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但要保人在本
公司同意承保而尚未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或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保險金額
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如本公司派
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
起停止效力。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教學醫院或本
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
院的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契
約始能恢復效力。
第八條【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日或加保日或復效當日起經
過兩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契約。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需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
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員工的家屬自員工參加本保險之日起取得參加本保險的資
格;於員工參加本保險後始成為員工的家屬者,自具備家屬身份之日起取得參加本保險的資格。家屬參加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