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
保險費: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
二、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治療。
三、罹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
。
第 六 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
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除前三十日(含)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超過三十
日部分,則按超過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 七 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
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
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且同一次住院期間最
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 八 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一之「
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分別給付。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含)器官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類別及單位日
額倍數表」所載倍數較高之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上(含)之手術時,其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手術若不在「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按「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手術節」之規定,以每五百點換算一倍(不足五百點者,按比例
計算)倍數核算「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 九 條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治療,並接受重大手術或經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
護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 十 條 【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第五款「癌症」者,本公司按
「單位日額」的一百倍給付「癌症保險金」。所罹患之癌症若屬該款除外之「第一期何杰金氏
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或「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者,則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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