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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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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4-1
滿
滿滿
滿
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要保人及保險
要保人及保險
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險責任之開始與契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與契約效力停
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
2
22
2
4
44
4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6
66
6
8
88
8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內容保險期間及給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內容
2
22
2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解除告知義務與契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解除
7
77
7
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求保險金應備文件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
9
99
9
1
11
10
00
0
1
11
15
55
5
1
11
16
66
6
16
1616
16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17
1717
17
外責任及受益權之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
1
11
18
88
8
1
11
19
99
9
險金額與保險期間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期間之變
21
2121
21
條至條至
條至2
22
23
33
3
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24
2424
24
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更與要保人住所變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所變更通知義
2
22
26
66
6
2
22
27
77
7
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28
2828
28
FK4-2
滿
滿滿
滿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核備文號民國 94 05 04
(94)遠雄壽字 163 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7 01
依100.04.11金管保
第10002523040號函
契約契約
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責任責任
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二、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及第四條約定豁免
保險費。
撤銷撤銷
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責任
期以期以
期以
期間期間
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費的費的
費的
約效約效
約效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自動墊繳其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約效約效
約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FK4-3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準備金。
義務義務
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例表如解約金
表。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付。
處理處理
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為準,依第
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日為準,依第
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以扣除。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度保度保
度保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金額」,計算如下
ㄧ、於繳費期間內,係保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一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利率百分之二複利增額後之保險額。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金額例表,詳如附表(各保單年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例表)。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保險保險
保險
利息利息
利息
退
退退
退
保險保險
保險
葬費葬費
葬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且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加計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後已繳之未到
期保險費。若身故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則從高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式處理,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險金
FK4-4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險人身故日之
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契約
效力終止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情事者,經醫院診斷確後,本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之「當年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
成附表(完全殘廢表)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另加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完全殘後已繳之未到
期保險費。若診斷確定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全殘廢保險金」時,則從高給付本公司依本條
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險人完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本契約所稱「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第二至六級殘
廢時,本公司將自被保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二至六殘廢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起,豁免未到
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效。
被保險人於尚未確定具豁免保險費之條件前仍須繳納保費;本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契
約之終止、保險金額之少、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及契約轉換之變更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表)所列第二至六殘廢程度之一,不適用第一
項規定:
ㄧ、要保人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豁免僅適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發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及批
註條款。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調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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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付之期限
退
退所繳退所繳
退所繳
利息利息
利息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身分證明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限。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責任責任
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人受人受
人受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金額金額
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繳清繳清
繳清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後的數額作為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額繳清保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額如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中有關按日數比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後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豁保險費之給付
約定則不適用,其餘保範圍與原契約同,且變更後之保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完全殘廢表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繳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基礎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依第十二條第項或第十三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計息方式計算
FK4-6
定期定期
定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期定期保險」
,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則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後之餘額。要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有關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殘廢後已繳之
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豁免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則不用,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變更後之
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為限
單借單借
單借
約效約效
約效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詳如附
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日之次日起停止。
的計的計
的計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並非發生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利率計算。
人的人的
人的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註或發給批註
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人為本契約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註書
紅保紅保
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FK4-7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境外時,以本
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法院之適用。
FK4-8
單年單年
單年
人壽滿
人壽滿人壽滿
人壽滿
以投保年 35 歲,保險金額 1 萬元為例
保單年度
六年
十年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
十年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1~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2 20398 18845 17069 15460
7 10200 10000 10000 10000
43 20806 19222 17410 15769
8 10404 10000 10000 10000
44 21222 19606 17758 16084
9 10612 10000 10000 10000
45 21646 19998 18113 16406
10 10824 10000 10000 10000
46 22079 20398 18475 16734
11 11040 10200 10000 10000
47 22521 20806 18845 17069
12 11261 10404 10000 10000
48 22971 21222 19222 17410
13 11486 10612 10000 10000
49 23430 21646 19606 17758
14 11716 10824 10000 10000
50 23899 22079 19998 18113
15 11950 11040 10000 10000
51 24377 22521 20398 18475
16 12189 11261 10200 10000
52 24865 22971 20806 18845
17 12433 11486 10404 10000
53 25362 23430 21222 19222
18 12682 11716 10612 10000
54 25869 23899 21646 19606
19 12936 11950 10824 10000
55 26386 24377 22079 19998
20 13195 12189 11040 10000
56 26914 24865 22521 20398
21 13459 12433 11261 10200
57 27452 25362 22971 20806
22 13728 12682 11486 10404
58 28001 25869 23430 21222
23 14003 12936 11716 10612
59 28561 26386 23899 21646
24 14283 13195 11950 10824
60 29132 26914 24377 22079
25 14569 13459 12189 11040
61 29715 27452 24865 22521
26 14860 13728 12433 11261
62 30309 28001 25362 22971
27 15157 14003 12682 11486
63 30915 28561 25869 23430
28 15460 14283 12936 11716
64 31533 29132 26386 23899
29 15769 14569 13195 11950
65 32164 29715 26914 24377
30 16084 14860 13459 12189
66 32807 30309 27452 24865
31 16406 15157 13728 12433
67 33463 30915 28001 25362
32 16734 15460 14003 12682
68 34132 31533 28561 25869
33 17069 15769 14283 12936
69 34815 32164 29132 26386
34 17410 16084 14569 13195
70 35511 32807 29715 26914
35 17758 16406 14860 13459
71 36221 33463 30309 27452
36 18113 16734 15157 13728
72 36945 34132 30915 28001
37 18475 17069 15460 14003
73 37684 34815 31533 28561
38 18845 17410 15769 14283
74 38438 35511 32164 29132
39 19222 17758 16084 14569
75 39207 36221 32807 29715
40 19606 18113 16406 14860
76 39991 36945 33463 30309
41 19998 18475 16734 15157
FK4-9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失者。(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者。(註5
註:
1.明的認定
1視力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者。
FK4-10
程度程度
程度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神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
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0.06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下者
6 50%
視力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90分貝以上者。
5 60%
聽覺障害
(註 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
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機能
害(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
機能障害
(註 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 80%
脊柱運動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手指缺損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
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6 50%
上肢機能
(註 9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FK4-11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
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手指機能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
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足趾缺損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者。
7 40%
足趾機能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扶助
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醫師
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級。
FK4-12
2因高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者:適用第2級。
3為維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5有失、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6因中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7級
7中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須
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格崩
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醫師
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審定
1雖經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標準
次:
1為維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第3級
2因中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尿
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按
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因
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0.02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鼻孔
閉塞、鼻呼吸困難、不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1.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嚼、吞嚥障害」:
1「喪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嚥者
2「咀、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嚥者
5-2.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害等
1「喪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FK4-13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構音者。
2「言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音部雙唇)
B.齒音:ㄈ(發音位唇)
C.舌尖音:ㄉㄊㄋㄌ(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軟顎)
E.舌面:ㄐㄑㄒ(發音部位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
G.舌尖前音ㄗㄘ(音部位舌與上牙齦)
5-3.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所
定等級。
6
6-1.腹部臟器
1胸部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道等
2腹部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
3泌尿,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副
腎、輸尿管、膀胱及尿等。
6-3.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活活
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1.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三種
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8-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份仍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2一上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列情
況者
1一上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2一上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著運動障害者
9-3.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手指永久失機能」係指
1在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者。
2在其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FK4-14
3拇指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短之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
1一下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痺者
13-2.肢之機能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圍,喪失生理運動
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者。
3在第、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能永久喪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個月治療後的結果
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定者不在此限
FK4-15
單借單借
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
保險單年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及以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保單價值準備× 可借成
FK4-1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3 12 15 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7 04 23 台財保字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 89 03 15 台財保字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2 12 31 (92)遠雄壽字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 96 07 26 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修正日期:民 96 08 31 95.09.01 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 97 01 01 96.12.28 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註條註條
註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及其
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契約保險
後,始發生效力。
註條註條
註條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條款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醫院。但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本契約之
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為被保
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生活及醫
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保醫師認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公司得請
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偶或二親
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註條註條
註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本批註條
使
使之限使之限
使之限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之效之效
之效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該
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受本批註
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求提前給
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制。
FK4-17
需求需求
需求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估半年內
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新台幣伍
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銀行股份
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按保單價
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
手續手續
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確認是否
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師之身體
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人之人之
人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付部份之
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人險人
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公司停止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餘之保險
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K4-18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91 09 10 台財保字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民 96 08 31 95.09.01 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 97 01 01 (97)遠雄壽字 003 號函
修正日期:民 97 01 01 96.12.28 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條款條款
條款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同意附加
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加條執照、私立及財團法人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加條證書人、被保險人或受
人本人。
加條病或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加條加條
加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
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
金額金額
金額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分之二十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元為限。
給付給付
給付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率計算一
的利息。
給付給付
給付
司給備金「老年住院醫療提
給付」金額。
人就定期值準備金扣除累計
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定辦理。
前項就原「老年住院醫療提
給付」金額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理。
使
使之限使之限
使之限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本契」累約當時解約金的百
之九十。
FK4-19
人之人之
人之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醫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人於人於
人於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老年住
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療提前給
」,本公司將改以本契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時,不得
抗本公司
FK4-20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9 12 13 台財保第 0890710745
備查文號:民 99 03 01 (99)遠雄壽字 101 號函
加條加條
加條
本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本公司人
保險主約及傷害保險主(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附加於本契保險單後
始發生效力,但訂立本加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意外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發生效力
定義定義
定義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內之地區,未經警政署證照離境查驗。
二、「國內大眾運輸交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地區且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為營業目
,且定時營運(含加班次)於「國內」特定路線,對大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搭乘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被保險人,但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執勤工作員。
四、「搭乘」係指被保人自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五、「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本附加條款之保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更,則以
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期間期間
期間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係在本契
繳費期間內,因故延遲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終止「乘
」身份為止,但延長之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約的繳費
間如已終止,本保險單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離被劫持
狀況
險金
大眾大眾大眾大眾
大眾大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遭遇本
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附表(殘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殘廢者,本公司按本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之身故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此項付以一次
為限,且給付金額上限新台幣五百萬元。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金的金的
金的
受益人申領附加條款所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請求國內大眾運輸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書、被保
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件。
四、請求國內大眾運輸外全殘廢保險金者,另具殘廢診書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要時本公
FK4-21
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國內大眾運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人的人的
人的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之受益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人為本附
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人之人之
人之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人。
單位:新台幣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3,906 13,679 8,170 8,036 5,191 5,106 3,713 3,650 0
1 13,939 13,711 8,189 8,055 5,203 5,118 3,723 3,660 1
2 13,973 13,745 8,209 8,074 5,216 5,130 3,733 3,669 2
3 14,007 13,778 8,229 8,094 5,229 5,143 3,745 3,679 3
4 14,041 13,812 8,249 8,114 5,243 5,156 3,756 3,689 4
5 14,075 13,845 8,269 8,133 5,258 5,169 3,768 3,699 5
6 14,109 13,879 8,289 8,153 5,273 5,183 3,780 3,709 6
7 14,143 13,913 8,309 8,173 5,288 5,196 3,793 3,719 7
8 14,177 13,947 8,331 8,194 5,305 5,210 3,806 3,730 8
9 14,212 13,981 8,354 8,215 5,322 5,225 3,819 3,740 9
10 14,246 14,015 8,378 8,236 5,340 5,239 3,833 3,751 10
11 14,282 14,049 8,404 8,258 5,358 5,254 3,848 3,763 11
12 14,321 14,085 8,431 8,281 5,378 5,269 3,863 3,774 12
13 14,363 14,122 8,460 8,304 5,398 5,285 3,878 3,786 13
14 14,409 14,161 8,490 8,328 5,418 5,301 3,894 3,798 14
15 14,459 14,201 8,522 8,353 5,440 5,317 3,911 3,810 15
16 14,513 14,242 8,555 8,378 5,463 5,334 3,928 3,822 16
17 14,551 14,278 8,578 8,399 5,477 5,347 3,940 3,832 17
18 14,584 14,313 8,597 8,420 5,490 5,361 3,949 3,842 18
19 14,618 14,347 8,617 8,440 5,503 5,374 3,959 3,852 19
20 14,651 14,381 8,637 8,460 5,516 5,387 3,970 3,862 20
21 14,684 14,416 8,656 8,480 5,529 5,400 3,980 3,872 21
22 14,717 14,450 8,676 8,501 5,542 5,414 3,991 3,883 22
23 14,750 14,484 8,696 8,521 5,556 5,428 4,003 3,893 23
24 14,784 14,519 8,716 8,542 5,571 5,442 4,015 3,904 24
25 14,818 14,554 8,737 8,563 5,586 5,456 4,028 3,916 25
26 14,852 14,589 8,759 8,585 5,602 5,471 4,041 3,927 26
27 14,888 14,625 8,781 8,607 5,618 5,486 4,056 3,939 27
28 14,924 14,661 8,804 8,629 5,636 5,501 4,071 3,952 28
29 14,961 14,697 8,829 8,652 5,654 5,517 4,088 3,965 29
30 14,999 14,734 8,854 8,675 5,673 5,534 4,106 3,978 30
31 15,037 14,772 8,880 8,699 5,694 5,550 4,124 3,992 31
32 15,077 14,810 8,906 8,722 5,715 5,567 4,144 4,007 32
33 15,118 14,848 8,934 8,747 5,737 5,585 4,165 4,022 33
34 15,159 14,886 8,963 8,771 5,761 5,603 4,187 4,038 34
35 15,201 14,925 8,993 8,796 5,785 5,621 4,210 4,054 35
36 15,244 14,963 9,023 8,821 5,810 5,640 4,235 4,071 36
37 15,287 15,003 9,054 8,847 5,837 5,660 4,260 4,088 37
38 15,332 15,042 9,087 8,873 5,864 5,680 4,288 4,107 38
39 15,377 15,082 9,120 8,900 5,894 5,702 4,317 4,126 39
40 15,424 15,123 9,155 8,928 5,924 5,724 4,348 4,146 40
41 15,471 15,164 9,191 8,956 5,956 5,747 4,381 4,168 41
42 15,519 15,206 9,228 8,986 5,990 5,771 4,416 4,191 42
43 15,569 15,249 9,267 9,016 6,025 5,796 4,453 4,215 43
44 15,620 15,294 9,307 9,048 6,063 5,822 4,494 4,241 44
45 15,672 15,339 9,350 9,081 6,103 5,850 4,537 4,269 45
46 15,726 15,385 9,393 9,115 6,146 5,878 4,583 4,299 46
47 15,781 15,433 9,439 9,149 6,191 5,909 4,633 4,331 47
48 15,838 15,481 9,488 9,185 6,239 5,941 4,688 4,364 48
49 15,898 15,530 9,539 9,222 6,292 5,976 4,747 4,401 49
50 15,960 15,580 9,593 9,260 6,348 6,012 4,811 4,440 5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088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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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6年期
年繳
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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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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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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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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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詢問自費材料及手術理賠
因保經業務員態度消極導致問題都石沉大海,轉詢問遠雄人壽又要我去問該保經業務員.無奈下想問一下我手上一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不知道是否能請領白內障全額理賠(自費水晶體4萬,飛秒輔助手術7萬),想請教各位先進是否知道? 因手術在即迫切想知道. 附約如下  謝謝~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額2000)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50萬)遠雄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5萬)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2000)遠雄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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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傳富新終身壽險
請問遠雄傳富終身壽險,若完全失能狀態,領完保險金,附約也跟著停止的話,好像繳完它,沒有太大意義,若減額繳清,除了無法增加附約,還會有什麼缺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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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解約
想請教一下,遠雄人壽和新壽保險的解約網路上找不到 終止保險契約通知書,是要去櫃檯辦理嗎?我有2份保單, 一份自己,一份兒子(12歲),要保人都是我, 2張都要解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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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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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減額繳清時間點
想請問一下,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 減額繳清的時間點。從FINFO商品頁上面看到"可便宜出單的主約,用15年期10萬搭配,可於第一年末減額繳清。 "那如果用20年期10萬搭配,也是第一年末可以減額繳清嗎?如果可以,為什麼要搭配15年期10萬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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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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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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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的RG1
遠雄搭保安心85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CG3)可以當 RG1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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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RM1
請問RM1有227條款.我知道沒在227裡面<手術>.不理賠那當次雜費會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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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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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單,請提供建議~
41y女,一般內勤職務,前幾年終於買了自己的保單隨著這幾年身邊開始有親友用到保險理賠,想重新檢視是否需要調整投保內容主要希望萬一在生病的時候,能安心的接受必要的醫療、也不至於拖垮家人如果有還本的險種也可以建議,視預算跟保障內容看看是否能為養老做準備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主約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MB2-20 / 保額$10,000附約01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HJ4 HJ4-20 / 保額$1,00002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驗康保險附約(99) (HG5-20)HG5-20 / 保額2單位03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A / 保額$1,000,00004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MRB / 保額 $30,00005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RHG / 保額$1,00006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RSL / 保額2計畫07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20年期(H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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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台北市]
想加強既有的保單,增加癌症險如下尋找遠雄人壽台北市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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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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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解約金如何計算?
我家人在民國78年投保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繳費二十年。請問這張保單有解約金嗎? 在保單條款沒有看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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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第一金人壽 定期壽險
對「第一金人壽好安家定期壽險(甲型) (TLWA1)」有興趣,我想要投保這張,請問通路只有第一銀行嗎?這張有沒有開放保經通路銷售呢?謝謝~另外請問它的1000萬免體檢額度,有需要跟別家的已保額度一起算嗎?還是就它自己這張1000萬以內就好,免體檢除了保額,還有其他隱藏條件嗎?本人無體況,只是省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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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已經有規劃好想要保的保單,需要業務跟我接洽跟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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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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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遠雄人壽和保誠人壽癌症險
要問的問題有些多,所以我把它分成三篇,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以下是第二篇:2.1想投保遠雄人壽(CJ2+RQ1+XCD)360萬,遠雄人壽聽說好像有在抓密集投保,如果有的話會怎麼樣呢?是會體檢還是需要財力證明嗎?(其他間最近要投保和癌症有關的最多只有20萬一次金+90萬保誠的療程型-ACCNTR2)2.2遠雄人壽的XCD和保誠人壽的ACCNTR2比較:因為我小時候在保誠人壽有兩張終身壽險和一張終身醫療-新康寧(93),所以XCD和ACCNTR2因為現在保費很便宜應該都會買(聽說都有包含併發症)。自己的想法是ACCNTR2在初期的一次金賠比較多(標靶藥物的一次金直接全賠,原位癌應該也能用),後期的一次金靠癌症一次金補足;XCD多了一個沒什麼用的癌症住院(有實支實付的情況下,或是自費住院也賠?),還有骨髓移植比較有用(但我也不清楚多有用)主要是想請問之後年紀大應該要先解掉哪一張?(之後再可以再聊聊,在實支實付保額充足的情況下,從保費和保障面比較,包含條款)2.3不同期癌症(初期、輕度、重度)的平均治療費用 ?達文西在手術費會賠嗎(會卡227嗎?)、版上很多人都推薦遠雄是因為他有賠併發症,這部分賠的是疾病併發症還是治療併發症,它的定義、條款在哪呢?口服標靶藥物算是化學治療嗎?2.4 XCD會有累積同業住院日額上限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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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遠雄人壽理賠服務協助
遠雄人壽理賠協助您好,我有一張遠雄人壽保單,目前原業務員無法聯繫(孤兒保戶),需要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理賠事宜:理賠類型:住院手術目前進度:準備申請中服務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希望條件:熟悉遠雄理賠流程與條款,具備處理理賠爭議經驗者佳。後續自身的保單健診及保險理財規劃也期待服務,再麻煩專業的業務員留言提供聯繫方式,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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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職業等級請益
請問1.若是研發工程師(製造業),職等被分為三是合理的嗎?2.各家壽險的分類標準是否是一樣的?有沒有依據可循?3.若是職等有誤保費會退回嗎?先謝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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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年齡與繳費疑問
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疑問 , 如果現在30歲 選擇繳費15年,可以保障至65歲 , 意思是 在 15年繳費期滿後, 如要再續保 就會以46歲的年齡再重新計算保費 ,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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