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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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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5 09 22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6 04 02 (96)遠雄壽字第121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
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
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
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年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已繳保險費」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本契約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本契約所稱「四行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行庫局為準。本契
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第
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該利率不得低
於以四行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於四
行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1•5%。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
險保障所需之成本。本契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
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份危險保險費與契約附加費用之情形發
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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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第八條【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解約金計算方式)。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
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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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
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四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減少,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
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百分之五以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惟前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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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金額。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年複利計算。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第一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
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
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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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保費類別 費用率
基本保險費 上限 3.5%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上限 3.5%
契約附加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並分別乘以上表所列契約
附加費用率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契約附加費用。
【附表】:解約金計算方式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1-α
t
解約費用率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以後
αt 上限 5.0% 上限 4.0% 上限 3.0% 上限 2.0% 上限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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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14 0.4400 0.2467
56 8.2792 4.0483
15 0.6267 0.2867
57 9.0325 4.4392
16 0.8467 0.3267
58 9.8667 4.9125
17 1.0500 0.3608
59 10.7867 5.4617
18 1.0733 0.4008
60 11.7983 6.0775
19 1.0875 0.4275
61 12.9067 6.7508
20 1.0942 0.4417
62 14.1183 7.4717
21 1.0958 0.4467
63 15.4400 8.2350
22 1.0933 0.4442
64 16.8842 9.0558
23 1.0892 0.4375
65 18.4642 9.9517
24 1.0842 0.4292
66 20.1942 10.9417
25 1.0817 0.4225
67 22.0875 12.0442
26 1.0825 0.4200
68 24.1600 13.2783
27 1.0892 0.4250
69 26.4292 14.6567
28 1.1025 0.4392
70 28.9150 16.1925
29 1.1258 0.4633
71 31.6358 17.8983
30 1.1608 0.4942
72 34.6125 19.7875
31 1.2100 0.5317
73 37.8633 21.8733
32 1.2750 0.5733
74 41.4175 24.1800
33 1.3583 0.6192
75 45.3025 26.7325
34 1.4583 0.6683
76 49.5475 29.5550
35 1.5717 0.7208
77 54.1800 32.6733
36 1.6975 0.7758
78 59.2308 36.1142
37 1.8342 0.8342
79 64.7383 39.9133
38 1.9783 0.8950
80 70.7408 44.1100
39 2.1333 0.9608
81 77.2783 48.7408
40 2.3008 1.0333
82 84.3900 53.8450
41 2.4833 1.1133
83 92.1183 59.4633
42 2.6833 1.2042
84 100.5092 65.6483
43 2.9033 1.3058
85 109.6133 72.4550
44 3.1425 1.4225
86 119.4792 79.9375
45 3.4033 1.5558
87 130.1567 88.1525
46 3.6842 1.7075
88 141.6942 97.1558
47 3.9867 1.8808
89 154.1417 107.0158
48 4.3125 2.0758
90 167.5458 117.8008
49 4.6642 2.2892
91 181.9567 129.5808
50 5.0467 2.5142
92 197.4225 142.4242
51 5.4650 2.7450
93 213.9858 156.4008
52 5.9233 2.9767
94 231.6692 171.5708
53 6.4275 3.2067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危險保險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14 0.4400 0.2467
56 8.2792 4.0483
15 0.6267 0.2867
57 9.0325 4.4392
16 0.8467 0.3267
58 9.8667 4.9125
17 1.0500 0.3608
59 10.7867 5.4617
18 1.0733 0.4008
60 11.7983 6.0775
19 1.0875 0.4275
61 12.9067 6.7508
20 1.0942 0.4417
62 14.1183 7.4717
21 1.0958 0.4467
63 15.4400 8.2350
22 1.0933 0.4442
64 16.8842 9.0558
23 1.0892 0.4375
65 18.4642 9.9517
24 1.0842 0.4292
66 20.1942 10.9417
25 1.0817 0.4225
67 22.0875 12.0442
26 1.0825 0.4200
68 24.1600 13.2783
27 1.0892 0.4250
69 26.4292 14.6567
28 1.1025 0.4392
70 28.9150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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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31.6692 171.5708
53 6.4275 3.2067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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