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條 【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除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外 , 另 按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或 燒 燙 傷 中 心 日
數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的 二 倍 給 付 「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 , 且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最 多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
第 十二條 【 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 並 接 受 手 術 時 , 本 公 司 按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所 載 倍 數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給 付 「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 含 ) 以 上 手 術 時 , 其 各 項 「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應 分 別 計 算 。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 含 )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 按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中 所 載 倍 數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
同 一 次 住 院 期間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之 手 術 時 , 其 「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 若 不 在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 本 公 司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倍 數 , 核 算 給 付 金 額 , 但 最 高 以 六 十 倍 為 限 。
第十三 條 【 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於 門 診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所 載 倍 數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的 零 點 二 五 倍 給 付 「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 但 門 診 接 受 牙 齒 治 療 、 牙 齒 手 術 、 裝 設 義 齒 、 義 肢 、 義 眼 、 眼 鏡 、 助 聽 器 或 其 他 附 屬 品 者
, 本 公 司 不 予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日 門 診 手 術 中 接 受 兩 項 ( 含 ) 以 上 或 兩 次 ( 含 ) 以 上 手 術 時
, 均 按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中 所 載 倍 數 最 高 一 項 計 算 , 其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
被 保 險 人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 或 因 此 引 起 的 併 發 症 , 必 須 接 受 二 次 ( 含 ) 以 上 手 術 項 目 相 同 的
門 診 手 術 時 , 如 兩 次 門 診 手 術 日 期 間 隔 未 超 過 六 十 日 者 , 均 視 為 同 一 次 門 診 手 術 , 本 公 司 按 前
項 「 同 一 日 門 診 手 術 中 接 受 兩 項 ( 含 ) 以 上 或 兩 次 ( 含 ) 以 上 手 術 」 之 給 付 方 式 辦 理 。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 若 不 在 附 表 一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日 額 倍 數 表 」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 本 公 司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倍 數 , 核 算 給 付 金 額 , 但 最 高 以 六 十 倍 為 限 。
第 十 四 條 【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 並 接 受 重 大 手 術 或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時 , 本 公 司 按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給 付 「 重 大 手 術 暨 重 大
疾 病 特 別 看 護 保 險 金 」 。 但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最 多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
第 十 五 條 【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後 且 已 出 院 者 , 本 公 司 按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的 零 點 五 倍 給 付 「 出 院 補 償 保 險 金 」 。 但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最 多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
第 十 六 條 【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 其 於 住 院 診 療 前 一 日 起 算 二 週 內 及
出 院 翌 日 起 算 二 週 內 , 因 診 療 與 其 住 院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為 目 的 而 接 受 門 診 診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實
際 門 診 日 數 ( 不 論 當 日 門 診 次 數 為 一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日 計 ) 乘 以 「 單 位 日 額 」 的 零 點 二 五 倍 給
付 「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
第十七 條 【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癌 症 且 必 須 接 受 放 射 線 治 療
( 不 論 當 日 放 射 線 治 療 次 數 為 一 或 多 次 , 均 以 一 次 計 ) 時 , 本 公 司 按 「 單 位 日 額 」 的 二 倍 給 付
「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第 十 八 條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