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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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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薪 資 保 險 金
薪 資 保 險 金薪 資 保 險 金
薪 資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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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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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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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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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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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 、 附 著 之 要保書、被保險 人 名 冊 、 批註及其他約定 書 , 暨 與 本保險契約有關 之 勞 動 基
準法及 勞 工保險 條 例相關規 定 條文,均 為 本保險 契 約 (以下 簡 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 分 。
本契約的解釋 , 應 探 求 契約當事人的真 意 , 不 得 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 ; 如 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 於 被 保
險人的 解 釋為原 則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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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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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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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 所 稱「要 保 人」是指 要 保單位。
本契約 所 稱「被 保 險人」是 指 本契約所 附 被保險 人 名 冊內所 載 之被保險 員 工。
本契約所稱「 被 保 險 員 工」是指經要保 單 位 所 聘 僱領有固定薪金 的 正 式 員 工,年齡在十五 足 歲 以 上
且已參 加 勞工保 險 迄今仍繼 續 有效,並 具 備本公 司 與 要保人 所 約定的條 件 者。
本契約 所 稱「團 體 」是指具 有 五人以上 且 非以購 買 保 險而組 織 之下列之 一 團體:
一、有 一 定雇主 之 員工團體 。
二、依 法 成立之 合 作社、協 會 、職業工 會 、聯合 團 體 、或聯 盟 所組成之 團 體。
三、債 權 、債務 人 團體。
四、依規定得 參 加 公 教 人員保險、勞工 保 險 、 軍 人保險、農民健 康 保 險 或 依勞動基準法、 勞 工 退 休
金條例 規 定參加 退 休金計畫 之 團體。
五、中 央 及地方 民 意代表所 組 成之團體 。
六、凡 非 屬以上 所 列而具有 法 人資格之 團 體。
本契約 所 稱「職 業災害」,是 指被保 險 人由於就 業 場所之建 築 物、設 備、原 料、材 料、化 學 物品、氣
體、蒸氣、粉 塵 等 作 業 活動及其他職業 上 原 因 而 致員工身故、殘 廢 、 傷 害 或疾病之事故, 或 其 他 經
台閩地 區 勞工保 險 局(以下 簡 稱勞保局 ) 審定為 職 業 災害之 事 故,且已 由 勞保局予 以 給付者 。
本契約 所 稱「投 保 薪資」,是指本 契 約之「 勞 工保險月 投 保薪資」 及 「職業 災 害 保險月 投 保薪資」。
本契約 所 稱「 平 均月投 保 薪 資」,是指被 保 險人最近 六 個月向 本 公司投保 之「職業災害保險月 投保薪
資」的 月 平均數 , 如投保未 滿 六個月者 , 以其實 際 投 保經過 月 數計算其 月 平均數。
本契約 所 稱「 勞 工保險 月 投 保薪資 」,是 指比照 勞 工保險條 例 有關薪 資 之認定標 準,並 按 有效之分 級
表所對 照 之金額 。
本契約 所 稱「職業 災 害保險 月 投保薪資 」,是指比 照勞動基 準 法有關 工 資之定義 及 解釋所核 計 並向本
公司投 保 之金額 。
本契約 所 稱「 指定醫院」,是 指 與勞保局 或 中央健 康 保 險局簽 訂 合約,辦 理勞工 保 險、全民健康保 險
門診或 住 院診療 業 務之醫療 院 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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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
】】
】
本契約 的 保險期 間 ,以本契 約 保險單上 所 載日時 為 準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發給 每 位 被 保 險人保險證或保 險 手 冊 , 載明被保險人姓 名 、 保 險 商品名稱、保單 號 碼 、 保
險範圍 、 保險期 間 、保險金 額 、本公司 服 務電話 及 被 保險人 具 有撤銷其 同 意投保之 權 利。
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遭受 第 二 條 約 定之職業災害, 而 致 殘 廢 、死亡、不能工 作 或 喪 失
工作能 力 時,本 公 司依照本 契 約的約定 , 給付保 險 金 。
85.04.01 台財保第 851786287 號函核准
102.07.05 三品字第 00199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