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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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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4-1
遠雄人壽美滿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豁免保險費)
※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核備文號:民國 94 05 04 (94)遠雄壽字第 163 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0 01 10 (100)遠雄壽字第004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及第十四條約定豁免
保險費。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
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
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
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
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及按本約預定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FK4-2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為同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
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明,通知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人。
第八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解約
表。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當年度保險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計算如下:
ㄧ、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保單上所載之保險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前一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複增額後之保險額。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表,詳如附表(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表)。
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
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繳之未到
期保險費。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身故保險時,則從高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達十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方式處
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給付身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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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表所載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息,係以前項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息。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
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後,本
終止。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情事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致
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退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後已繳之未到
期保險費。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完全殘廢保險」時,則從高給付。本公司依本條
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達十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完全殘廢程
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表所載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息,係以前項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之息。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
、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
廢時,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二至六級殘廢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豁免未到
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尚未確定具有豁免保險費之條件前仍須繳納保險費;本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得申請
約之終止、保險額之減少、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及約轉換之變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附表(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所第二至殘廢程之一時,適用第一
項規定:
ㄧ、要保人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約,包括附加及併同發單之其他任何保險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及批
註條款。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的申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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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完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條之一【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保險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變後之保險額如減額繳清
保險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但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中有關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之給付
約定則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原約同,且變後之保險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達十歲之保險單週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
)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繳
保險費(並加計息)之基礎。
前項加計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
FK4-5
定日止,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且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十歲之保單週日後,要保人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變後之保險額,則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有關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後已繳之
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則適用,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
,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變後之
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詳如附
表(保險單借款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五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單辦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
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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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
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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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
遠雄人壽美滿終身壽險
以投保 35 歲,保險 1 萬元為
保單年度 六年 十五 二十 保單年度 六年 十五 二十
1~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2 20398 18845 17069 15460
7 10200 10000 10000 10000 43 20806 19222 17410 15769
8 10404 10000 10000 10000 44 21222 19606 17758 16084
9 10612 10000 10000 10000 45 21646 19998 18113 16406
10 10824 10000 10000 10000 46 22079 20398 18475 16734
11 11040 10200 10000 10000 47 22521 20806 18845 17069
12 11261 10404 10000 10000 48 22971 21222 19222 17410
13 11486 10612 10000 10000 49 23430 21646 19606 17758
14 11716 10824 10000 10000 50 23899 22079 19998 18113
15 11950 11040 10000 10000 51 24377 22521 20398 18475
16 12189 11261 10200 10000 52 24865 22971 20806 18845
17 12433 11486 10404 10000 53 25362 23430 21222 19222
18 12682 11716 10612 10000 54 25869 23899 21646 19606
19 12936 11950 10824 10000 55 26386 24377 22079 19998
20 13195 12189 11040 10000 56 26914 24865 22521 20398
21 13459 12433 11261 10200 57 27452 25362 22971 20806
22 13728 12682 11486 10404 58 28001 25869 23430 21222
23 14003 12936 11716 10612 59 28561 26386 23899 21646
24 14283 13195 11950 10824 60 29132 26914 24377 22079
25 14569 13459 12189 11040 61 29715 27452 24865 22521
26 14860 13728 12433 11261 62 30309 28001 25362 22971
27 15157 14003 12682 11486 63 30915 28561 25869 23430
28 15460 14283 12936 11716 64 31533 29132 26386 23899
29 15769 14569 13195 11950 65 32164 29715 26914 24377
30 16084 14860 13459 12189 66 32807 30309 27452 24865
31 16406 15157 13728 12433 67 33463 30915 28001 25362
32 16734 15460 14003 12682 68 34132 31533 28561 25869
33 17069 15769 14283 12936 69 34815 32164 29132 26386
34 17410 16084 14569 13195 70 35511 32807 29715 26914
35 17758 16406 14860 13459 71 36221 33463 30309 27452
36 18113 16734 15157 13728 72 36945 34132 30915 28001
37 18475 17069 15460 14003 73 37684 34815 31533 28561
38 18845 17410 15769 14283 74 38438 35511 32164 29132
39 19222 17758 16084 14569 75 39207 36221 32807 29715
40 19606 18113 16406 14860 76 39991 36945 33463 30309
41 19998 18475 16734 15157
FK4-8
【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FK4-9
【附表】: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 殘廢等級 給付比
1-1-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者。
3 80%
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
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減退至0.06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減退至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0.1以下者。
6 50%
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聽覺障害
(註 3
3-1-2
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者。
3 8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工作者
7 40%
臟器
6-2-1
大部分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障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手指缺損障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上肢機能障
(註 9
8-3-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FK4-1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60%
8-3-9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8 30%
8-3-1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
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手指機能障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
機能者。
10 10%
9-1-1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障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足趾缺損障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者。
3 80%
9-4-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8 30%
9-4-1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障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足趾機能障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態及需他人扶助
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經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
FK4-11
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能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動能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7)中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
)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
綜合其障害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
壞,即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
,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致症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充分治,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及平衡機能障害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少,其審定標準如
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能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第3級。
2)因中等平衡機能障害、動能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症候,按
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等像症,因
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喪失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側鼻孔
、鼻呼吸困難、能矯治,或側嗅覺脫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
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似之
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FK4-12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
腎、輸管、膀胱及
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
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
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8-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FK4-13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情況者:
1)第一趾末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運動範
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
者。
3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個月治後的結果
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FK4-14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
可借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
第1 60%
第23 75%
第48 80%
第9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 90%
可借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 × 可借成
FK4-15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字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4 23 台財保字第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台財保字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7 26 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修正
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及其他
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約保險單
後,始發生效
第二條【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
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醫院。但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似之醫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係指依本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額及本約之規
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之百分之五十額內,為被保險
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
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
,依目前醫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
公信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
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第五條【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條【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
為展期保險。
二、本約為停效約。
第七條【約之效及剩餘最低保額】
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該申
請給付部份之約效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及義務仍依本約規定辦受本批註條
款影響。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
保險額」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被保險人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有剩餘之保險額,其額需符合本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FK4-16
第八條【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依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內可
取紅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
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
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
準備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中扣除。
第九條【申請手續】
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本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請其確認是否
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人申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
查,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受人之指定與變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
人依本約規定辦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約受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給付予本約受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僅就本約剩餘之保險
給付予本約受人。
FK4-17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 97 01 01 (97)遠雄壽字第 003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及效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包括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第三條【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時,得依實際住
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約身故保險額的百分之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仟元為限。
第四條【申請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之額,得超過本約身故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時,其給付
額以下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額按本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
息。
條【保險給付後的處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約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應先扣除計已申老年住院醫提前
給付」額。
要保人就本約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計已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額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計算前項變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額扣除計已申老年住院醫提前
給付」額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第七條【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
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約為停效約。
三、本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約當時解約的百分
之九十。
FK4-18
第八條【受人之指定與變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之受人為本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約保險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之受人依本約規定辦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保險的申請】
人申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
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
」,本公司將改以本約身故保險給付予受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人未為前項通知時,得對
抗本公司。
FK4-19
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9 12 13 台財保第 0890710745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9 03 01 (99)遠雄壽字 101 號函
第一條【本附加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人壽
保險主約及傷害保險主約(以下簡稱本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附加於本約保險單後,
始發生效,但訂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門、馬祖以內之地區,且未經警政署證照境查驗。
二、「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駛於「國內」地區,且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
,且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國內」特定線,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被保險人,但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執勤工作人員。
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自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開為止,此期間內之為。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則以變
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
繳費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
」身份為止,但延長之期限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約的繳費期
間如已終止,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劫持事故終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被劫持的
況。
第四條【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本
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或附表(殘
廢程與保險給付表)所第一級殘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或殘廢者,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此項給付以一次
為限,且給付額上限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本附加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五條【保險的申
人申附加條款所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
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FK4-20
四、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者,另具殘廢診斷書及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
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人申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人同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
條款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七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
人。
單位:新台幣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3,906 13,679 8,170 8,036 5,191 5,106 3,713 3,650 0
1 13,939 13,711 8,189 8,055 5,203 5,118 3,723 3,660 1
2 13,973 13,745 8,209 8,074 5,216 5,130 3,733 3,669 2
3 14,007 13,778 8,229 8,094 5,229 5,143 3,745 3,679 3
4 14,041 13,812 8,249 8,114 5,243 5,156 3,756 3,689 4
5 14,075 13,845 8,269 8,133 5,258 5,169 3,768 3,699 5
6 14,109 13,879 8,289 8,153 5,273 5,183 3,780 3,709 6
7 14,143 13,913 8,309 8,173 5,288 5,196 3,793 3,719 7
8 14,177 13,947 8,331 8,194 5,305 5,210 3,806 3,730 8
9 14,212 13,981 8,354 8,215 5,322 5,225 3,819 3,740 9
10 14,246 14,015 8,378 8,236 5,340 5,239 3,833 3,751 10
11 14,282 14,049 8,404 8,258 5,358 5,254 3,848 3,763 11
12 14,321 14,085 8,431 8,281 5,378 5,269 3,863 3,774 12
13 14,363 14,122 8,460 8,304 5,398 5,285 3,878 3,786 13
14 14,409 14,161 8,490 8,328 5,418 5,301 3,894 3,798 14
15 14,459 14,201 8,522 8,353 5,440 5,317 3,911 3,810 15
16 14,513 14,242 8,555 8,378 5,463 5,334 3,928 3,822 16
17 14,551 14,278 8,578 8,399 5,477 5,347 3,940 3,832 17
18 14,584 14,313 8,597 8,420 5,490 5,361 3,949 3,842 18
19 14,618 14,347 8,617 8,440 5,503 5,374 3,959 3,852 19
20 14,651 14,381 8,637 8,460 5,516 5,387 3,970 3,862 20
21 14,684 14,416 8,656 8,480 5,529 5,400 3,980 3,872 21
22 14,717 14,450 8,676 8,501 5,542 5,414 3,991 3,883 22
23 14,750 14,484 8,696 8,521 5,556 5,428 4,003 3,893 23
24 14,784 14,519 8,716 8,542 5,571 5,442 4,015 3,904 24
25 14,818 14,554 8,737 8,563 5,586 5,456 4,028 3,916 25
26 14,852 14,589 8,759 8,585 5,602 5,471 4,041 3,927 26
27 14,888 14,625 8,781 8,607 5,618 5,486 4,056 3,939 27
28 14,924 14,661 8,804 8,629 5,636 5,501 4,071 3,952 28
29 14,961 14,697 8,829 8,652 5,654 5,517 4,088 3,965 29
30 14,999 14,734 8,854 8,675 5,673 5,534 4,106 3,978 30
31 15,037 14,772 8,880 8,699 5,694 5,550 4,124 3,992 31
32 15,077 14,810 8,906 8,722 5,715 5,567 4,144 4,007 32
33 15,118 14,848 8,934 8,747 5,737 5,585 4,165 4,022 33
34 15,159 14,886 8,963 8,771 5,761 5,603 4,187 4,038 34
35 15,201 14,925 8,993 8,796 5,785 5,621 4,210 4,054 35
36 15,244 14,963 9,023 8,821 5,810 5,640 4,235 4,071 36
37 15,287 15,003 9,054 8,847 5,837 5,660 4,260 4,088 37
38 15,332 15,042 9,087 8,873 5,864 5,680 4,288 4,107 38
39 15,377 15,082 9,120 8,900 5,894 5,702 4,317 4,126 39
40 15,424 15,123 9,155 8,928 5,924 5,724 4,348 4,146 40
41 15,471 15,164 9,191 8,956 5,956 5,747 4,381 4,168 41
42 15,519 15,206 9,228 8,986 5,990 5,771 4,416 4,191 42
43 15,569 15,249 9,267 9,016 6,025 5,796 4,453 4,215 43
44 15,620 15,294 9,307 9,048 6,063 5,822 4,494 4,241 44
45 15,672 15,339 9,350 9,081 6,103 5,850 4,537 4,269 45
46 15,726 15,385 9,393 9,115 6,146 5,878 4,583 4,299 46
47 15,781 15,433 9,439 9,149 6,191 5,909 4,633 4,331 47
48 15,838 15,481 9,488 9,185 6,239 5,941 4,688 4,364 48
49 15,898 15,530 9,539 9,222 6,292 5,976 4,747 4,401 49
50 15,960 15,580 9,593 9,260 6,348 6,012 4,811 4,440 5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088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4﹞費率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6年期
年繳
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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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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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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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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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詢問自費材料及手術理賠
因保經業務員態度消極導致問題都石沉大海,轉詢問遠雄人壽又要我去問該保經業務員.無奈下想問一下我手上一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不知道是否能請領白內障全額理賠(自費水晶體4萬,飛秒輔助手術7萬),想請教各位先進是否知道? 因手術在即迫切想知道. 附約如下  謝謝~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額2000)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50萬)遠雄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5萬)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2000)遠雄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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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傳富新終身壽險
請問遠雄傳富終身壽險,若完全失能狀態,領完保險金,附約也跟著停止的話,好像繳完它,沒有太大意義,若減額繳清,除了無法增加附約,還會有什麼缺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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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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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減額繳清時間點
想請問一下,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 減額繳清的時間點。從FINFO商品頁上面看到"可便宜出單的主約,用15年期10萬搭配,可於第一年末減額繳清。 "那如果用20年期10萬搭配,也是第一年末可以減額繳清嗎?如果可以,為什麼要搭配15年期10萬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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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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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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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的RG1
遠雄搭保安心85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CG3)可以當 RG1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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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RM1
請問RM1有227條款.我知道沒在227裡面<手術>.不理賠那當次雜費會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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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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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單,請提供建議~
41y女,一般內勤職務,前幾年終於買了自己的保單隨著這幾年身邊開始有親友用到保險理賠,想重新檢視是否需要調整投保內容主要希望萬一在生病的時候,能安心的接受必要的醫療、也不至於拖垮家人如果有還本的險種也可以建議,視預算跟保障內容看看是否能為養老做準備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主約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MB2-20 / 保額$10,000附約01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HJ4 HJ4-20 / 保額$1,00002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驗康保險附約(99) (HG5-20)HG5-20 / 保額2單位03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A / 保額$1,000,00004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MRB / 保額 $30,00005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RHG / 保額$1,00006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RSL / 保額2計畫07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20年期(H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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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台北市]
想加強既有的保單,增加癌症險如下尋找遠雄人壽台北市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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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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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解約金如何計算?
我家人在民國78年投保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繳費二十年。請問這張保單有解約金嗎? 在保單條款沒有看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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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第一金人壽 定期壽險
對「第一金人壽好安家定期壽險(甲型) (TLWA1)」有興趣,我想要投保這張,請問通路只有第一銀行嗎?這張有沒有開放保經通路銷售呢?謝謝~另外請問它的1000萬免體檢額度,有需要跟別家的已保額度一起算嗎?還是就它自己這張1000萬以內就好,免體檢除了保額,還有其他隱藏條件嗎?本人無體況,只是省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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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已經有規劃好想要保的保單,需要業務跟我接洽跟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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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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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遠雄人壽和保誠人壽癌症險
要問的問題有些多,所以我把它分成三篇,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以下是第二篇:2.1想投保遠雄人壽(CJ2+RQ1+XCD)360萬,遠雄人壽聽說好像有在抓密集投保,如果有的話會怎麼樣呢?是會體檢還是需要財力證明嗎?(其他間最近要投保和癌症有關的最多只有20萬一次金+90萬保誠的療程型-ACCNTR2)2.2遠雄人壽的XCD和保誠人壽的ACCNTR2比較:因為我小時候在保誠人壽有兩張終身壽險和一張終身醫療-新康寧(93),所以XCD和ACCNTR2因為現在保費很便宜應該都會買(聽說都有包含併發症)。自己的想法是ACCNTR2在初期的一次金賠比較多(標靶藥物的一次金直接全賠,原位癌應該也能用),後期的一次金靠癌症一次金補足;XCD多了一個沒什麼用的癌症住院(有實支實付的情況下,或是自費住院也賠?),還有骨髓移植比較有用(但我也不清楚多有用)主要是想請問之後年紀大應該要先解掉哪一張?(之後再可以再聊聊,在實支實付保額充足的情況下,從保費和保障面比較,包含條款)2.3不同期癌症(初期、輕度、重度)的平均治療費用 ?達文西在手術費會賠嗎(會卡227嗎?)、版上很多人都推薦遠雄是因為他有賠併發症,這部分賠的是疾病併發症還是治療併發症,它的定義、條款在哪呢?口服標靶藥物算是化學治療嗎?2.4 XCD會有累積同業住院日額上限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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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職業等級請益
請問1.若是研發工程師(製造業),職等被分為三是合理的嗎?2.各家壽險的分類標準是否是一樣的?有沒有依據可循?3.若是職等有誤保費會退回嗎?先謝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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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年齡與繳費疑問
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疑問 , 如果現在30歲 選擇繳費15年,可以保障至65歲 , 意思是 在 15年繳費期滿後, 如要再續保 就會以46歲的年齡再重新計算保費 ,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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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遠雄人壽的解約
想請教一下,遠雄人壽的解約網路上找不到 終止保險契約通知書,是要去櫃檯拿嗎然後如果我是 要保人,被保險人是爸爸由我要保人去辦就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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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防癌險+壽險+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儲蓄險)
目前老公39歲已有全球實支實付+失能險, 為了加強防癌這部份做了很多功課,看到遠雄CJ2+XCD是防癌較優的組合,只是在主約也看到一個不錯的選項「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HS5」,所以來此詢問這張是個好選擇嗎? 字面上看來主打一次給付or有身故給付屬還本型保單,目前主約可規畫10萬或20萬,網路上只找到第一版HS1的DM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是否需要保到這樣等級主要覺得可「還本」的保單,有罹癌就理賠20萬,沒罹癌身故家人就領年繳保費x 1.056,看起來是個很不錯的保單但是偏偏很少人討論,缺點除了主約保費偏高以外(但可還本),是不是有什麼條款或陷阱需留意的呢? HS5.jpg 489.86 KB只看到有區分低侵襲癌/侵襲癌/特定癌我是看DM表單來解讀,不知道大家覺得這張保單適合放在主約嗎? 如不適合另一張考慮的是LN1或比較多人保的FI5會比較建議保哪個主約呢?  再來因為防癌考慮到晚年保費比較高,所以XCD目前保3單位(30萬)+主約若保HS5(20萬)+CJ2(100萬)這樣罹癌也有150萬,會比都沒有保障來的安心,是否需調整呢?  另外看到遠雄有針對意外險(意外實支)做了規劃,特別是XHP還有意外失能,故詢問XHP、MRD、RHG這三張會建議納入遠雄的保單嗎? 如果要保遠雄的話,是否還有遠雄其他建議的附約能附上的呢?  接著就是壽險有另外考慮要不要保FD6 20年/ 200或300萬,為了給兒女們有個保障但這張缺點是只保障一段期間就那麼貴了,目前看到一年定期的保費好像台壽的「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保費比較划算,傾向定期產險的壽險200萬或300萬請問有沒有CP值高的產品能推荐的呢?  最後有想給老公保「美元」6年儲蓄險-現在是不是叫利率變動型壽險? 目前看到遠雄的遠雄人壽傳富世代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宣告利率3.35%,吸引我想保的原因為一繳費第一年就可開始計算保單價值的身故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是給家人的高保障, 此類型的保單是否很多,因為我做了一下功課好像「台灣人壽美鑫傳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也是類似,如果這樣是不是只需要比較宣告利率高的即可,如果不考慮解約問題的話,還有沒有其他家的類似終身壽險可推荐的呢? 看到有人討論遠雄的實支實付快復出了,是不是建議等再加保個實支變雙實支呢?有沒有遠雄業務有內部消息知道新的實支要上市的大約日期嗎? 再麻煩各位抽空回覆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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