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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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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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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職 業 災 害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薪 資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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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資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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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保 險 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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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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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 、 附 著 之 要保書、被保險 人 名 冊 、 批註及其他約定 書 , 暨 與 本保險契約有關 之 勞 動 基
準法及 勞 工保險 條 例相關規 定 條文,均 為 本保險 契 約 (以下 簡 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 分 。
本契約的解釋 , 應 探 求 契約當事人的真 意 , 不 得 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 ; 如 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 於 被 保
險人的 解 釋為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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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 所 稱「要 保 人」是指 要 保單位。
本契約 所 稱「被 保 險人」是 指 本契約所 附 被保險 人 名 冊內所 載 之被保險 員 工。
本契約所稱「 被 保 險 員 工」是指經要保 單 位 所 聘 僱領有固定薪金 的 正 式 員 工,年齡在十五 足 歲 以 上
且已參 加 勞工保 險 迄今仍繼 續 有效,並 具 備本公 司 與 要保人 所 約定的條 件 者。
本契約 所 稱「團 體 」是指具 有 五人以上 且 非以購 買 保 險而組 織 之下列之 一 團體:
一、有 一 定雇主 之 員工團體 。
二、依 法 成立之 合 作社、協 會 、職業工 會 、聯合 團 體 、或聯 盟 所組成之 團 體。
三、債 權 、債務 人 團體。
四、依規定得 參 加 公 教 人員保險、勞工 保 險 、 軍 人保險、農民健 康 保 險 或 依勞動基準法、 勞 工 退 休
金條例 規 定參加 退 休金計畫 之 團體。
五、中 央 及地方 民 意代表所 組 成之團體 。
六、凡 非 屬以上 所 列而具有 法 人資格之 團 體。
本契約 所 稱「職 業災害」,是 指被保 險 人由於就 業 場所之建 築 物、設 備、原 料、材 料、化 學 物品、氣
體、蒸氣、粉 塵 等 作 業 活動及其他職業 上 原 因 而 致員工身故、殘 廢 、 傷 害 或疾病之事故, 或 其 他 經
台閩地 區 勞工保 險 局(以下 簡 稱勞保局 ) 審定為 職 業 災害之 事 故,且已 由 勞保局予 以 給付者 。
本契約 所 稱「投 保 薪資」,是指本 契 約之「 勞 工保險月 投 保薪資」 及 「職業 災 害 保險月 投 保薪資」。
本契約 所 稱「 平 均月投 保 薪 資」,是指被 保 險人最近 六 個月向 本 公司投保 之「職業災害保險月 投保薪
資」的 月 平均數 , 如投保未 滿 六個月者 , 以其實 際 投 保經過 月 數計算其 月 平均數。
本契約 所 稱「 勞 工保險 月 投 保薪資 」,是 指比照 勞 工保險條 例 有關薪 資 之認定標 準,並 按 有效之分 級
表所對 照 之金額 。
本契約 所 稱「職業 災 害保險 月 投保薪資 」,是指比 照勞動基 準 法有關 工 資之定義 及 解釋所核 計 並向本
公司投 保 之金額 。
本契約 所 稱「 指定醫院」,是 指 與勞保局 或 中央健 康 保 險局簽 訂 合約,辦 理勞工 保 險、全民健康保 險
門診或 住 院診療 業 務之醫療 院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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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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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條
【
【【
【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
】】
】
本契約 的 保險期 間 ,以本契 約 保險單上 所 載日時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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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公司應發給 每 位 被 保 險人保險證或保 險 手 冊 , 載明被保險人姓 名 、 保 險 商品名稱、保單 號 碼 、 保
險範圍 、 保險期 間 、保險金 額 、本公司 服 務電話 及 被 保險人 具 有撤銷其 同 意投保之 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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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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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遭受 第 二 條 約 定之職業災害, 而 致 殘 廢 、死亡、不能工 作 或 喪 失
工作能 力 時,本 公 司依照本 契 約的約定 , 給付保 險 金 。
85.04.01 台財保第 851786287 號函核准
102.07.05 三品字第 00199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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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契約的保險 費 , 是 按 被保險人名冊所 列 載 的 個 別「勞工保險月 投 保 薪 資 」暨「職業災害 保 險 月 投
保薪資 」 分段核 計 每期應交 付 的保險費 , 並應詳 列 於 該項名 冊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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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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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 納 的第二 期 以後保險 費,應 照本契約 所 載交付 方 法及日期,向 本 公司所 在 地或指定 地 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 員 前 往 收 取,並交付本公 司 開 發 之 憑證。第二期以 後 分 期 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 , 半 年
繳者,自催告 到 達 翌 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 期 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 不 另 為 催告,自保險單 所 載 交 付
日期之 翌 日起三 十 日內為寬 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 構 轉 帳 或 其他方式交付第 二 期 以 後 的分期保險費者 , 本 公 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 約 定 受
領保險 費 時,應 催 告要保人 交 付保險費 , 自催告 到 達 翌日起 三 十日內為 寬 限期間。
逾寬限 期 間仍未 交 付者,本契約 自 寬限期 間 終了翌日 起 停止效力。如 在 寬限期 間 內發生保 險 事故時,
本公司 仍 負保險 責 任,但應 由 給付保險 金 內扣除 本 契 約該被 保 險人欠繳 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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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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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
要保人在訂立 本 契 約 時 ,對於本公司要 保 書 書 面 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 據 實 說 明,如有故意隱 匿 、 或 因
過失遺漏或為 不 實 的 說 明,足以變更或 減 少 本 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 者 , 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 , 其 保 險
事故發 生 後亦同 。 但危險的 發 生未基於 其 說明或 未 說 明的事 實 時,不在 此 限。
被保險人於要 保 人 申 請 投保或加保時, 對 於 本 公 司的書面詢問的 告 知 事 項 應據實說明,如 有 故 意 隱
匿、或因過失 遺 漏 或 為 不實的說明,足 以 變 更 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 險 的 估 計者,本公司得 解 除 該 被
保險人部分之 保 險 契 約 效力,而且不退 還 所 繳 保 險費,其保險事 故 發 生 後 亦同。但危險的 發 生 未 基
於其說 明 或未說 明 的事實時 , 不在此限 。
前二項 解 除權, 自 本公司知 有 解除之原 因 後,經 過 一 個月不 行 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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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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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資 格 限 制 】
【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資 格 限 制 】【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資 格 限 制 】
【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資 格 限 制 】
員工參 加 保險時 , 必須在職 從 事正常工 作 。
員工因故於契 約 生 效 日 未能正常工作時 , 得 自 恢 復正常工作之日 起 三 十 日 內參加本保險。 逾 三 十 日
申請參 加 者,須 提 供健康證 明 文件並經 本 公司同 意 後 始得參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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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保人因所屬 人 員 異 動 而申請加保時, 應 以 書 面 通知本公司,自 通 知 到 達 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 生 效 ,
如通知 起 保日期 在 後,則自 該 起保日零 時 起生效 。
要保人因所屬 人 員 離 職 ,退休或其他原 因 而 退 保 時,應以書面通 知 本 公 司 ,被保險人資格 自 通 知 到
達之翌 日 零時起 喪 失,如通 知 退保日期 在 後,則 自 該 退保日 零 時起喪失 , 其保險效 力 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 受 職 業 災 害以外原因致身 故 而 喪 失 被保險人資格時 , 本 公 司 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 滿 期 之
保險費 予 要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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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契約在被保 險 人 數 少 於五人,或少於 有 參 加 保 險資格人數的百 分 之 百 時 ,本公司得終止 本 契 約 ,
並按日 數 比例返 還 未滿期之 保 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 力 自 通 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 終 止 。 終止前發生保險 事 故 時 , 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 險 金 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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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 險 與 投 保 薪 資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與 投 保 薪 資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危 險 與 投 保 薪 資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 危 險 與 投 保 薪 資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保人或被保 險 人 由 於 工作場所、設備 、 業 務 種 類或其他變更, 致 危 險 有 顯著增加時,要 保 人 應 於
兩週內 通 知本公 司 ,要保人 怠 於通知時 , 對本公 司 因 此所受 之 損失,應 負 賠償責任 。
本公司 接 到前項 通 知後一個 月 內,得根 據 危險增 加 的 程度要 求 增加保險 費 或將本契 約 終止。
危險顯 著 減少時 , 要保人或 被 保險人得 請 求本公 司 重 新核定 保 費。
被保險人的投 保 薪 資 如 有變更時,要保 人 應 即 時 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 本 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 應 自 投 保
薪資變更之日 起 , 依 第 六條約定,重新 計 算 應 交 付之保險費。因 前 述 投 保 薪資變更,致保 險 費 有 短
繳或溢 繳 情事者 , 要保人與 本 公司應就 其 差額補 繳 或 返還。
要保人 怠 為前項 通 知,且保 險 事故已發 生 時,本 公 司 依下列 約 定辦理:
一、按變更後 的 投 保 薪 資,依第十五條 至 第 十 九 條之約定核算, 致 本 契 約 之各項保險給付 增 加 時 ,
本公司 就 該增加 部 分,不負 給 付責任。
二、按變更後 的 投 保 薪 資,依第十五條 至 第 十 九 條之約定核算, 致 本 契 約 的各項保險給付 減 少 時 ,
本公司 僅 就減少 後 的給付金 額 予以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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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 投 保薪資 變 更,致保 險 費有溢繳 情 事者, 本 公 司應就 其 差額返還 予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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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 應 依本公 司 的要求, 提 供前項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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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遭受第二 條 約 定 之 職業災害時,要 保 人 、 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 於 知 悉
職業災害事故 發 生 後 十 日內將事故狀況 及 被 保 險 人的傷害程度, 通 知 本 公 司。並於通知後 儘 速 檢 具
所需文 件 向本公 司 申請給付 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 齊 前 項 文 件後十五日內給 付 之 。 但 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 之 事 由 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 限 內 為
給付者 , 應按年 利 一分加計 利 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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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遭受第 二 條 約 定 之職業災害而致 身 故 時 , 本公司按四十五 個 「 平 均
月投保 薪 資」之 金 額並適用 第 十九條約 定 一次給 付 「 身故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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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薪 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薪 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薪 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遭受第 二 條 約 定 之職業災害致不 能 工 作 , 經勞保局核定應 發 給 「 職
業傷害補償費 或 職 業 病 補償費」時,本 公 司 依 勞 保局所核定之該 項 傷 病 期 間,每日依被保 險 人 名 冊
所列載 之 該被保 險 人「職業 災 害保險月 投 保薪資 」的 三十分 之 一計算,按月給付「薪資保險金」,並
適用第 十 九條約 定 給付「薪 資 保險金」,此項 保 險金給 付 期間,最 長 以兩年 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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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倘被保險人領 滿 二 年 第 十六條約定之「 薪 資 保 險 金」後,仍未能 痊 癒 , 經 「指定醫院」診 斷 , 審 定
為喪失原有工 作 能 力 , 且不合第十八條 之 殘 廢 給 付標準者,本公 司 按 四 十 個「平均月投保 薪 資 」 之
金額, 並 適用第 十 九條約定 一 次給付「 喪 失工作 能 力 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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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因遭受第 二 條 約 定 之職業災害於治 療 終 止 後 ,經勞保局審定 其 身 體 遺
存殘廢並予失 能 給 付 者 ,本公司依其審 定 之 失 能 給付標準日數, 每 日 按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的 三 十
分之一 計 算,並 適 用第十九 條 約定一次 給 付「殘 廢 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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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條 件 】
【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條 件 】【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條 件 】
【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條 件 】
第十五條至第 十 八 條 的 各項保險金給付 , 被 保 險 人應先向勞保局 申 領 其 依 勞工保險條例規 定 應 得 之
賠償,迨該賠 償 金 額 確 定,本公司就前 述 各 條 約 定應給付之保險 金 額 扣 除 其已向勞保局申 領 之 金 額
後,給 付 其差額 。
前項情形,無 論 勞 保 局 係以一次給付或 年 金 給 付 之方式給付賠償 金 予 被 保 險人,本公司均 按 被 保 險
人依一 次 給付之 方 式所得領 取 之賠償金 額 ,作為 前 項 所述應 扣 除已向勞 保 局申領之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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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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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手 續 】
【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手 續 】【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手 續 】
【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手 續 】
被保險人於本 契 約 有 效 期間內遭受第二 條 約 定 之 職業災害時,受 益 人 應 檢 具下列文件,於 勞 工 保 險
給付後 向 本公司 申 請保險金 。
一、保 險 金申請 書 。
二、死 亡 診斷書 或 勞工保險 失 能(殘廢 ) 診斷書 。
三、職 業 災害認 定 證明文件 。
四、勞 工 保險給 付 證明文件 。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保 險 效
【 保 險 效【 保 險 效
【 保 險 效 力 的 終 止 】
力 的 終 止 】力 的 終 止 】
力 的 終 止 】
本公司 給 付「身故 保 險金」、「 喪 失工作 能 力保險金 」、或 被保險 人 領取「 殘 廢保險金 」後 而無法 繼 續
從事工 作 者,該 被 保險人的 保 險效力即 行 終止。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被保險 人 因下列 原 因而致死 亡、殘 廢、不能工 作 或喪失工 作 能力時,本 公 司不負給 付 保險金 的 責 任 。
一、凡於本保險生效前發生之事故,日後經「指定醫院」確認或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致者。
二、職 業 災害係 因 要保人故 意 行為導致 者 。
三、職業災害 因 被 保 險 人故意行為導致 者 , 本 公 司對該被保險人 不 負 賠 償 責任,但其他受 害 之 被 保
險人, 本 公司仍 負 賠償之責 。
四、戰 爭 (不論 宣 戰與否)、內亂 及 其他類 似 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 另 有約定 者 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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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 原 子或核 子 能裝置所 引 起的爆炸 、 灼熱、 輻 射 或污染 。 但契約另 有 約定者不 在 此限。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身故保 險 金受益 人 以勞動基 準 法規定之 遺 屬受領 死 亡 補償之 順 位為限,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薪資保險金、 喪 失 工 作 能力保險金和殘 廢 保 險 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 險 人 本 人 ,本公司不受理 其 指 定 或
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 時 , 如 本 契約保險金尚未 給 付 或 未 完全給付予該被 保 險 人 , 則以該被保險人 之 身 故 受
益人為 該 部分保 險 金之受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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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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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
】】
】
受益人 故 意導致 被 保險人遭 受 第二條約 定 之職業 災 害 者,喪 失 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 因 該 受 益 人喪失受益權, 而 致 無 受 益人受領保險金 額 時 , 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 險 人 遺
產。如有其他 受 益 人 者 ,喪失受益權之 受 益 人 原 應得之部份,按 其 他 受 益 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 其 他 受
益人。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保人得在保 險 期 間 屆 滿日的兩週前通 知 本 公 司 續保,經雙方議 定 續 保 條 件後,續保的始 期 以 原 契
約屆滿 日 的翌日 零 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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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經 驗
經 驗經 驗
經 驗 退 費 】
退 費 】退 費 】
退 費 】
本契約 之 經驗退 費 計算公式 訂 定如「附 表 一」。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 法 令 修 訂 】
【 法 令 修 訂 】【 法 令 修 訂 】
【 法 令 修 訂 】
本契約有效期 間 內 , 因 相關法令修訂, 以 致 本 公 司保險責任變動 時 , 本 公 司應依勞工保險 主 管 機 關
之核定 , 就本契 約 有關條款 重 新修訂。
要保人 如 不同意 , 本契約視 為 終止,本 公 司應按 日 數 比例返 還 未滿期之 保 險費。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要保人 的 住所有 變 更時,應 即 以書面通 知 本公司 。
要保人 不 為前項 通 知者,本 公 司之各項 通 知,得 以 本 契約所 載 要保人之 最 後住所發 送 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時 效 】
【 時 效 】【 時 效 】
【 時 效 】
由本契 約 所生的 權 利,自得 為 請求之日 起 ,經過 兩 年 不行使 而 消滅。
第
第第
第
三 十
三 十三 十
三 十
條
條條
條
【 批 註 】
【 批 註 】【 批 註 】
【 批 註 】
本契約內容的 變 更 , 或 記載事項的增刪 , 除 第 二 十三條規定者外 , 應 經 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 書 面 同
意,並 由 本公司 即 予批註或 發 給批註書 。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契約涉訟 者 , 同 意 以要保人住所地 地 方 法 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 要 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 國 境 外
時,以本公司 總 公 司 所 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 一 審 管 轄法院。但不得 排 除 消 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 條 及 民
事訴訟 法 第四百 三 十六條之 九 小額訴訟 管 轄法院 之 適 用。
附 表 一
附 表 一附 表 一
附 表 一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 契 約 於 每一 保 險 年 度末經 下 列 公 式計 算 經 驗 退費後 , 如 其 金額 為 正 值 時,將 採 方 式 退
費;如 其 金額為 負 值時,其 虧 損將抵沖 續 年度之 經 驗 退費。
R= K ×(T- E-C) -C’
其中 R :年 度 應分配之經驗退費
K :分 紅 率 ( K= ﹪)
T :當年度合 併 計算經 驗 退費之應 收 總保費
E :保 險 公司稅捐、行政管理 及其他各項費用(E= ﹪ × T)
C :當 年 度 發生之理 賠 金額
C’: 累 積 虧 損
GP010(06-2013)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第852367814號函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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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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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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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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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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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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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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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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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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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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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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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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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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