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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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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費之豁免、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 94 05 04 日 (94)遠雄壽字第 16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07 22 日 (94)遠雄壽字第 29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12 30 日 (94)遠雄壽字第 500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
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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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
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
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
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
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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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第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間若有應依本契約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按本契約約定給付,但有
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ㄧ、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保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前一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
複利增額後之保險金額。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例表,詳如附件一。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之『當年度
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
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繳之未到期保
險費。若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從高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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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者,經醫院診
斷確定後,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
殘廢情事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第一級殘廢後已繳之
未到期保險費。若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
險金』時,則從高付。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
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第八項至第十三項殘廢程度
之一)時,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二、三級殘廢日後
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豁免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尚未確定具有豁免保險費之條件前仍須繳納保險費;本契約依
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契約之終止、減少保險金額、減額繳清保
險、展期定期保險及契約轉換之變更。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附表所列第二、三殘廢程度之一時,不適用
第一項規定:
ㄧ、要保人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
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發單之其他任何保
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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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十七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
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
續有效,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有關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第
一級殘廢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則
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且變更後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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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所稱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金額之差額。
第二十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則為展期當年度保險金額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有關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或第一級
殘廢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之付約定則不適
用,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
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
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
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所稱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金額之差額。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
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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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
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
準。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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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目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第一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兩關節以
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6)
第二級
九 十手指缺失者。(註7)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8)
第三級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9)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6.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
名稱如說明圖。
7.(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則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
全正常,拇指的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指的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8.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
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9.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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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例表
以投保年齡 35 歲,保險金額 1 萬元為例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五年期 二十年期
1~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1 19998 18475 16734 15157
7 10200 10000 10000 10000 42 20398 18845 17069 15460
8 10404 10000 10000 10000 43 20806 19222 17410 15769
9 10612 10000 10000 10000 44 21222 19606 17758 16084
10 10824 10000 10000 10000 45 21646 19998 18113 16406
11 11040 10200 10000 10000 46 22079 20398 18475 16734
12 11261 10404 10000 10000 47 22521 20806 18845 17069
13 11486 10612 10000 10000 48 22971 21222 19222 17410
14 11716 10824 10000 10000 49 23430 21646 19606 17758
15 11950 11040 10000 10000 50 23899 22079 19998 18113
16 12189 11261 10200 10000 51 24377 22521 20398 18475
17 12433 11486 10404 10000 52 24865 22971 20806 18845
18 12682 11716 10612 10000 53 25362 23430 21222 19222
19 12936 11950 10824 10000 54 25869 23899 21646 19606
20 13195 12189 11040 10000 55 26386 24377 22079 19998
21 13459 12433 11261 10200 56 26914 24865 22521 20398
22 13728 12682 11486 10404 57 27452 25362 22971 20806
23 14003 12936 11716 10612 58 28001 25869 23430 21222
24 14283 13195 11950 10824 59 28561 26386 23899 21646
25 14569 13459 12189 11040 60 29132 26914 24377 22079
26 14860 13728 12433 11261 61 29715 27452 24865 22521
27 15157 14003 12682 11486 62 30309 28001 25362 22971
28 15460 14283 12936 11716 63 30915 28561 25869 23430
29 15769 14569 13195 11950 64 31533 29132 26386 23899
30 16084 14860 13459 12189 65 32164 29715 26914 24377
31 16406 15157 13728 12433 66 32807 30309 27452 24865
32 16734 15460 14003 12682 67 33463 30915 28001 25362
33 17069 15769 14283 12936 68 34132 31533 28561 25869
34 17410 16084 14569 13195 69 34815 32164 29132 26386
35 17758 16406 14860 13459 70 35511 32807 29715 26914
36 18113 16734 15157 13728 71 36221 33463 30309 27452
37 18475 17069 15460 14003 72 36945 34132 30915 28001
38 18845 17410 15769 14283 73 37684 34815 31533 28561
39 19222 17758 16084 14569 74 38438 35511 32164 29132
40 19606 18113 16406 14860 75 39207 36221 32807 29715
76 39991 36945 33463 30309
FK1 - 11 -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給付內容: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核准文號:民國83年12月15日 台財保第83152546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87年04月23日 台財保第87243576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89年03月15日 台財保第89070210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2年12月31日 (92)遠雄壽字第558號函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
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
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力。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
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
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
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
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
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
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
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
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
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
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
診斷書。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
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FK1 - 12 -
第七條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
款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
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
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
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第八條 【生付保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
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
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
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
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二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
準。
第九條 【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
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
故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
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K1 - 13 -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91年09月10日 (91)台財保字第0910750982號函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
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
效力。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
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
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
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
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
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 【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
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
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
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
第六條 【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
FK1 - 14 -
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
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
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
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停效。
二、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
,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
第八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
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
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
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
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FK1 - 15 -
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
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
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
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3 083 核准文號:民國 89 12 13 台財保第 0890710745
修訂文號:民國 93 09 16 日 (93)遠雄壽字第 313 號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日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
修訂文號:民國 94 08 02 日 (94)遠雄壽字第 307 號
第一條 【本附加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
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人壽保險主約及傷害保險主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
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內之地區,且未經警政署證照
離境查驗。
二、本附加條款中所謂的『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地區
,且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且定時營運(含加班班
次)於『國內』特定路線,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被保險人,但不含該大眾運輸工具
上之執勤工作人員。
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自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
行為。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
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
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止,但延長之
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因遭劫持
,於劫持中本契約繳費期間如已終了,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
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狀況。
第四條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
FK1 - 16 -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按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但
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五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附加條款所列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的除戶證明文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
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者,另具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
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
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FK1 - 17 -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6,058 5,755 3,912 3,714 2,841 2,694 0
1 6,038 5,737 3,895 3,698 2,825 2,679 1
2 6,075 5,771 3,918 3,719 2,842 2,694 2
3 6,113 5,808 3,943 3,743 2,861 2,711 3
4 6,154 5,847 3,969 3,768 2,881 2,730 4
5 6,196 5,888 3,998 3,795 2,902 2,749 5
6 6,240 5,930 4,027 3,822 2,925 2,769 6
7 6,285 5,972 4,058 3,850 2,948 2,789 7
8 6,331 6,015 4,089 3,878 2,971 2,810 8
9 6,378 6,059 4,121 3,907 2,995 2,831 9
10 6,427 6,104 4,154 3,936 3,020 2,853 10
11 6,477 6,149 4,188 3,966 3,045 2,874 11
12 6,528 6,195 4,222 3,996 3,071 2,896 12
13 6,581 6,241 4,257 4,026 3,097 2,919 13
14 6,634 6,288 4,293 4,056 3,124 2,941 14
15 6,686 6,334 4,327 4,086 3,150 2,963 15
16 6,737 6,381 4,361 4,117 3,174 2,985 16
17 6,785 6,427 4,392 4,147 3,198 3,007 17
18 6,831 6,474 4,422 4,177 3,220 3,029 18
19 6,877 6,520 4,452 4,207 3,242 3,051 19
20 6,923 6,566 4,482 4,237 3,265 3,074 20
21 6,970 6,612 4,513 4,267 3,288 3,096 21
22 7,017 6,659 4,544 4,297 3,312 3,119 22
23 7,065 6,706 4,575 4,328 3,337 3,142 23
24 7,113 6,754 4,608 4,360 3,362 3,165 24
25 7,162 6,802 4,641 4,392 3,388 3,189 25
26 7,212 6,851 4,675 4,424 3,415 3,214 26
27 7,263 6,901 4,710 4,458 3,442 3,239 27
28 7,315 6,952 4,746 4,492 3,471 3,265 28
29 7,369 7,004 4,784 4,526 3,502 3,292 29
30 7,423 7,056 4,822 4,561 3,533 3,319 30
31 7,479 7,108 4,861 4,597 3,565 3,346 31
32 7,536 7,162 4,902 4,633 3,599 3,374 32
33 7,593 7,215 4,943 4,669 3,633 3,403 33
34 7,652 7,270 4,986 4,706 3,669 3,433 34
35 7,712 7,325 5,030 4,744 3,706 3,463 35
36 7,773 7,380 5,075 4,782 3,745 3,494 36
37 7,835 7,435 5,121 4,821 3,785 3,525 37
38 7,898 7,492 5,168 4,861 3,826 3,558 38
39 7,962 7,549 5,217 4,902 3,869 3,591 39
40 8,027 7,607 5,267 4,944 3,914 3,626 40
41 8,094 7,666 5,319 4,987 3,961 3,661 41
42 8,162 7,727 5,372 5,031 4,010 3,699 42
43 8,232 7,789 5,428 5,076 4,062 3,738 43
44 8,304 7,853 5,485 5,123 4,116 3,778 44
45 8,378 7,918 5,545 5,171 4,174 3,821 45
46 8,452 7,984 5,607 5,221 4,234 3,865 46
47 8,529 8,051 5,672 5,272 4,297 3,912 47
48 8,608 8,120 5,740 5,325 4,365 3,960 48
49 8,689 8,190 5,811 5,380 4,437 4,012 49
50 8,774 8,261 5,886 5,437 4,515 4,066 50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FK1﹞費率表
繳費期間:10年期
年齡
繳費期間:15年期 繳費期間:20年期
   
年齡
5-FK1-3
2006年1月第1版
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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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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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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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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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詢問自費材料及手術理賠
因保經業務員態度消極導致問題都石沉大海,轉詢問遠雄人壽又要我去問該保經業務員.無奈下想問一下我手上一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不知道是否能請領白內障全額理賠(自費水晶體4萬,飛秒輔助手術7萬),想請教各位先進是否知道? 因手術在即迫切想知道. 附約如下  謝謝~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額2000)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50萬)遠雄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5萬)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2000)遠雄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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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傳富新終身壽險
請問遠雄傳富終身壽險,若完全失能狀態,領完保險金,附約也跟著停止的話,好像繳完它,沒有太大意義,若減額繳清,除了無法增加附約,還會有什麼缺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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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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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減額繳清時間點
想請問一下,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 減額繳清的時間點。從FINFO商品頁上面看到"可便宜出單的主約,用15年期10萬搭配,可於第一年末減額繳清。 "那如果用20年期10萬搭配,也是第一年末可以減額繳清嗎?如果可以,為什麼要搭配15年期10萬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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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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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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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的RG1
遠雄搭保安心85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CG3)可以當 RG1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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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RM1
請問RM1有227條款.我知道沒在227裡面<手術>.不理賠那當次雜費會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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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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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單,請提供建議~
41y女,一般內勤職務,前幾年終於買了自己的保單隨著這幾年身邊開始有親友用到保險理賠,想重新檢視是否需要調整投保內容主要希望萬一在生病的時候,能安心的接受必要的醫療、也不至於拖垮家人如果有還本的險種也可以建議,視預算跟保障內容看看是否能為養老做準備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主約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MB2-20 / 保額$10,000附約01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HJ4 HJ4-20 / 保額$1,00002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驗康保險附約(99) (HG5-20)HG5-20 / 保額2單位03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A / 保額$1,000,00004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MRB / 保額 $30,00005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RHG / 保額$1,00006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RSL / 保額2計畫07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20年期(H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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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台北市]
想加強既有的保單,增加癌症險如下尋找遠雄人壽台北市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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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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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解約金如何計算?
我家人在民國78年投保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繳費二十年。請問這張保單有解約金嗎? 在保單條款沒有看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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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第一金人壽 定期壽險
對「第一金人壽好安家定期壽險(甲型) (TLWA1)」有興趣,我想要投保這張,請問通路只有第一銀行嗎?這張有沒有開放保經通路銷售呢?謝謝~另外請問它的1000萬免體檢額度,有需要跟別家的已保額度一起算嗎?還是就它自己這張1000萬以內就好,免體檢除了保額,還有其他隱藏條件嗎?本人無體況,只是省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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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已經有規劃好想要保的保單,需要業務跟我接洽跟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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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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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遠雄人壽和保誠人壽癌症險
要問的問題有些多,所以我把它分成三篇,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以下是第二篇:2.1想投保遠雄人壽(CJ2+RQ1+XCD)360萬,遠雄人壽聽說好像有在抓密集投保,如果有的話會怎麼樣呢?是會體檢還是需要財力證明嗎?(其他間最近要投保和癌症有關的最多只有20萬一次金+90萬保誠的療程型-ACCNTR2)2.2遠雄人壽的XCD和保誠人壽的ACCNTR2比較:因為我小時候在保誠人壽有兩張終身壽險和一張終身醫療-新康寧(93),所以XCD和ACCNTR2因為現在保費很便宜應該都會買(聽說都有包含併發症)。自己的想法是ACCNTR2在初期的一次金賠比較多(標靶藥物的一次金直接全賠,原位癌應該也能用),後期的一次金靠癌症一次金補足;XCD多了一個沒什麼用的癌症住院(有實支實付的情況下,或是自費住院也賠?),還有骨髓移植比較有用(但我也不清楚多有用)主要是想請問之後年紀大應該要先解掉哪一張?(之後再可以再聊聊,在實支實付保額充足的情況下,從保費和保障面比較,包含條款)2.3不同期癌症(初期、輕度、重度)的平均治療費用 ?達文西在手術費會賠嗎(會卡227嗎?)、版上很多人都推薦遠雄是因為他有賠併發症,這部分賠的是疾病併發症還是治療併發症,它的定義、條款在哪呢?口服標靶藥物算是化學治療嗎?2.4 XCD會有累積同業住院日額上限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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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職業等級請益
請問1.若是研發工程師(製造業),職等被分為三是合理的嗎?2.各家壽險的分類標準是否是一樣的?有沒有依據可循?3.若是職等有誤保費會退回嗎?先謝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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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年齡與繳費疑問
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疑問 , 如果現在30歲 選擇繳費15年,可以保障至65歲 , 意思是 在 15年繳費期滿後, 如要再續保 就會以46歲的年齡再重新計算保費 ,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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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遠雄人壽的解約
想請教一下,遠雄人壽的解約網路上找不到 終止保險契約通知書,是要去櫃檯拿嗎然後如果我是 要保人,被保險人是爸爸由我要保人去辦就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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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防癌險+壽險+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儲蓄險)
目前老公39歲已有全球實支實付+失能險, 為了加強防癌這部份做了很多功課,看到遠雄CJ2+XCD是防癌較優的組合,只是在主約也看到一個不錯的選項「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HS5」,所以來此詢問這張是個好選擇嗎? 字面上看來主打一次給付or有身故給付屬還本型保單,目前主約可規畫10萬或20萬,網路上只找到第一版HS1的DM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是否需要保到這樣等級主要覺得可「還本」的保單,有罹癌就理賠20萬,沒罹癌身故家人就領年繳保費x 1.056,看起來是個很不錯的保單但是偏偏很少人討論,缺點除了主約保費偏高以外(但可還本),是不是有什麼條款或陷阱需留意的呢? HS5.jpg 489.86 KB只看到有區分低侵襲癌/侵襲癌/特定癌我是看DM表單來解讀,不知道大家覺得這張保單適合放在主約嗎? 如不適合另一張考慮的是LN1或比較多人保的FI5會比較建議保哪個主約呢?  再來因為防癌考慮到晚年保費比較高,所以XCD目前保3單位(30萬)+主約若保HS5(20萬)+CJ2(100萬)這樣罹癌也有150萬,會比都沒有保障來的安心,是否需調整呢?  另外看到遠雄有針對意外險(意外實支)做了規劃,特別是XHP還有意外失能,故詢問XHP、MRD、RHG這三張會建議納入遠雄的保單嗎? 如果要保遠雄的話,是否還有遠雄其他建議的附約能附上的呢?  接著就是壽險有另外考慮要不要保FD6 20年/ 200或300萬,為了給兒女們有個保障但這張缺點是只保障一段期間就那麼貴了,目前看到一年定期的保費好像台壽的「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保費比較划算,傾向定期產險的壽險200萬或300萬請問有沒有CP值高的產品能推荐的呢?  最後有想給老公保「美元」6年儲蓄險-現在是不是叫利率變動型壽險? 目前看到遠雄的遠雄人壽傳富世代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宣告利率3.35%,吸引我想保的原因為一繳費第一年就可開始計算保單價值的身故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是給家人的高保障, 此類型的保單是否很多,因為我做了一下功課好像「台灣人壽美鑫傳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也是類似,如果這樣是不是只需要比較宣告利率高的即可,如果不考慮解約問題的話,還有沒有其他家的類似終身壽險可推荐的呢? 看到有人討論遠雄的實支實付快復出了,是不是建議等再加保個實支變雙實支呢?有沒有遠雄業務有內部消息知道新的實支要上市的大約日期嗎? 再麻煩各位抽空回覆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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