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IR0 第零版 - 1
三
三三
三 商
商商
商 美
美美
美 邦
邦邦
邦 人
人人
人 壽
壽壽
壽 保
保保
保 險
險險
險 股
股股
股 份
份份
份 有
有有
有 限
限限
限 公
公公
公 司
司司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好 健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好 健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好 健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好 健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急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保 險 金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備查文號:96.09.14三品字第00081號函
※ 本
※ 本※ 本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本 險 之 疾 病 、 重 大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 8 0 0
08 0 008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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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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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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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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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本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 同意 ,附 加於
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 ,以 作有 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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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 超過 六個 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附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 日起 所發 生之
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 而蒙 受之 傷害
。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 、私 立及 財團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 式辦 理住 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 法執 業者 為限 。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列之 手術 項目 ,「 重大
手術」則指附表一所列手術項目為 60 倍 或 按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約 定 比 照 後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