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3-
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法定傳染病出院療養保險金、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中國人壽新團體法定傳染病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之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ㄧ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加條款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法定傳染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是指同一法定傳染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
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期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倘被保險人
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每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日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附加條款之「住院日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
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