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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型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型 保 險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型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型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保 險 金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手 術 保 險 金
手 術 保 險 金 (須另申請附加後始有效力)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須另申請附加後始有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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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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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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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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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 本 保 險 契 約 (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 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 義 時 , 以 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 原 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 要 保人」是指要保 單 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 附 被保險人名冊內 所 載之人員,包 括要保單位之被 保 險員工 、
成員及其眷屬 。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員工」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 , 且 具 備 本 公司與要保人
所約定的條件 者 。
本契約所稱「 成 員」是指歸屬要 保 單位且正式登 錄 為 該團體之成員 。
本契約所稱「 眷 屬」是指被保險 員 工或成員之配 偶 、 子女或父母。
本契約所稱「 配 偶」是指被保險 員 工或成員戶籍 登 記 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 子 女」是指未滿二 十 六足歲之被保 險 員 工或成員戶籍 登 記之未婚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 保 險員 工 或成 員 之父 母 、 養父 母 或繼 父 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 有 五人 以 上且 非 以購 買 保 險而 組 織之 下 列之 一 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 會 、職 業 工會 、 聯合 團 體 、或 聯 盟所 組 成之 團 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 加 公 教人員 保 險 、 勞 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 保 險 或 依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 之 團體 。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 組 成之 團 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 法 人資 格 之團 體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 保 險人 自 本契 約 生效 日 起 所發 生 之疾 病 。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 保 險人 於 本契 約 有效 期 間 內, 遭 受意 外 傷害 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 係指 非 由疾 病 引起 之 外 來突 發 事故 。
本契約所稱「 醫 院 」係指依 照 醫 療 法規定領有開 業執照並設有病 房 收 治 病 人之 公 、 私 立 及 財 團 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 住 院 」係指被 保 險 人 經醫師診斷其 疾病或傷害必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 第 一期 保 險費 後 負保 險 責 任, 並 應發 給 保險 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 意 承 保前,預 收 相 當 於第一期保險 費之金額時,其 應 負 之 保 險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溯
88.10.19 台財保第 882416607 號函核准
102 年 03 月 18 日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