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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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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1
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
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
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民國 95 09 22
民國 103 01 01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103)遠雄壽字第001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
請變更保險金額,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
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基本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
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年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已繳險費」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所稱「契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本契約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本契約所稱「三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本契約所稱「宣告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
(第一個營業日)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glife.com.tw);該利率不
得低於以三銀行上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
於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1‧5%
本契約所稱「危險險費」係指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
險保障所需之成本。本契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二)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三)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二、萬能人壽保險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前述比率,於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別判
定:
一)額繳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
低於該契符合低比率,如不符合最低比率之標準,本公司得限制保險費之
交。
二)費保: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
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如不符合最低比率之標準,本公司得限制保險費之繳交。
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UB-2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
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
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份危險保險費與契約附加費用之情形發
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本契約效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寬限期間的每月危險保險費及清償
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保單價值通知與計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保單價值的通知與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UB-3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解約金計算方式)。
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故保險金時,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
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五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B-A)/B
A: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B: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金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保險完全殘廢保險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金的給付金的給付
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
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
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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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險金的申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四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人受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未還款項的扣
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減少保單值準備金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
,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金額
保險單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金之75%,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UB-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投保年齡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
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求補足差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第一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
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二項第一款、第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UB-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
完全完全
完全廢表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附費用計算方式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契約附加費用計算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
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保費類 費用率
基本保險費 2.8%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2.8%
契約附加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並分別乘以上表所列契約
附加費用率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契約附加費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約金算方
解約金計算方解約金計算方
解約金計算方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1-α
t
解約費用率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7
α
t
3.6% 2.7% 1.8% 1.0% 1.0%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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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危險保險率表
危險保險費率危險保險費率
危險保險費率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
年齡 男 性 女 性
年齡 女 性
15 0.2867 0.1508
16 0.3792 0.1717
66 14.9100 7.4133
17 0.4500 0.1933
67 16.2475 8.2900
18 0.4867 0.2025
68 17.7683 9.3017
19 0.5058 0.2075
69 19.4658 10.4500
20 0.5200 0.2108
70 21.2967 11.7342
21 0.5342 0.2158
71 23.3008 13.1417
22 0.5567 0.2275
72 25.4308 14.6142
23 0.5917 0.2458
73 27.7417 16.2733
24 0.6350 0.2692
74 30.2200 18.1275
25 0.6842 0.2967
75 32.9017 20.2208
26 0.7375 0.3058
76 35.7608 22.5742
27 0.7717 0.3108
77 38.8558 25.1683
28 0.8042 0.3167
78 42.2192 28.0583
29 0.8400 0.3250
79 45.9083 31.2250
30 0.8842 0.3342
80 49.9517 34.6900
31 0.9392 0.3458
81 54.3767 38.5083
32 1.0075 0.3667
82 59.1433 42.6950
33 1.0875 0.4008
83 64.3367 47.3308
34 1.1775 0.4358
84 69.8767 52.4183
35 1.2767 0.4658
85 75.8775 58.0150
36 1.3842 0.4950
86 82.3958 64.3375
37 1.5033 0.5292
87 89.4608 71.2225
38 1.6242 0.5767
88 97.2767 78.9833
39 1.7408 0.6300
89 105.9975
87.5192
40 1.8783 0.6850
90 116.0308
97.2775
41 2.0242 0.7400
91 127.6308
109.0117
42 2.1967 0.7925
92 139.1333
123.4608
43 2.3958 0.8550
93 151.6733
137.5425
44 2.6158 0.9317
94 165.3425
153.2292
45 2.8483 1.0258
95 180.2433
170.7058
46 3.0950 1.1308
96 196.4883
190.1758
47 3.3608 1.2417
97 214.1958
211.8658
48 3.6508 1.3633
98 233.5008
236.0300
49 3.9717 1.5033
99 254.5442
262.9500
50 4.2800 1.6600
100 277.4850
292.9408
51 4.6033 1.8392
101 302.4933
326.3517
52 4.9492 2.0125
102 329.7550
363.5733
53 5.2925 2.1833
103 359.4742
405.0400
54 5.6283 2.3442
104 391.8708
451.2367
55 5.9908 2.5183
105 427.1883
502.7017
56 6.4075 2.7292
106 465.6883
560.0367
57 6.9333 2.9992
107 507.6575
623.9108
58 7.5700 3.3350
108 553.4100
695.0708
59 8.3667 3.7242
109 603.2850
774.3458
60 9.1192 4.1533
110 833.3333
833.3333
61 9.7333 4.5675
62 10.4933 4.9858
63 11.4158 5.4642
64 12.4842 6.0158
65 13.6700 6.6608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
危險保險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 性 女 性
年齡 男 性 女 性
15 0.2867 0.1508
16 0.3792 0.1717
66 14.9100 7.4133
17 0.4500 0.1933
67 16.2475 8.2900
18 0.4867 0.2025
68 17.7683 9.3017
19 0.5058 0.2075
69 19.4658 10.4500
20 0.5200 0.2108
70 21.2967 11.7342
21 0.5342 0.2158
71 23.3008 13.1417
22 0.5567 0.2275
72 25.4308 14.6142
23 0.5917 0.2458
73 27.7417 16.2733
24 0.6350 0.2692
74 30.2200 18.1275
25 0.6842 0.2967
75 32.9017 20.2208
26 0.7375 0.3058
76 35.7608 22.5742
27 0.7717 0.3108
77 38.8558 25.1683
28 0.8042 0.3167
78 42.2192 28.0583
29 0.8400 0.3250
79 45.9083 31.2250
30 0.8842 0.3342
80 49.9517 34.6900
31 0.9392 0.3458
81 54.3767 38.5083
32 1.0075 0.3667
82 59.1433 42.6950
33 1.0875 0.4008
83 64.3367 47.3308
34 1.1775 0.4358
84 69.8767 52.4183
35 1.2767 0.4658
85 75.8775 58.0150
36 1.3842 0.4950
86 82.3958 64.3375
37 1.5033 0.5292
87 89.4608 71.2225
38 1.6242 0.5767
88 97.2767 78.9833
39 1.7408 0.6300
89 105.9975 87.5192
40 1.8783 0.6850
90 116.0308 97.2775
41 2.0242 0.7400
91 127.6308 109.0117
42 2.1967 0.7925
92 139.1333 123.4608
43 2.3958 0.8550
93 151.6733 137.5425
44 2.6158 0.9317
94 165.3425 153.2292
45 2.8483 1.0258
95 180.2433 170.7058
46 3.0950 1.1308
96 196.4883 190.1758
47 3.3608 1.2417
97 214.1958 211.8658
48 3.6508 1.3633
98 233.5008 236.0300
49 3.9717 1.5033
99 254.5442 262.9500
50 4.2800 1.6600
100 277.4850 292.9408
51 4.6033 1.8392
101 302.4933 326.3517
52 4.9492 2.0125
102 329.7550 363.5733
53 5.2925 2.1833
103 359.4742 405.0400
54 5.6283 2.3442
104 391.8708 451.2367
55 5.9908 2.5183
105 427.1883 502.7017
56 6.4075 2.7292
106 465.6883 560.0367
57 6.9333 2.9992
107 507.6575 623.9108
58 7.5700 3.3350
108 553.4100 695.0708
59 8.3667 3.7242
109 603.2850 774.3458
60 9.1192 4.1533
110 833.3333 833.3333
61 9.7333 4.5675
62 10.4933 4.9858
63 11.4158 5.4642
64 12.4842 6.0158
65 13.6700 6.6608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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