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每次事故給付
倍數如下所述,且最高以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天數為限:住院天數未超過三十天(含)者每
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住院天數超過三十天,且未超過九十天(含)者,超過部分每日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之一點二五倍;住院天數超過九十天者,超過部分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
」之一點五倍。
二、「加護病房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加護病房天數,每日給付
「加護病房日額」,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十一天為限。
三、「出國住院醫療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國,因疾病或傷害在國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在
國外住院天數,每日給付「出國住院醫療日額」,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十一天為限。
四、「出院療養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療養,本公司依該次「住院醫療日額」給付
天數,每日給付「出院療養日額」,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六十天為限,並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一次
給付。
五、「住院門診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接受住院治療所衍生前後二週內之有關門診時,本公司依實
際發生門診之次數,每次給付「住院門診費用」,惟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十五次為限。
六、「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實際手術部位,依外科手術類別
及住院醫療日額倍數表(詳附表)所列倍數,給付「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放射線治療(含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治療)時,則依
全身治療每次給付十倍之「住院醫療日額」之「手術費用」,局部治療每次給付五倍之「住院醫
療日額」之「手術費用」。
「手術費用」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五十倍之「住院醫療日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各項手術費用將分別計算。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給付較高一項手術類別倍數之
「手術費用」。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其「手術費用」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上六種給付方式,必須先以「住院醫療日額」為基本項目,再依要保人需求選擇自行搭配,並記載
於本保險單面頁。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診斷證明書
三、申領「加護病房日額」者,另具加護病房證明文件。
四、申領「出國住院醫療日額」者,另具國外住院證明文件。
五、申領「住院門診費用」者,另具門診證明文件。
六、申領「手術費用」者,另具外科手術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
七、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