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核准文號:85.04.01 台財保第 851786287 號函
85.05.15台財保第 851797671 號函
86.02.13台財保第 861760553 號函
86.07.17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
87.08.20台財保第 871855943 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95.05.18金管保一字第09502500121號函
備查文號:91.04.04三 品 字 第 00015 號 函
92.12.12 三 品 字 第 00082 號 函
94.04.21 三 品 字 第 00022 號 函
95.07.07 三 品 字 第 00031 號 函
96 年 9 月 14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 年12月28 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
主要給付項目:職業災害之
身故保險金
薪資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暨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勞動基
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條文,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公司將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乙張,以確認本保險之利益。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員工。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員工」是指經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且
已參加勞工保險迄今仍繼續有效,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
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其他經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被保險人最近六個月向本公司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
資」的月平均數,如投保未滿六個月者,以其實際投保經過月數計算其月平均數。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按有效之分級
表所對照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
公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與勞保局或健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或住
院診療業務之醫療院所。
本契約所稱「保險證」,是指本公司核發給被保險人之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
二、保險商品名稱。
三、保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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