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
出院補償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急診醫療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本險無解約金。
960914日三品字第00081號函備查
970115日三品字第00004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之疾病、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好健康終身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主終身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變。
本附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五歲之保單週日。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相關規章規範,以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手術別及單位日額倍表」中所之手術項目,「重大
手術」則指附表一所手術項目為 60 倍或按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比照後達
HHIR1 第一版 - 1
60 倍者。
本附約所稱「放射線治」係指專為治癌症,由放射線治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放射線
之合格醫專業人員所進之放射線治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效日起所開
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癌症以接受癌症篩檢或病採樣之日為準患符合下定義之
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
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
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酶之常增高。
二、冠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殘障
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
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
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檢驗確定符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
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
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本附約所稱「單位日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之保險額,倘爾後該
保險額有所變,則以變額為「單位日額」。
本附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入院診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之日
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院診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重複計入「住院日
」。
HHIR1 第一版 - 2
本附約所稱「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住進加護病房或
燒燙傷中心診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當日止之日。但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
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保險單批註所載生效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準用主約約定之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額準用主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
第 七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
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疾病或傷害及其併發症,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九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第二條約定之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
給付保險
一、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手術治、癌症放射線治
二、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患「重大疾病」。
HHIR1 第一版 - 3
第 十 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住院診時,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住院醫
保險」:
一、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乘以「單位日額」給付「
住院醫保險」。
二、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超過三十日者,除前三十日(含)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超過三十日
部分,則按超過三十日之住院日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醫保險」。
「住院醫保險」之給付,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合計最多以三百
十五日為限。
第十一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
時,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
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保險」,且同一保單年度同一
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最多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住院診,並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
別及單位日額倍表」所載倍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被保險
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一「手別及單位日
額倍表」中所載倍最高一項計算。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保險」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別及單位日額倍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核算給付額,但最高以十倍為限。
第十三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術
別及單位日額倍表」所載倍乘以「單位日額」的點二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保險
」,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
,本公司予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項(含)以上或次(含)以上手術時
,均按附表一「手術別及單位日額倍表」中所載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
門診手術時,如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前
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項(含)以上或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別及單位日額倍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核算給付額,但最高以十倍為限。
第十四條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住院診,並接受重大手術或經醫
師診斷確定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重大手術暨重大
疾病特別看護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 【出院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住院診後且已出院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
乘以「單位日額」的點五倍給付「出院補償保」。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
付日最多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第十六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住院診時,其於住院診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
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者,本公司按實
HHIR1 第一版 - 4
際門診日不論當日門診次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乘以「單位日額」的點二五倍給
付「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
第十七條 【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於辦住院手續前一週內曾經因與住院同一疾
病或傷害而急診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給付「急診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
付次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於辦住院手續前一週內或住院期間因與住院
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有緊急之需要,以救護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者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轉送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次
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且必須接受放射線治
不論當日放射線治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次計)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第二十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附約之各項保險給付,其合併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額時,本附約即終止。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10.妊娠毒血症。
11.先兆性產。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HHIR1 第一版 - 5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
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次(含)以上之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日間住院。
第二十三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或達終期日時,本附約的效終止。
第二十四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約時。
二、主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得終
止。
第二十五條 【減少單位日額】
HHIR1 第一版 - 6
要保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減少單位日額,但是減額後的單位日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日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止約定處
第二十六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改以繳方式辦,本公司
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約辦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
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的計算應
準用發現錯誤當時主約有關「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條款之約定辦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及相關資:須明入、出院日期,或進、出加護病房日期,或進、出燒燙傷
中心日期,或住院前、後週內之門診明細錄,或住院前急診記錄,或手術名稱及日期
或證明文件,或必要之篩檢或病採樣之檢查報告,或明治日期及次之癌症放射線
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三、係因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但書的情形而申保險時,另須檢具相關病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緊急醫轉送保險」時,除前項各款文件外,另須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
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HHIR1 第一版 - 7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HIR1 第一版 - 8
附表一
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
手術 手術項目 手術項目
手部、會陰、腳植皮 10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除術-直徑大於 2
公分
10
皮膚全層植補術 FTSG 10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腸移植 45
皮膚性腫瘤除及植皮術-直徑5
分以下
15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瓣移植 35
皮膚 性腫瘤 除及植皮術-直徑大
於5
20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肉移植 35
交指皮瓣移植術 10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骨移植 45
交掌皮瓣移植術 10
顯微血管游 瓣手術- 功能性肌
移植
45
交腳皮瓣移植術 15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筋膜瓣移植 35
交臂皮瓣移植術 15 顯微血管游瓣手術-腸系膜移植 45
多層皮膚移植 10 開排膿 1
肌肉或深部組織腫瘤除術及物取
出術
5 凍治 1
舌再接手術(限舌頭完全 20 淺部創傷處 1
部皮瓣手術 15 深部複雜創傷處-傷口長 10公分以上 2
唇部皮瓣手術 15 深部複雜創傷處-傷口長小於 10公分 1
腋下汗腺除術(二邊) 5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5公分以內 1
腹股溝皮瓣移植術 10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 5 分,10
公分以下
2
管形皮膚移植術 15 深部複雜臉部創傷處-超過 10公分 3
臉、頸部植皮 10 射治 1
臉部以外皮膚及皮下腫瘤摘除術 5 臉部創傷處-5公分以上 2
皮膚手術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除術-直徑2
分以下
5 臉部創傷處-小 5 1
皮下乳房除術 10 部份乳房除術-單側 10
乳房腫瘤除術-單側 5 部份乳房除術-雙側 10
乳房腫瘤除術-雙側 10 單純乳房除術-單側 10
乳癌根除術-單側 15 單純乳房除術-雙側 15
乳房手術
乳癌根除術-雙側 20
人工半髖關節再置換術 20 脊椎骨突除術 5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35 脊椎骨、盆骨骨折徒手位術 5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35 脊椎骨折開放性位術 20
人工肌鍵植入術 10 脊椎椎體搔爬術或除術 15
人工關節移除-股、肩、膝 10 骨瘻抑制術 10
人工關節移除-腕、踝、指、趾 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其他部位 5
十字韌帶重建術 15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骨盆、髖骨、肱骨、
股骨、尺骨、橈骨、脛骨、脊椎
10
十字韌帶修補術 10 骨片取術 10
下腿骨、上臂骨骨折徒手位術 5 骨或軟骨移植 10
下顎骨除術 10 骨盆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下顎骨骨折開放性 10 骨開窗術 10
下顎骨脫位位術 5 骨盤半斷術 25
下顎骨性腫瘍摘除術(併
15 骨整形術 15
下顎骨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
25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10
下顎骨斷 10
骨髓炎之死骨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
10
筋骨手術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10 區域筋膜除術 10
HHIR1 第一版 - 9
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30 斜角肌斷術 5
上顎骨性腫瘍摘除術(併
15 眼眶底開放性位術-自體植 15
上顎骨性腫瘍摘除術(併頸部清除
術)
25 眼眶底開放性位術-矽板植 10
上顎骨複雜開放性 15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一指,含趾
及受植部位準備)
60
上顎骨簡單開放性 10 軟組織性腫瘤除術(大或深) 15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10 軟組織性腫瘤廣泛 25
大腳趾外翻 10 部份關節置換術(併整型術) 15
大腿骨骨折徒手位術 5 脛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內視鏡腕道減壓術 5 脛骨粗結節除術或骨融合術 10
手、足骨摘除術 5
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位及關節
囊成形術
10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10 性骨瘤二次廣泛 35
半月軟骨部分除或修補術 10 性骨瘤廣泛除(一次) 30
四肢斷術-大腿 10 掌骨肌膜植入術 15
四肢斷術-小腿、上臂、前臂 10 掌骨骨折徒手位術 5
四肢斷術-指、趾 5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 10
四肢斷術-腕、踝 10 骨骼肌肉移植術 25
四頭肌腱斷縫合術 10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10 腕骨骨折徒手位術 5
全肘關節置換術 15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10
全股關節置換術 25 腕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全肩關節置換術 15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10 腕關節截斷術 10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10 腕關節整形術 10
全腕關節置換術 15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全膝關節置換術 25 除術或關節囊除術-股關節 15
全踝關節置換術 15
除術或關節囊-肩節、肘
關節、腕關節或踝關節
10
除術 5 除術或關節囊除術-指趾 10
骨骨折固定術(膠布固定法) 5 除術或關節囊除術-膝關節 10
肌炎手術-其他部位 5 腱、韌帶皮下斷手術 5
肌炎手術-腰肌炎臂肌炎或大腿肌炎 10 腱、韌帶皮下斷縫合術 10
肌腱開或筋膜 10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5
肌腱固定術 10 跟腱斷縫合術 10
肌腱或韌帶完全斷修補 5 跟鍵斷重建術 10
肌腱或韌帶完全斷修補 10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10
肌腱或韌帶修補(囊內) 10 鼻骨骨折閉鎖位術 5
肌腱放長術 10
瘢痕攣縮鬆弛術(限有顯著運動限制者
10
肌腱修補術 10 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 15
肌腱移植術 10 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 10
肌腱黏 5 膝蓋骨(髕骨)位置重整術 10
肌腱轉移或移位 10 膝蓋骨除術 10
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肘關節固定術 15 膝關節固定術 15
肘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膝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肘關節截斷術 10 膝關節截斷術 10
肘關節整型術 15 膝關節整形術 15
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15 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10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5 踝骨骨折徒手位術 5
HHIR1 第一版 - 10
足踝韌帶修補術 10 踝關節固定術 15
足踝關節內、外或後踝之雙踝或三踝
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踝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拇指重建手術 25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 15 踝關節截斷術 10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術 10 踝關節整形術 10
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10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板機指手術 5 骨頭除術 10
肱骨粗或骨幹或踝部骨折開放性
位術
10 頸部瘻管、頸部囊腫摘出 10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頸部性腫 10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位術 15 矯正骨術 10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位術(含肌肉血
管骨移植)
20
臀大肌、肩三角肌纖維化(攣縮)鬆弛
10
股骨頭壞死鑽手術 10 斷肢再接手術 50
股關節固定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一隻手指 25
股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斷指再接手術-二隻手指 40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斷指再接手術-三隻手指 55
股關節截斷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五隻手指 60
股關節整型術 20 斷指再接手術-四隻手指 60
肩峰成形術 5 端成形術-大腿、小腿、上臂、前臂 10
肩旋轉袖破修補術 10 斷端成形術-指、趾 5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10
肩關節固定術 15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10
肩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臏骨韌帶斷重建術 10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臏骨韌帶斷縫合術 10
肩關節截斷術 15 鎖骨骨折固定術 5
肩關節整形術 15 鎖骨骨折開放位術 10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鎖骨摘除術 10
前臂骨骨折徒手位術 5 雙頭肌腱斷縫合術 10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開術 10 顏面骨移植術(限外傷腫瘍摘除) 15
指、趾骨骨折徒手位術 5 顎骨、口蓋、舌性腫瘤摘除 5
指、趾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5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10
指、趾關節固定術 10 顎關節強直解除術 10
指、趾關節脫位徒手位術 5 顎關節授動術 10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5 蹠骨骨折徒手位術 5
指、趾關節截斷術 5 髖臼骨折開放性位術 10
指關節側韌帶除術 10 髖關節除成形術 15
根帶蒂皮瓣移植 15 顴骨封閉性 5
徒手關節授動術 5 顴骨開放性位-複雜 15
根蒂皮瓣分 10 顴骨開放性位-簡單 5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 5 趾甲部分摘除併母組織除術 1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位術 10
葉切 30 粘膜下鼻甲除術-雙側 10
葉切 35
單純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除)
5
下鼻甲成型術 10 開術 10
上頷骨除術-全部 25 喉成形術-純性 10
上頷骨除術-部份 20 喉成形術-雜性 15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 15 咽切除術 35
上頷竇開術 10 喉軟骨整形術-單純性 10
上頷竇造口術 5 喉軟骨整形術-複雜性 15
上頷竇與篩竇開術 15 喉膺重建 20
呼吸器手術
口腔鼻腔瘻管修補術 10 萎縮性鼻炎手術 5
HHIR1 第一版 - 11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單側 10 開胸探查術 15
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雙側 10 經上顎鼻後孔閉修補 10
支氣管瘻管閉鎖術 30 經內視鏡做杓軟骨 10
支氣管內擴張術 5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除術 15
支氣管鏡併做腫瘤(摘)除 20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除術(併粘膜骨
膜瓣重建術)
20
水平式喉部份除術 25 經外側篩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 15
舌骨囊腫 10 經胸迷走神經斷術 15
全肺除及胸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
35 經軟顎鼻探查術 10
全副鼻竇除術 15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修補 10
全喉除術 25 經鼻外篩竇除術 15
全喉除術(併氣管食道手術) 35 經鼻鼻後孔閉修補 10
全喉除術(併頸巴腺根除術) 40 腮弓囊腫 10
多竇副鼻竇手術 15 腫瘤除從上額竇、篩竇 10
軟骨截除術或杓軟骨固定術 15 腫瘤除從額竇 15
肺全除術 35 鼻中膈穿孔縫合術 10
肺合併臟器 30 鼻中膈造形術 10
肺袖式 35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單側 10
肺單元除術 30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雙側 15
肺楔或部份除術 25 鼻中膈膿瘍或血腫引 5
肺膜剝脫術 30 鼻內性腫除術 20
肺膿瘍開術 10 鼻內篩骨竇手術 10
門脈減壓術 20 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 5
前額竇除術 15 鼻甲 5
前額竇骨成形術 20 鼻甲電燒灼 5
前額竇骨成形術及脂肪填 20 鼻甲黏膜除術 5
前額竇開窗術 15 鼻成形術(限外傷引起之鼻變形) 15
垂直式(側方或前方)喉部份除術 25 腫瘤除術 25
後鼻孔閉鎖症開放術 10 鼻後孔成形術-經口 20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物除去術-
氣管鏡
5 鼻後孔成形術-經鼻 10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物除去術-
開胸術
25 除術 5
氣管內腔置管術 10 鼻骨折開放性 15
氣管支氣管再造術 25 鼻粘解除 5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鼻腫瘤除並植皮 10
氣管永久造孔術 10 鼻與顎囊腫 15
氣管造口整形術 15 蝶竇手術 10
氣管膺重建 25
複雜性喉直達鏡(併聲帶或會厭軟骨腫
除)
10
胸骨或骨骨折開放位手術 15 機能性喉頭軟骨整形術(型性) 10
胸腔成形術(併肌肉移植或人工網膜
修補術)
25 巴腺根除術 25
胸腔鏡膜黏合術 15 開術 15
胸腺除術 20 翼管神經除術 15
擴創術 10 聲帶上部份喉除術 20
胸膜內(外)肺鬆解術(術) 25 聲帶內 Teflon注射 10
胸壁除術(10公分以上) 20 額竇前壁除術 15
胸壁除術(小於 10 公分) 15 懸壅顎形術 15
胸壁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35 竇瘻管修 5
側鼻開腫瘤摘除術(併顏面骨
術)
25 顱顏合併手術 35
探查式肺開術 15 一般性支氣管鏡除腫瘤或疤痕 5
HHIR1 第一版 - 12
囊鼻腔造瘻術 10 內視鏡喉頭物取出術 1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 10 氣管開造口術 3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併顏面骨
位術)
20 胸管插管 2
術後頰囊腫摘出術 10 道氣球擴張術 4
粘膜下中膈矯正術(S.M.R 10 導管裝置術 1
粘膜下鼻甲除術-單側 10 複雜性支氣管鏡除腫瘤或疤痕 10
Valsalva-Sinus 瘻管之修補手術 35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和完全剝出-
雙側
15
二尖瓣擴張術 35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 10
三個瓣膜換置 60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45
下腹動脈或子宮動脈結紮與分 10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55
小隱靜脈在隱-膝膕靜脈交接處的結
紮和分
10 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60
心內腫瘤除及繞道手術 35 室中隔缺損(VSD)修補手術 45
心包膜除術 20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如 Luinton法) 15
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5
(腹)部動靜瘻管之除移植及修補-
升主動脈
35
心房-肺動脈迴成形術 60
(腹)部動靜瘻管之除移植及修補-
主動脈弓、主動脈
40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50 胸腔鏡心包膜開窗術 25
心臟植入 60 動脈內膜除術 20
心臟摘取 20 動脈栓除術 10
心臟縫補術 25 動脈縫合 15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 35 動靜脈之血管插管(Scribner 型) 5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
50 探查性心包膜開術 15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10 探查性開心術(含移除物) 25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20 腔靜脈回右心房常之修補手術 45
血液透析用之血管插管(自靜脈到靜
脈)
5 經皮穿腔心臟中膈肌除術 10
血管吻合術 15 經動脈導管之栓除術 10
個瓣膜換置 55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10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25 靜脈曲張之縫合、結紮或剝除 5
肺動脈結紮 25 靜脈血栓除術 10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35
頸(肢體)動靜瘻管之除移植及修補
(右繞道手術)
15
股靜脈結紮 10 頸動脈之結紮 1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和完全剝
出-單側
10 頸動脈體瘤除術 20
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和完全剝
出-雙側
15 頸靜脈結紮 10
循環器手術
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和完全剝
出-單側
10 瓣膜成形術 40
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15 結核性巴腺炎瘻管 5
由胸骨開進入取出 15 腋下巴腺腫除術 5
由胸骨開進入縱膈腔開術(併探
查或引
15 巴腺清除術 10
由胸部穿過膜進入取出 15 脾腎靜脈分術(含脾摘除) 15
由胸部進入縱膈腔開術(併探查或
15 除術 15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5 脾臟修補術 15
由頸部進入取出 10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造血與
系統手術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開術(併探查或
10 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20
HHIR1 第一版 - 13
自體脾再植 10 腹股溝巴腺腫除術 5
性複雜縱膈腔腫瘤除(5 公分以
上)
25 巴腺腫根治清除術 10
性縱膈腔腫瘤 20 腹腔鏡 Nissen氏胃摺疊術 20
後腹膜腔巴腺除術 15 橫膈摺疊術 15
骨盆腔巴腺除術 20 縱膈膜開術 15
巴囊腫去除術 10 髖鼠蹊部巴根除術-單側 15
性縱膈腔腫瘤 30 髖鼠蹊部巴根除術-雙側 20
Hartmann氏直腸手術 25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Y型內部吻合術 20
Roux-En-Y 總肝管腸吻合術 15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吻合術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