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I2 第二版 - 4
第 十 條 【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第五款「癌症」者,本公司按
「單位日額」的一百倍給付「癌症保險金」。所罹患之癌症若屬該款除外之「第一期何杰金氏
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或「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者,則以「單
位日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保險金」。
前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但若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
」或「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者,倘日後病情加重或惡化轉移而逾其範圍或另又罹患除
前述四項以外之癌症時,本公司給付差額倍數。
第十一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
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
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
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事故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日
數(不論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乘以「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
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 【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於辦理住院手續前曾經急診者,本公司按「單
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
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同
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
第二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被保險人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
公司按「單位日額」之「型別倍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
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請本契約第六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給付者,
本公司應予扣除,且前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而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
身故受益人者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二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使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
一時,本公司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
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