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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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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L 1/10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保險單條款
(門診、住院、手術、加護病房給付)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民國 84 04 08 日台財保第 841496884
民國 84 12 23 日台財保第 841554442
民國 86 0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民國 87 09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民國 92 04 04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民國 88 12 13 日台財保第 882607720
民國 89 12 22 日(89)保誠總字第 0636
民國 95 06 28 日保誠總字第 950584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日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41
逕行修訂文號
民國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9 2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07 2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號令逕行修正
民國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民國 101 10 25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9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修正
民國 102 03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2 01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民國 103 05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3 0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民國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民國 108 10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8 08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GHL 2/1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員工家屬。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員工家屬」是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之被保險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與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配偶之父母」是指配偶於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參加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
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
限制。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之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是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
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倘被保險人係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靜養、戒酒、戒煙、戒毒、護理、養老等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員工之下列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業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參加退休金計劃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
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受理之要保書上所載保險期間的始日上午零時起至終日上午零時止。
GHL 3/10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住院保險金日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
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總額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
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及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且不返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返還所繳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資格的無效】
第八條
本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該被保險人之資格無效,本公司不退還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九條
本保險承保之員工,必須是在職從事正常工作者。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
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本公司承保之員工家屬必須是本契約被保險員工之家屬始得參加員工因故未能參加本保險時其家屬亦不得申請參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稱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死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員工及員工
家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要保人因所屬在職員工申請其家屬加保或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起保之翌日
GHL 4/10
零時起生效,或自通知退保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
之保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附件一所列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領
回未滿期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
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因而住院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住院之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
者,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疾病
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保險
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十
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附件二)所載比率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
或同一次手術手術二項或二項以上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但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
和,最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約六十倍為限。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須住進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本公司每日按其「住院保
險金日額」另行給付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GHL 5/10
【住院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出院、門診、加護病房日期及手術名稱)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傷、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非以醫療為目的之美容手術外科整形及選擇性手術或外觀可見天生畸形矯正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形手術
不在此限。
二、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四、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自起保日或復效日起一年內懷孕之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
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
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計算。
【契約的續保】
第廿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續保效力不受「被保險人參加
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之限制。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依本契約第五條的約定辦理。
【受益人】
第廿二條
本契約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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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所】
第廿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
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廿七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三。
GHL 7/10
【附件一】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依據 82.11.18 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九六九六號及 82.5.12 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三八二五號辦理:
(一)年繳: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12 個月 80 8個月 45 4個月 5 1
95 11 個月 75 7個月 35 3個月
90 10 個月 65 6個月 25 2個月
85 9個月 55 5個月 15 1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二)半年繳: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6個月 65 3個月 10 1
95 5個月 50 2個月
90 4個月 30 1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半年繳保費比例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
(三)季繳: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3個月 85 2個月 55 1個月 20 1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季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
GHL 8/10
【附件二】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給付比率 給付比率
一、腹部和消化系統 三、大腦神經系統
1.剖腹探查
50%
1.顱骨鑽孔術
48%
2.結腸切開術
65%
2.顱骨鑽孔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123%
3.腹膜膿瘍引流術
68%
3.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163%
4.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45%
4.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187%
5.闌尾切除術
58%
5.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187%
6.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80%
6.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193%
7.膽囊切除
82%
7.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153%
8.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74%
8.脊椎橫突起
20%
內視鏡 椎板切開術
9.肛門鏡,合併組織切
4%
9.因平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30%
10.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23%
10.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53%
11.胃鏡,合併組織切
22%
11.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23%
12.食道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7%
12.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47%
13.乙狀結腸,合併組織切片
22%
14.經皮下穿刺,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
9%
四、脫臼
15.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92%
1.踝關節復位術
17%
16.胰切除
107%
2.肘關節復位術
17%
17.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27%
3.指骨、掌復位術
17%
18.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180%
4.頸、下頷關節復位術
12%
19.扁桃腺切除
25%
5.膝蓋骨復位術
17%
20.扁桃腺切除,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7%
6.胸、鎖骨復位術
18%
21.內外痔、脫肛、全部手術切除
20%
7.趾骨、蹠骨、跗骨復位術
13%
22.外痔切除
20%
8.腕關節復位術
17%
23.痔瘻
17. 5%
24.肛裂
5%
五、耳部
25.剖腸切除
92%
1.針刺式骨膜穿刺術
7. 5%
26.全直腸肛門切除
137%
2.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137%
27.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型,併有無胃腸吻合術
78%
3.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小聽骨重建術
150%
28.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
78%
4.割除耳息肉
5. 5%
29.全胃切除,伴小腸移殖修復
167%
六、內分泌系統
二、截肢和關節切斷 1.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4%
1.手指截除術
25%
2.甲狀腺全切除術
97%
2.掌骨、蹠骨、跗骨截除術
45%
3.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157%
3.腳趾截除術
20%
4.踝關節截除術
73%
七、眼部
5.腕部截除術
53%
1.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併義眼植入
62%
6.前臂截除術
60%
2.一眼外肌倒口修復
22%
7.小腿截除術
80%
3.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瘻術及虹膜切除
78%
8.股骨截除術
87%
4.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78%
9.關節切除術
18%
5.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107%
10.肩、肘、股或膝關節切除術
38%
6.結膜、角膜、鞏膜異物去除
2%
11.肩、股、脊椎關節作關節固定、截除或成形術
75%
7.視網膜剝離
100%
12.肱骨截除術
80%
8.翼狀贅肉去除
15%
13.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253%
9.麥粒腫或霰粒腫瞼板腺囊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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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比率 給付比率
八、骨折 7.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31%
1.指骨
11%
8.氣管鏡,合併組織切
4%
2.掌骨
16%
3.蹠骨
15%
十三、皮膚
4.跗骨
13%
1.表皮膿袍癤子切開
5%
5.橈骨
29%
2.膿瘍需要住院治療
13%
6.尺骨
27%
3.自體移植皮膚手術
100%
7.尺骨和橈骨
40%
8.腓骨
25%
十四、乳部
9.脛骨
40%
1.乳房單側切除
50%
10.腓骨、脛骨
58%
2.乳房雙側切除
60%
11.肱骨
33%
3.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
113%
12.股骨
53%
腋窩下淋巴節摘除
13.鎖骨
18%
14.肩胛骨
19%
十五、泌尿系統
15.膝蓋骨
27%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83%
16.肋骨
10%
2.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
110%
17.一個或多個脊椎壓迫性骨折
38%
3.腎固定術
92%
4.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燒療法
83%
九、生殖系統 5.切取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100%
男性 6.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30%
1.睪丸切除術
35%
7.尿道狹窄切開手術
45%
2.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
80%
8.尿道內切開手術
23%
女性 9.完全切開法摘除攝護
80%
3.子宮頸切開、切除、截除
35%
10.上項由內窺鏡檢法
25%
4.診斷性子宮內膜搔刮
27%
11.上項由其它方法切
50%
5.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
100%
6.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87%
十六、疝氣
7.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
56%
1.單側疝氣
25%
8.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71%
2.根治手術包括注射治療單純性疝氣之癒合
37. 5%
9.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83%
3.二側性疝氣
50%
10.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37%
11.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進
83%
十七、穿刺術
1.腹腔之穿刺
12. 5%
十、血液、淋巴系統 2.胸腔或膀胱(導尿不計)
7. 5%
1.脾臟切除術
100%
3.耳鼓、囊腫關節或脊
5%
十一、心臟和循環系統 十八、腫瘤
1.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
167%
1.惡性瘤之外科切除,但粘液膜、皮膚或皮下組
50%
2.心肌切除術
200%
織之惡性瘤除外
3.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233%
2.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25%
4.單一瓣膜置換術
227%
3.潛毛竇或囊腫之切開
25%
5.二個瓣膜置換術
253%
4.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
20%
6.三個瓣膜置換術
300%
5.腱鞘囊腫
4%
6.除另有規定外須住院治療一個或多個良性瘤
13%
十二、呼吸系統 上述腫瘤比例包括X光線、鐳錠與同位素等放
1.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
153%
射線治療
2.氣胸
7%
3.一或多個鼻息肉切除
10%
十九、靜脈手術
4.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13%
1.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療之
20%
5.鼻竇切開
26%
全部操作
6.聲帶切除術
103%
2.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30%
GHL 10/10
【附件三】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K × (T-E-C)-C
R :經驗退費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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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48
15-19 48
20-24 61
25-29 91
30-34 94
35-39 97
40-44 107
45-49 122
50-54 133
55-59 161
60-64 201
65-69 239
70-75 303
 
0-14 52
15-19 52
20-24 66
25-29 100
30-34 103
35-39 106
40-44 116
45-49 134
50-54 145
55-59 176
60-64 220
65-69 260
70-75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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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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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162
15-19 162
20-24 205
25-29 308
30-34 317
35-39 326
40-44 359
45-49 413
50-54 449
55-59 542
60-64 678
65-69 804
70-75 1,019
 
0-14 177
15-19 177
20-24 224
25-29 336
30-34 346
35-39 356
40-44 392
45-49 450
50-54 490
55-59 591
60-64 740
65-69 877
70-7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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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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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174
15-19 174
20-24 221
25-29 331
30-34 341
35-39 351
40-44 386
45-49 443
50-54 482
55-59 582
60-64 729
65-69 864
70-75 1,096
 
0-14 190
15-19 190
20-24 241
25-29 361
30-34 372
35-39 383
40-44 421
45-49 484
50-54 526
55-59 635
60-64 795
65-69 943
70-75 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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