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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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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6-1
遠雄人壽萬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5 09 22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4 02 (96)遠雄壽字第12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7 26 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9 14 (96)遠雄壽字第479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11 01 (96)遠雄壽字第495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額。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
請變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惟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
額。
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額、訂約時被保險人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
、預定附加費用、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約所稱「已繳保險費」係指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本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約所稱「三銀」係指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限
公司。但
因故變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考銀為準。
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
價值準備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之投資組合淨收,及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
(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glife.com.tw);該利率不
得低於以三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得高
於三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15%。
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於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
險保障所需之成本。本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表)。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積已繳保險費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
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價值準備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足以支付當月份危險保險費與約附加費用之情形發
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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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有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人。
第八條【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下順序計算所得之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且其值為時,本約效終止。
第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計算方式如附表(解約計算方式)。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
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三項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時,並加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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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約之喪葬費用保險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時,本公司按下公式計算所得之
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B-A)/B
A:本公司應給付本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額。
B: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額。
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
按下三項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
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給付滿期保險。本公司給付
滿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的申
於本約符合第十四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受人滿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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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每次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
之減少,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單借款應
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百分之五以內,得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之解約計算,依第九條第
四項規定辦。惟前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保險額依下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大於或等於保險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
,則保險額維持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大於或等於保險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小於保險額,則保
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小於保險額,則保險額等於原保險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金額。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計算。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紅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
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
求補足差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第一項計算所得之投保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
年度之保險齡增加一歲。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息按當
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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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二十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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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約附加費用表:
保費 費用
基本保險費 上限 3.5%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上限 3.5%
約附加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並分別乘以上表所列契
附加費用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約附加費用。
【附表】:解約計算方式
解約=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1-α
t
解約費用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以後
αt 上限 5.0% 上限 4.0% 上限 3.0% 上限 2.0% 上限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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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危險保險費
()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 男 性 男 性
0
4.7750 4.3667
51
52
5.4650
5.9233
2.7450
2.9767
1
2
0.8067
0.6267
0.7533
0.5200
53 6.4275 3.2067
3
0.4867 0.3667
54 6.9833 3.4500
4
0.3933 0.2733
55 7.5983 3.7242
5
0.3267 0.2333
56 8.2792 4.0483
6
7
0.2933
0.2733
0.2067
0.1867
57
58
9.0325
9.8667
4.4392
4.9125
8
0.2667 0.1733
59 10.7867 5.4617
9
0.2600 0.1600
60 11.7983 6.0775
10
0.2467 0.1600
61 12.9067 6.7508
11
12
0.2400
0.2533
0.1600
0.1800
62
63
14.1183
15.4400
7.4717
8.2350
13
0.3133 0.2067
64 16.8842 9.0558
14 0.4400 0.2467 65 18.4642 9.9517
15 0.6267 0.2867 66 20.1942 10.9417
16
17
0.8467
1.0500
0.3267
0.3608
67
68
22.0875
24.1600
12.0442
13.2783
18 1.0733 0.4008 69 26.4292 14.6567
19 1.0875 0.4275 70 28.9150 16.1925
20 1.0942 0.4417 71 31.6358 17.8983
21
22
1.0958
1.0933
0.4467
0.4442
72
73
34.6125
37.8633
19.7875
21.8733
23 1.0892 0.4375 74 41.4175 24.1800
24 1.0842 0.4292 75 45.3025 26.7325
25 1.0817 0.4225 76 49.5475 29.5550
26
27
1.0825
1.0892
0.4200
0.4250
77
78
54.1800
59.2308
32.6733
36.1142
28 1.1025 0.4392 79 64.7383 39.9133
29 1.1258 0.4633 80 70.7408 44.1100
30 1.1608 0.4942 81 77.2783 48.7408
31
32
1.2100
1.2750
0.5317
0.5733
82
83
84.3900
92.1183
53.8450
59.4633
33 1.3583 0.6192 84 100.5092 65.6483
34 1.4583 0.6683 85 109.6133 72.4550
35 1.5717 0.7208 86 119.4792 79.9375
36
37
1.6975
1.8342
0.7758
0.8342
87
88
130.1567
141.6942
88.1525
97.1558
38 1.9783 0.8950
39 2.1333 0.9608
89
90
154.1417
167.5458
107.0158
117.8008
40 2.3008 1.0333 91 181.9567 129.5808
92
93
197.4225
213.9858
142.4242
156.4008
94 231.6692 171.5708
41
42
43
44
45
2.4833
2.6833
2.9033
3.1425
3.4033
1.1133
1.2042
1.3058
1.4225
1.5558
46
47
48
49
50
3.6842
3.9867
4.3125
4.6642
5.0467
1.7075
1.8808
2.0758
2.2892
2.5142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保單價值準備
=最大值(保險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值準備
危險保險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14 0.4400 0.2467
56 8.2792 4.0483
15 0.6267 0.2867
57 9.0325 4.4392
16 0.8467 0.3267
58 9.8667 4.9125
17 1.0500 0.3608
59 10.7867 5.4617
18 1.0733 0.4008
60 11.7983 6.0775
19 1.0875 0.4275
61 12.9067 6.7508
20 1.0942 0.4417
62 14.1183 7.4717
21 1.0958 0.4467
63 15.4400 8.2350
22 1.0933 0.4442
64 16.8842 9.0558
23 1.0892 0.4375
65 18.4642 9.9517
24 1.0842 0.4292
66 20.1942 10.9417
25 1.0817 0.4225
67 22.0875 12.0442
26 1.0825 0.4200
68 24.1600 13.2783
27 1.0892 0.4250
69 26.4292 14.6567
28 1.1025 0.4392
70 28.9150 16.1925
29 1.1258 0.4633
71 31.6358 17.8983
30 1.1608 0.4942
72 34.6125 19.7875
31 1.2100 0.5317
73 37.8633 21.8733
32 1.2750 0.5733
74 41.4175 24.1800
33 1.3583 0.6192
75 45.3025 26.7325
34 1.4583 0.6683
76 49.5475 29.5550
35 1.5717 0.7208
77 54.1800 32.6733
36 1.6975 0.7758
78 59.2308 36.1142
37 1.8342 0.8342
79 64.7383 39.9133
38 1.9783 0.8950
80 70.7408 44.1100
39 2.1333 0.9608
81 77.2783 48.7408
40 2.3008 1.0333
82 84.3900 53.8450
41 2.4833 1.1133
83 92.1183 59.4633
42 2.6833 1.2042
84 100.5092 65.6483
43 2.9033 1.3058
85 109.6133 72.4550
44 3.1425 1.4225
86 119.4792 79.9375
45 3.4033 1.5558
87 130.1567 88.1525
46 3.6842 1.7075
88 141.6942 97.1558
47 3.9867 1.8808
89 154.1417 107.0158
48 4.3125 2.0758
90 167.5458 117.8008
49 4.6642 2.2892
91 181.9567 129.5808
50 5.0467 2.5142
92 197.4225 142.4242
51 5.4650 2.7450
93 213.9858 156.4008
52 5.9233 2.9767
94 231.6692 171.5708
53 6.4275 3.2067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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