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本契約除身故保險金外,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保險單或其謄本、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受
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申領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之各項保險金(含豁免保險費)者,應檢具醫療或
殘廢診斷書(須列明入、出院日期,或進出加護病房日期,或住院前後二週內之門診明細
記錄,或住院前急診記錄,或手術名稱或證明文件),且最後一次申領時(即所申領之各
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單位日額」之「型別倍數」時)應檢具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申領癌症相關保險金者,另應檢具病理檢驗或切片報告。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取其病歷抄(影)本。
受益人申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
司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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