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每次事故最高以給
付六十天為限。住院天數未超過三十天者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住院天數超過三十天者,超
過部分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之一點二五倍。
二、「加護病房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加護病房天數,每日給付「加
護病房日額」,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十一天為限。
三、「出國住院醫療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國,因疾病或傷害在國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在國外
住院天數,每日給付「出國住院醫療日額」,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十一天為限。
四、「出院療養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療養,本公司依該次「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天數
,每日給付「出院療養日額」,並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一次給付。
五、「住院門診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接受住院治療所衍生前後二週內之有關門診時,本公司依實際發
生門診之次數,每次給付「住院門診費用」,惟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十五次為限。
六、「救護車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接受住院治療必須使用救護車時,本公司依實際使用救護車次數,
每次給付「救護車費用」,惟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給付六次為限。
七、「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實際手術部位,依外科手術類別及住
院醫療日額倍數表(詳附表)所列倍數,給付「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放射線治療(含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治療)時,則依全身
治療每次給付十倍之「住院醫療日額」之「手術費用」,局部治療每次給付五倍之「住院醫療日額
」之「手術費用」。
「手術費用」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五十倍之「住院醫療日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各項手術費用將分別計算。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給付較高一項手術類別倍數之「手
術費用」。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其「手術費用」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上七種給付方式,必須先以「住院醫療日額」為基本項目,再依要保人需求選擇自行搭配,並記載於
本保險單面頁。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並應於被保險人出院後儘速送達本公司: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診斷證明書
三、申領「加護病房日額」者,另具加護病房證明文件。
四、申領「出國住院醫療日額」者,另具國外住院證明文件。
五、申領「住院門診費用」者,另具門診證明文件。
六、申領「救護車費用」者,另具使用救護車證明文件。
七、申領「手術費用」者,另具外科手術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協助本公司調閱有關資料,如:醫療
院所之病歷或就診記錄、帳單、警方或法院資料等。向醫院申請前項有關證明文件之費用,由被保險人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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