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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96)遠雄壽字第12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96)遠雄壽字第479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
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
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
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年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已繳保險費」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本契約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本契約所稱「三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
(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glife.com.tw);該利率不
得低於以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
於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1•5%。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
險保障所需之成本。本契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
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份危險保險費與契約附加費用之情形發
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