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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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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3-
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10.02.08 中壽商一字第 1100208002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之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ㄧ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加條款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法定傳染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是指同一法定傳染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
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期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倘被保險人
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本附加款所稱「住日數」係指被保險人每次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日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附加條款之「住院日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
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2/3-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依
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給付】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給付分為「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法
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
「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日數
,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
「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住院之「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日數
,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日額」的十五倍給付「法定
傳染病關懷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依第三條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並經嗣
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法定傳染病住院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法定傳染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3/3-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本附加條款適用保險商品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上限如下表:
附加費用率:
28%
(含重大事故準備金
3%
)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年齡
總保險費
065
64.5
三、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下限如下表:
附加費用率:
21%
(含重大事故準備金
3%
)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年齡
總保險費
065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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