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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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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每次事故」是指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
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期間未超過十四天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一切保險給付依
照保險利益表之規定辦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