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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萬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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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民國 95 09 22
民國 99 09 01
(95)遠雄壽字第377號函
(99)遠雄壽字第872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時,以作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契約期間內,本公司同意得
變更得超本公司約定之最高
險金額。
契約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
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年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契約累計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契約附加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契約附加費用計算方式)。
契約司、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契約告,用以計算該年度保
值準場利而定,且於每月月
第一 http://www.fglife.com.tw利率
低於年利之平均值,且不得
於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1‧5%
契約並用提供被保險人每月
險保障所需之成本。本契約「危險保險費」如附表(危險保險費率表)。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公司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保人使示到達翌零時起生效,
約自退生的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期繳超過險報主管機關最高
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本契費與約附加費用之情形
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寬限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復效
保人間的月危險保險費及清
UB-2
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人之復效請送達本公司
起五公司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十五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保人保證明,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理外,要人清償保險單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滿備金,本司應主動退還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知義知義
知義
保人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公司得解本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項解使自契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公司時,本公得將該項通知
達受益人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單價單價
單價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危險保險費。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人,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解約金計算方式)。
險事險事
險事
保人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在前述約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蹤處蹤處
蹤處
保險內所確定亡時日為準,
契約,足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意外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
項情時,保人或受益人應將
UB-3
已領情事發生,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故保故保
故保金的
的給的給
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公司保險費,入身故保險金
給付
立本識而行為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總和(不本公司),不
過訂其超過部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項情數個保險(附)約,且其
之喪用金額範內,依各要保
載之,如有二以上保險公司
險契喪葬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五二項計算喪葬費用保險
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B-A)/B
A: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B:按第一、二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身故減少之保價值準備金後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項約定計算應退還金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全殘全殘
全殘
保險司以廢診斷確定日為基
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益人得另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給付之期限。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
保險滿付滿保險金。本公司給
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故保故保
故保或喪
喪葬喪葬
喪葬的申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經受益人意調閱被保險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UB-4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四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廢保險金
第一照約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作為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受益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還款還款
還款
公司借款還清者,本公司得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少保少保
少保
保人止契約,次減少之保單
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項保值準金(如有保單借款
除保之解約金算,依第九條
四項規定辦理。惟前述解約費用之免除,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申金餘額大或等於保險金
,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申金餘額小保險金額,則
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申所申請減的保單價值準
金金額。
險單險單
險單
保人借款,其借金額上限為
當日時,本契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公司起三十日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保年保年
保年
保人險年,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已繳保險無息退還要保
、因退危險保險。但在發生保
故後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金額
、因險事故後發覺者且其錯
非發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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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單年度後,則較前一
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二項退還危保險費,其利息按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益人益人
益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項受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契約與本公司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本契住所中華民國境外時,
公司四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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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表廢表
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約附約附
約附
契約附加費用率表
保費類別 費用
基本保險 上限 3.5%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 上限 3.5%
契約附加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並分別以上表所列契
附加費用率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契約附加費用
約金約金
約金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1
t
解約費用率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以後
α
t
上限 5.0% 上限 4.0% 3.0 2.0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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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保險保
險保
(每月) 位:元/每萬元危險保
到達年齡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15 0.6267 0.2867
16 0.8467 0.3267 66 20.1942 10.9417
17 1.0500 0.3608 67 22.0875 12.0442
18 1.0733 0.4008 68 24.1600 13.2783
19 1.0875 0.4275
20 1.0942 0.4417
69
70
26.4292
28.9150
14.6567
16.1925
21 1.0958 0.4467 71 31.6358 17.8983
22 1.0933 0.4442 72 34.6125 19.7875
23 1.0892 0.4375 73 37.8633 21.8733
24 1.0842 0.4292
25 1.0817 0.4225
74
75
41.4175
45.3025
24.1800
26.7325
26 1.0825 0.4200 76 49.5475 29.5550
27 1.0892 0.4250 77 54.1800 32.6733
28 1.1025 0.4392 78 59.2308 36.1142
29 1.1258 0.4633
30 1.1608 0.4942
79
80
64.7383
70.7408
39.9133
44.1100
31 1.2100 0.5317 81 77.2783 48.7408
32 1.2750 0.5733 82 84.3900 53.8450
33 1.3583 0.6192 83 92.1183 59.4633
34 1.4583 0.6683
35 1.5717 0.7208
84
85
100.5092
109.6133
65.6483
72.4550
36 1.6975 0.7758 86 119.4792 79.9375
37 1.8342 0.8342 87 130.1567 88.1525
38 1.9783 0.8950 88 141.6942 97.1558
39 2.1333 0.9608
40 2.3008 1.0333
89
90
154.1417
167.5458
107.0158
117.8008
41 2.4833 1.1133 91 181.9567 129.5808
42 2.6833 1.2042 92 197.4225 142.4242
43 2.9033 1.3058 93 213.9858 156.4008
44 3.1425 1.4225
45 3.4033 1.5558
94
95
231.6692
250.4908
171.5708
187.9967
46 3.6842 1.7075 96 270.4658 205.7392
47 3.9867 1.8808 97 291.6133 224.8583
48 4.3125 2.0758 98 313.9308 245.4000
49 4.6642 2.2892 99 337.3458 267.3408
50 5.0467 2.5142 100 361.7658 290.6425
51 5.4650 2.7450 101 387.1000 315.2658
52 5.9233 2.9767 102 413.2567 341.1717
53 6.4275 3.2067 103 440.1458 368.3225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104
105
467.6875
495.8058
396.6917
426.2508
56 8.2792 4.0483 106 524.4225 456.9758
57 9.0325 4.4392 107 553.4600 488.8392
58 9.8667 4.9125 108 581.7317 520.4650
59 10.7867 5.4617
60 11.7983 6.0775
109
110
609.4867
833.3333
552.1567
833.3333
61 12.9067 6.7508
62 14.1183 7.4717
63 15.4400 8.2350
64 16.8842 9.0558
65 18.4642 9.9517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危險保險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 性 女 性 到達年齡
15 0.6267 0.2867
16 0.8467 0.3267 66 20.1942 10.9417
17 1.0500 0.3608 67 22.0875 12.0442
18 1.0733 0.4008 68 24.1600 13.2783
19 1.0875 0.4275
20 1.0942 0.4417
69
70
26.4292
28.9150
14.6567
16.1925
21 1.0958 0.4467 71 31.6358 17.8983
22 1.0933 0.4442 72 34.6125 19.7875
23 1.0892 0.4375 73 37.8633 21.8733
24 1.0842 0.4292
25 1.0817 0.4225
74
75
41.4175
45.3025
24.1800
26.7325
26 1.0825 0.4200 76 49.5475 29.5550
27 1.0892 0.4250 77 54.1800 32.6733
28 1.1025 0.4392 78 59.2308 36.1142
29 1.1258 0.4633
30 1.1608 0.4942
79
80
64.7383
70.7408
39.9133
44.1100
31 1.2100 0.5317 81 77.2783 48.7408
32 1.2750 0.5733 82 84.3900 53.8450
33 1.3583 0.6192 83 92.1183 59.4633
34 1.4583 0.6683
35 1.5717 0.7208
84
85
100.5092
109.6133
65.6483
72.4550
36 1.6975 0.7758 86 119.4792 79.9375
37 1.8342 0.8342 87 130.1567 88.1525
38 1.9783 0.8950 88 141.6942 97.1558
39 2.1333 0.9608
40 2.3008 1.0333
89
90
154.1417
167.5458
107.0158
117.8008
41 2.4833 1.1133 91 181.9567 129.5808
42 2.6833 1.2042 92 197.4225 142.4242
43 2.9033 1.3058 93 213.9858 156.4008
44 3.1425 1.4225
45 3.4033 1.5558
94
95
231.6692
250.4908
171.5708
187.9967
46 3.6842 1.7075 96 270.4658 205.7392
47 3.9867 1.8808 97 291.6133 224.8583
48 4.3125 2.0758 98 313.9308 245.4000
49 4.6642 2.2892 99 337.3458 267.3408
50 5.0467 2.5142 100 361.7658 290.6425
51 5.4650 2.7450 101 387.1000 31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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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6.4275 3.2067 103 440.1458 368.3225
54 6.9833 3.4500
55 7.5983 3.7242
104
105
467.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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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6917
426.2508
56 8.2792 4.0483 106 524.4225 456.9758
57 9.0325 4.4392 107 553.4600 488.8392
58 9.8667 4.9125 108 581.7317 52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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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09.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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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567
833.3333
61 12.9067 6.7508
62 14.1183 7.4717
63 15.4400 8.2350
64 16.8842 9.0558
65 18.4642 9.9517
註:危險保險費係依到達年齡為準,故將隨各保單年度變化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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