基公司
富達基-國際
債券基
富達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元
債券基
富達歐元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日本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日圓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
小型企業基
富達歐洲小型企
業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歐洲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歐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美國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星馬
泰基
富達星馬泰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印
聚焦基
富達印聚焦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富達基-韓國
富達韓國基
股票型
美元
富達基有限
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
全球基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股票型
美元
坦伯頓投
資管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
全球債券基(
美元)
Franklin
Templeton-全球
債券基(美元)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
亞洲債券基
acc
Franklin
Templeton-亞洲
債券基 acc
債券型
美元 顧問公司
天達環球策
票基 C
天達環球策
票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股票型
美元
天達資產管根西
島有限公司
博-美國收
A2(美元)
博-美國收
A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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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全球成長
趨勢基 A(美
)
博-全球成長
趨勢基 A(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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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國際醫
A(美元)
博-國際醫
A(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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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博-新興市場
成長基 A(美
)
博-新興市場
成長基 A(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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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博資產管公司
貝萊德美國高孳
息/收債券基
A2(美元)
貝萊德美國高孳
息/收債券基
A2(美元)
債券型
美元
貝萊德( 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科技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科技
A2(美元)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 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黃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
A2(美元)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 森堡)
公司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 A2(
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 A2(
元)
平衡型
美元
貝萊德( 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興歐洲
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
A2(歐元)
股票型
歐元
貝萊德(森堡)
公司
貝萊德世界礦業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
A2(美元)
股票型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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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
A2(美元)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森堡)
公司
貝萊德新興市場
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
A2(美元)
股票型
美元
貝萊德( 森堡)
公司
德環球基
-亞洲債券(
美元)A1-
(環)亞洲
債券 A1 USD
債券型
美元
德投資管 (
森堡)有限公司
德環球基
-歐元增值(
歐元)A1-
(環)歐元
增值 A1 EUR
股票型
歐元
德投資管 (
森堡)有限公司
德環球基
-美國小型
()A1-
(環)美國
小型公司 A1
USD
股票型
美元
德投資管 (
森堡)有限公司
德環球基
-新興亞洲(
美元)A1-
(環)新興
亞洲 A1 USD
股票型
美元
德投資管 (
森堡)有限公司
德環球基
-丁美洲(
美元)A1-
德(環)
美洲 A1 USD
股票型
美元
德投資管 (
森堡)有限公司
瑞銀(森堡)新
興市場債券基
瑞銀新興市場債
券基
債券型
美元
瑞銀新興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史坦普 500
史坦普 500
票型基
美元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亨德森遠泛歐
地產股票基
亨德森遠泛歐
地產股票基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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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德森基 (
森堡)公司
瑞銀(森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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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美元基
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森堡)歐
元基
瑞銀歐元基
貨幣型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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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資產管
-駿美國 20
A acc (
元)
駿美國 20
A acc (美元)
股票型
美元
駿資產管國際
有限公司
MFS
®
全盛
(Meridian
SM
) 基
-歐洲債券基
A1 歐元
MFS 全盛歐洲債
券基 A1 歐元
債券型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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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S International
Ltd.)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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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盛
(Meridian
SM
) 基
-通脹調整債
券基 A1 美元
MFS 全盛通脹調
整債券基 A1
美元
債券型
美元
MFS 國際有限公司
(MFS International
Ltd.)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
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2、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樣)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一日
094021286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 00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 05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 270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
適用於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以下簡稱約)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
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且於遞延期間內每三
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任一投資
標的投資比較其最後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相差百分之五(含)
以上,由本公司自動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帳戶之投資組合,將本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基本保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投資
本公司依前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之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但約之投資標的有以非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其投資標的
淨值、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改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
平衡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後
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以一次計,其與要保人依本約辦
投資標的之轉換之次總和,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時,
應按本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應
付之申購手續費時,應按約約定扣除申購手續費。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費轉換次
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
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而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
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式均順
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帳戶
價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額限制時,本公
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上述
最低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更不溯及
既往。
第 四 條 基本保費帳戶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遞延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日起基本保費帳戶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要保人辦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
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或本約增額保費帳戶與基本保費帳
戶指定之投資標的與投資比例不同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
款,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日,則自下一個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超過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三作為
保費費用。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體況計算之保險費乘以保險額而計得之
額,且最高得超過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最高可收取之每月保障費
並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最高可收取之各保險每月保障費用如附表。)
申購手續費
(1)購買: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之投資標的,按要保人當時所繳交
之保險費乘以購買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開額之
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2)投資標的轉換:依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轉出額乘以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以超過前
額之百分之三作為申購手續費。
本項「申購手續費」之適以本約購買(轉入)之投資標的為國外交
買賣之指股票型基為限。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月並按保單帳戶價值之一定比
扣除相當於每月保單帳戶價值的 (最高)○.○八%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
每月保單政費用。
本項「保單政費用」之每月收取下限為新台幣四十五元,上限為新台幣(最
高)二○○元。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要保人所決定之投資組合中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
之指股票型基,並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管費用價值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每月最高超過該投資標的價值的○.一%。
本項「管費用」僅適用於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所買賣之指股票型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依本約第十七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
用。於年度累計要保人分別自基本保費帳戶及增額保費帳戶辦
投資標的之轉換次總計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次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
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元
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一定期間」係
指以本約生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解約(部份
贖回)費用
本公司於要保人終止或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依終約時之保單帳
戶價值或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計算解約
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第9
以後
最高解約
費用
8% 7% 6% 5% 4% 3% 2% 1% 0%
解約費用按申請約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之。
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按申請部份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計算之
註1:如贖回之額在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含)範圍內,得免
扣除解約費用,但每一保年度僅限一次。
註2:如果被保險人符合本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殘廢或生命末期情形
者,本公司於計付解約或贖回之額時將扣除解約費用。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費、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
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
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
單位:最高可收取之每萬元保險之每月保障費用()
保險 男性 保險 男性 保險 男性
36 1.46725 0.67325 61 10.93975 5.68150
37 1.59025 0.72575 62 12.03025 6.33025
38 1.72000 0.78050 63 13.21975 7.01725
14 0.35525 0.21250 39 1.85950 0.83975 64 14.51950 7.75600
15 0.52325 0.24850 40 1.95550 0.89475 65 15.78550 8.34950
16 0.72125 0.28450 41 2.11975 0.96675 66 17.34250 9.24050
17 0.90425 0.31525 42 2.29975 1.04850 67 19.04650 10.23275
18 0.92525 0.35125 43 2.49775 1.14000 68 20.91175 11.34350
19 0.93800 0.37525 44 2.71300 1.24500 69 22.95400 12.58400
20 0.94650 0.38200 45 2.86525 1.33425 70 25.19550 13.61425
21 0.94800 0.38650 46 3.11800 1.47075 71 27.64425 15.14950
22 0.94575 0.38425 47 3.39025 1.62675 72 30.32325 16.84975
23 0.94200 0.37825 48 3.68350 1.80225 73 33.24900 18.72700
24 0.93750 0.37075 49 4.00000 1.99425 74 36.44775 20.80300
25 0.93975 0.36275 50 4.22475 2.13775 75 39.94425 23.10025
26 0.94050 0.36050 51 4.60125 2.34550 76 43.76475 25.64050
27 0.94650 0.36500 52 5.01375 2.55400 77 47.93400 28.44700
28 0.95850 0.37775 53 5.46750 2.76100 78 52.47975 31.54375
29 0.97950 0.39950 54 5.96775 2.98000 79 57.43650 34.96300
30 1.00425 0.42650 55 6.37900 3.15500
31 1.04850 0.46025 56 6.99175 3.44675
32 1.10700 0.49775 57 7.66975 3.79850
33 1.18200 0.53900 58 8.42050 4.22450
34 1.27200 0.58325 59 9.24850 4.71875
35 1.35400 0.62375 60 9.94225 5.07550
南山人壽厚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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